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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做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的价值。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将诉求、证据、争点三固定,简化终局判决,缓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平息社会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提高诉讼参与的功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中间判决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也是在终局判决中一并解决的,故在诉讼中无法体现诉讼经济的价值。我国正处在民事诉讼改革之机,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中间判决的借鉴引入使得效率的价值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突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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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制执行中的补充程序,植根于衡平法,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替代债权人诉讼之责。其主要功能是发现判决债务人的财产,将不适用于执行令程序的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用于金钱判决的给付和取消欺诈性财产转让。该程序主体由询问债务人听证和法院的命令两部分组成,内部诸要素之间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推动金钱判决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有效运行。该程序注重发掘当事人各方的潜力,事半功倍地解决查找判决债务人财产的关键问题;兼顾判决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富有灵活性,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这些都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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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少有学者以判牍为材料进行研究。本文以《刑案汇览》的诬告案件为基础探讨了清代刑事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对案件的依法判决情况做了详细的分类分析,研究显示,虽然官方要求司法必须依法判决,但司法实践中非依法判决的情况比比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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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4)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类型包括案情认知中的事实判断、证据确认中的事实判断和判决中的价值判断。在案情认知和证据认定中,司法人员所作的事实判断都是"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它们之间既有优劣之分,也会受到司法人员价值因素的影响;在审判阶段,判决属于价值判断,法官对法律条文、证据的理解等因素会影响判决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这三种判断类型在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能会出现,但它们在不同阶段的类型化特征是一致的,借助于判断类型的分析,可以解释判决重要特征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使判决产生过程的真实性和丰富性得到呈现和揭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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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方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承认模式决定了承认的效力对象与效力基准的差异。在形式审查模式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的对象是该判决的形成力、既判力、执行力等实质效力,效力基准一般采用折衷说。在各国法院裁判效力差异较大的背景下,承认国说的观点并不适合作为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基准,我国应当用折衷说的理论来完善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效力基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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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一项基本制度,它对维护一国的重大利益、法律、道德的基本准则有着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达成一致,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安排》中也无一例外地采纳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我国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无必要适用及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仍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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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 ,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 ,该过程经历了理解、解释和判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 ,其间充满个体的主观性、创造性和群体的参与、程序的约束以及社会法律价值观念衡量等因素 ,而个案裁判是这一过程呈现的最终结果。因而为使判决具有说服力 ,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就十分必要 ,这是满足判决正当化 ,实现法治所必需的 ,也正是我国审判改革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