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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围绕公司劳务出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劳务能否量化评估;二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劳务能否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与此两点并无必然关联.经济学中的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对于支持公司劳务出资可以提供充分而深刻的理论依据.公司作为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一项特别合约,其根本目的在于营利,至于生产要素的类型即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并非最为重要.但若要充分发挥劳务出资的积极作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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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作管理是获得成功合作的关键。建立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结论以及专家访谈基础上的合作管理定性指标筛选问卷,对62个工程项目的186名项目参与者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对相同项目,不同合作方给出的合作成功性评价可能完全不同。进一步找出在“风险利益不对等”、“业主与承包方利益此消彼长”上合作方间存在不同的认识。这是解决建筑行业对抗性矛盾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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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方式的现代拓展将从法国和德国公司法在公司出资方式的扩展趋势上加以分析,并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干预是肯定此出资方式的社会必然要求.同时,从法律经济学的层面,为此种出资方式的可行性提供理论基础.最后表达对此种出资方式的现实价值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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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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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人力资本出资形式需研究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人力资本出资多形式意义非常重大。在制度上需要建构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套体系需要包括:人力资本认定要件、人力资本作价方式、人力资本出资范围、人力资本出资比例、人力资本出资转让、人力资本退出机制、人力资本清算程序等内容。人力资本出资形式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出资形式的合法性问题、出资额评估方法选择问题、出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出资风险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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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宁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但股东出资的渠道仍然有拓宽的必要。劳务是指凝结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劳务能否作为公司法上的出资形式,学术界尚有争论。确认劳务出资,还应处理好劳务出资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和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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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商誉的内含是什么,以及商誉能否成为股东入股的出资方式,也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现在,支持商誉出资的观点已经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由于这种理论还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我国的公司立法在现阶段还不宜将商誉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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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公司法中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旭军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88-96
隐性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 ,先将股金交给公司 ,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 ,并以收回货款的方式收回其缴纳的股金。隐性实物出资的目的是逃避注册法院对实物出资的法定审查 ,其结果是资本真实原则不能切实实施 ,公司本身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出资安排为德国的司法实践所禁止。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公司的出资实践中也同样存在 ,德国禁止隐性实物出资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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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出资存在政策色彩过浓、学术争议不一、立法模糊不清、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对此,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为准自物权,并以在其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作为社员对合作社法人重要的出资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再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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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是指由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基金,交由专业性的管理者进行分散投资,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平均分享的投资方式。投资基金的概念中包含两个“组合”:一是投资者资金的组合,二是投资的各种资产的组合,这种组合的目的是使不同资产的风险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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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实收资本制的规定,把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等同起来,对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作出最高限制性规定和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规定等资本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对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家积极性、创造潜力的发挥,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已构成制度障碍,亟待创新企业资本制度.本文从建立授权资本制,扩大企业出资资本形式,视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形财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允许投资者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但其占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比例应当加以限制等方面论述企业资本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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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可以基于不同的形成原因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隐名出资所涉法律问题不同,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平面型"思维,仅对隐名出资中典型形态即当事人通过明确隐名出资协议确立的隐名出资行为进行规范,存在一些隐藏型法律漏洞,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若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真正能够发挥作用,是应当采用"立体型"的思维模式,即应当从隐名出资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视角来思考相关问题,唯有如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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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基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0):70-71
在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竞争的背景下出现了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安居小区的现象。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安居小区有着使企业更加专注于生产经营、推动城市化、减少留守家庭、使保障房建设更有实效性、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积极意义。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安居小区也可能有市场公平、产权处置等问题,不过这些问题是可以防范、控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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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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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新《公司法》第43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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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启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6):57-62
按照资本规模将广东创业投资发展划分为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并结合创业投资政府支持政策的三种方法,财政出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设计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政策组合,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