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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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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论提倡生命高于一切、反对同态复仇和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死刑保留论以经济效率性、死刑预防性和刑罚道德诉求为基本论据。死刑存废之争对司法上合理锚定我国死刑适用范围和划定适用标准并无助益,死刑仍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我国应当跳出死刑存废之争的泥潭,坚守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立场,明确死刑具体适用标准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的使命和担当。应当以“生命权平等性”原则作为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如此既符合刑罚报应主义、预防主义、罪刑均衡原则,也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精准贯彻“生命权平等性”标准,有助于协调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也能为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最终塑造尊重生命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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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约的遵守联合国《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正式通过以来,死刑废止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欧盟宪法草案(2003)在其第二部分第二条中也对其加以规定,在东亚,日本、韩国、台湾,也已经有《推动死刑废止之代替刑》议案向国会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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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78-190
死刑废止论正在成为一种为刑法学界所广泛接受的理念,废止死刑目前也被当作是一项目标而不再根据现实国情和罪情去思考。促进此种理论共识形成的诸多因素之中,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废止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以及建立在这一数量统计基础上的“废除死刑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趋势”臆想性认识。客观地看待废止死刑国家的真实数量,反思已经被法学界全面认可的统计数字的非科学性,并深入思索死刑存废的国际现状,对于立足中国国情去理性地思考死刑的存与废,并警惕学术研究中的数字陷阱和数字诱导,意义重大。从中国的历史阶段和整体情况来看,死刑在中国不宜立即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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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有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由法官自由裁量,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李昌奎的案件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不管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云南省高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再审,这个理由很让人疑惑。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也是民意与法律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将司法独立这个制度性的法律论题再次摆放在了中国人的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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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威慑力本身是个体的主观认知和体验,只要人类的恐惧基因还存在,它就是一个无法和无需证明的经验常识。社会大众需求死刑不同于国家的立场即满足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在于报应后的社会正义恢复,这是民众的主动诉求。笔者认为,死刑的适用和废除都必须谨慎,我国目前保留和慎用死刑只不过是基于国情和民情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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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在受贿罪刑罚的配置上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在受贿罪所配置的刑罚中应当废除死刑,提高自由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假释、缓刑的适用率,进行行刑的社会化改革,增加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并对资格刑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