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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在用工形式上表现得更加灵活,同时对劳动关系中"从属性"标准提出挑战,进而导致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扑朔迷离。熟悉网络直播的行业特征是解决争议的前提,现有法律框架确定的"从属性"标准能够解决网络直播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从属性的判断应属实质性和综合性判断,争议发生时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关键要素,结合个案证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部分网络直播呈现出泛娱乐化、内容杂乱无序、无门槛和消费女性文化等消极特点,极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网络直播主体包括主播、平台提供者和观看者。主播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淫乱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观看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杀人罪等。另外,在认定网络直播主体违法性认识时,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作为分析的前提,坚持责任说并将违法性限定为刑事违法性。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时,应当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相区别的原则和推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直播技术的精进使得网络主播不断涌现。网络主播通过虚拟身体在场形成个体自我,在与他者的身体表演互动中建构关系自我,在身体变现的过程中最终实现集体自我。这个自我建构的过程既是对身体如何成为消费品的阐释,也是对互联网平台中虚拟身体的行为与认同研究,同时隐喻着对技术与资本泛化所带来的身体霸权的反思。为消解身体所面临的霸权,既需要个体素养的提升,也需要社会规章制度的完善,依此建立起健康的网络主播行业生态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技术赋能的时代背景下,直播领域蓬勃发展。通过梳理直播前端、直播中端、直播后端的运营机制可知,网络直播平台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信息生产、加工、输送主体,肩负着直播内容培育者、信息传递者、价值观塑造者三重身份,理应被赋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时代使命。但在实践过程中直播平台存在对主播资质审核不完善、对直播内容缺乏有力规管,平台直播内容二次传播失范等缺漏。镜鉴互动仪式理论,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直播平台并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景。解决举措应当以构筑互动仪式链条为基本指引,具体围绕完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协同治理的外源性规范、设计直播平台传播核心价值观具体机制的内源性规范、建立“德法”兼备的网络治理惩戒制度等三方面维度展开,以此促进网络直播领域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5.
曹阳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8):174-183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相似文献   

6.
2015年以来,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直播平台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开始出现,政府也开始讨论相应监管制度。2017年修订、2018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做出了修改。在此情况下,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因网络直播行为而引发的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的问题值得探讨。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具体表现出发,分析网络直播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象,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领域适用的可行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直播平台领域的适用仍存在界限不明、监管困难、消费者保护不力等缺陷,进而提出明确相关法律体系界限、扩大法律监管权限和赋予有关主体诉权等相应建议,为网络直播平台市场的法律规制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7.
网络标价错误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探讨.网络商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法律性质成为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学界存在三种学说:要约邀请说、要约说以及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认定该信息是要约或要约邀请.鉴于我国法律对错误制度一般规则规定有所不足的背景,以规制合同成立为突破口,平衡网络商与购买方的利益,是我国目前处理网络标价错误纠纷的较优路径.除网络商明确声明受其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约束外,该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更为合理.网页信息属于要约时,购买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若网页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则买受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属于要约,而网络商对订单的接受即为承诺,双方合同始能成立.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是网络上的商务 ,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必须加入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本文主要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中 ,重点阐述了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概念、分类、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认定与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0.
吕鹏 《社会科学》2023,(1):153-168
数字科技革命孕育了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劳动形式,也催生了短视频/直播这一新的数字平台。平台、数据、国家是网络主播数字劳动治理过程中密切关联又充满张力的三个维度:网络主播是数字劳动的主体;短视频/直播平台是数字劳动的场域;数据是数字劳动的生成物,也是平台和国家争夺和治理的对象。在平台上生存的数字劳动者有着数字劳动的自主性,但也面临着剥削并不断被异化,由此而主动和被动生成的各种乱象,以及那些被合理化了的支配关系,体现了数字平台的商业属性与其被期待具有的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凸显了国家进行数字劳动治理的必要性。在数字劳动治理的过程中,平台价值与国家价值导向之间的矛盾、平台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矛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数据殖民主义”以资本增殖为中心之间的矛盾等会进一步显露出来。国家要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到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治理之中,将其作为新时代数字治理方案的一个有益的切入点,这意味着必须:推动关键数字科技的普及与普惠发展;在数据分类的前提下确定数据权属边界;探索建立国家与平台间的对话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P2P网络贷款的兴起为民间借贷以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在研究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形式,并分析产生诸多法律风险的原因.为更好防范和控制我国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策略.  相似文献   

12.
近年开展的大规模网络直播教学为未来课堂教学形态转向提供了全新可能.网络直播教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即技术要素成为线上教学的支配性方面、时空特征从师生共时在场转向缺场隐匿,学习约束力量从显性外部规约转向隐性内在自觉.同时,网络直播教学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技术要求更高、带来健康风险、技术中心主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教师和教...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承载着广大证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与证券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除需要证券行业的自律与社会网络的监管外,也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由此,从法律层面对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证分析,对于寻求我国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多元化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分析与规范化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政服务业是为家庭提供多种类服务的一种行业,在第三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家政服务业在我国被誉为朝阳产业,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却严重阻碍了其发展进程.针对家政服务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发对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各主体行为及保护各主体合法权益的思考,进而提出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家政服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周瑞春  李韬 《天府新论》2023,(2):144-159
通过对直播带货的网络民族志考察,本文认为人们对直播带货的需求已经从纯粹的消费需求向情感满足、群体归属、价值认同的社会建构需求扩展,直播间也由此成为媒介社会建构的重要场域。一方面,主播基于自身角色定位,通过言语、动作、表情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融入知识、情感和价值追求,开展优质产品和可信赖人设的双重展演建构,激发消费者在互动仪式中实现自反身性的社会认同;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网络围观和点评,实现对产品品质和企业社会责任、主播人设的全景敞视监控,并在凝聚价值共识的过程中不断寻找自我的社会群体归属,推进外群体区隔与内群体认同,实现个体的自我道德规训。研究表明,在媒介技术赋权下,直播带货对社会情绪、社会心态和社会共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乃至引发线上和线下齐头并进的媒介社会建构行动。  相似文献   

17.
网络直播兴起,让直播成为人们获取新闻必不可少的手段、工具和渠道.而与此同时,电视直播却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如何使电视直播迸发新的生命力和活力?电视直播与网络直播的融合,是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网络直播平台继续生存、克服低俗化的可行路径.通过大庆电视台"绝对现场"栏目的实践,探索电视直播节目与网络直播融合,为电视直播节目找到突破和创新的方向,为电视媒体带来新的发展和生机.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行业具有双边市场、交叉外部性等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上给《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搜索引擎市场为切入点,揭示互联网行业支配地位认定时遇到的困境。其次,笔者在梳理和评析不同学者对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观点的基础上剖析搜索引擎行业的运营模式和竞争状况,以期准确理解搜索引擎双边市场的本质。最后,笔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较为有限的现实背景下还是应以界定相关市场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逻辑起点。但鉴于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交叉外部性的特征,应当区分不同维度的竞争约束并辅之以SSNIP等界定工具实现相关市场界定。同时,要关注其核心产品的竞争力借助交叉网络外部性实现市场力量传导的风险。  相似文献   

19.
李谦 《东南学术》2021,(1):236-24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违法行为未优先考察其他部门法的规制效果和模糊刑法明确性的边界而正被过度认定为犯罪.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应当构建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的二元限度模式.其中,外在限度立足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应用,考察网络行业规范、宪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初步划定刑法解释的限度.内在限度立足于同类规则的推广,比较网络客观违法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场所和行为情节与刑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关联性,最终确立刑法解释的限度.  相似文献   

20.
美国基金会的法律规制实践展现出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应成为基金会法律监管结构的核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基金会免税资格的认定、税收优惠的条件与内容、内部治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详尽而切实有效的规定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以税法规制为核心理念、以制定单行法为主要形式完善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并重点在认定免税资格、规制利害关系人交易、防止滥用免税地位等问题上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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