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中国工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政治功能突出,经济维护功能缺失。《劳动合同法》在《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指导权,扩大了工会的参与权,强化了工会的协商权,明晰了工会的监督权,赋予工会更加明确、具体的代表权和维护权,客观上强化了工会的集体劳动关系代理人的地位,促使工会职能发生巨大转变。要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其改进和改善的思路就是:在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工会职能创新,在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完善工会的维权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形成中要充当公益指导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推广者和普及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会要做劳动者的利益表达人和维护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中,工会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制衡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支持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法监督中,工会要充当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助人,做法律执行的监督者。  相似文献   

2.
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规则难以适用于劳动领域,以个体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法律无法为劳动群体的信息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作为缓解劳资冲突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组织,为劳动者个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是工会的应然职责。因此,借助工会的力量就个人信息处理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劳动者欠缺的维权积极性,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能力的差距。对此,有必要从工会集体保护的角度切入,通过加强劳动领域立法、增强工会集体协商能力以及提升民主程序参与度等路径,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3.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赞许与批评之辩至今没有结束。本文从劳动合同解除角度,通过和《劳动法》相关条文比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三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规定,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并没有明显向劳动者倾斜,反而许多条款对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有利。  相似文献   

4.
误区一:《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统筹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为了缓解制度的刚性,将此项制度进行细化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应明确现行立法中"等"的内涵及标准以及将用人单位发生部分变动列为前提之一。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承继过程中进一步建立配套的劳动者异议权制度,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之权,并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实施中,针对用人单位借机实施不利益变更劳动条件等行为以及不当解雇行为,建立适当的预防及补救措施,以保障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8.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三个条件。本文通过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围绕上述三个解除条件进行讨论,并着重探讨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岗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现实困境以及扩大解释"协商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  相似文献   

10.
目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普通劳动者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一一细读掌握,下面,把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最新、最实用的法律、法规综合予以解读,以求对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定成为这部法律的争议焦点,相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导致了实施前后用人单位一系列的反抗行为,一时间辞职门、清退门、工龄归零门接踵而来,导致劳资关系一度紧张。为此,我们将在最近两期律师点津栏目中,从实务角度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一番全面分析,希望能够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劳动法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正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始终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纽带作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先后荣获"青羊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羊区先进党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等称号。规范化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依法与所有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  相似文献   

13.
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14.
政策问答     
分支机构招人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分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也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现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7.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一部好的法律不易,执行一部好的法律更难。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确定了新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作为一部与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使劳动者找到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告诉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应学以致用。  相似文献   

19.
<正>为了防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肆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诱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之责任;并在第4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可以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由此,用人单位若应承担上述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责任,须满足"违反本法规定"(即"违法性")的前提要求。但《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20.
喜佳 《中国劳动》2008,(4):46-47
企业招聘在程序上可以分为发布招聘信息、选择人员面试、确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三个阶段。招聘工作是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注意依法招聘。《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新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严格了用人单位的招聘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用工新时期中,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解读新法,加强招聘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明确招聘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