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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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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之一,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却经受了长期的冷遇,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遇到了很多困难.本文主要从既判力的相关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困境以及如何解决这一困境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仍然存在弊端,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应以既判力理论为指导,把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端正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在立法上将“审判监督程序”更名为“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外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但在我国却处于理论上重视而立法、实践中忽视之尴尬窘境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在实质上两者又是协调统一的。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55-160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诉讼规定较为原则,无相应的既判力理论辅佐,容易造成任意扩大第三人范围,对司法权威和裁判公信力造成严重侵蚀。由于我国既判力制度的欠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将面临重新检视和构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原告适格必须结合既判力主观扩张理论进行研判,在既判力主观扩张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损害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在该范围外的第三人可借助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既判力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程序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只有正确认识既判力的作用,才能为既判力的理论研究指明正确的方向,使既判力制度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7.
基准时点前如发生特定继受,在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特定继受人不参与诉讼,但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则由特定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让与人)续行诉讼,判决既判力当然及于特定继受人,不存在既判力主体扩张问题.在我国,应确立诉讼承继主义的模式,并辅以当事人恒定.如特定继受发生在基准时点后,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但特定继受人可以通过固有抗辩、再审、撤销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被严格地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对诉讼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严格遵循这个原则会削弱判决效力的作用范围,而且对于法律关系的安定不利.因此,现代民事诉讼法在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将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  相似文献   

10.
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有审判效力制度的协调难度上比后者大得多,并且扩张理由的正当性亦颇有疑问.尽管后者也存在正当性依据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宜借鉴反射效力论来解决判决向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11.
诉讼法一般是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既判力事实是否对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事实的预决效力,而少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认识既判力事实的预决效力,既判力事实是否具有预先确定的效力,法官在后案中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直接进行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断然肯定或是否定既判力事实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都是错误的.既判力事实对司法认知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有的既判力事实是司法认知的对象,有的既判力事实则不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相似文献   

12.
既判力原则指确定的终局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发动机制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如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的主体,检察院抗诉无次数限制以及当事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作为发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使发动再审出现途径过多、范围过广的现象。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使之服务于诉讼,服务于法制,服务于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虽对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债权人代位诉讼,有关代位诉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疑点。结合我国代位诉讼的司法实践,针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裁判的既判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中裁判既判力制度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4.
对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和部分请求否定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部分请求诉讼全面肯定说、部分请求否定说中根据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该诉讼请求是部分请求来决定是否允许原告再提起诉讼以及在原告做出明示的场合下根据原告是胜诉还是败诉来考虑是否就剩余请求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的主张都不能令人信服,相比较而言,部分请求全面否定说较为合理。在我国,应当原则上采取部分请求全面否定说,采取减少部分请求诉讼的合理措施,并例外设置允许对剩余请求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6.
刑事既判力与刑法溯及力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既判力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以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为基本价值追求;而刑法溯及力作为刑法学的一个范畴,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人权保障的极大化。二者的价值目标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冲突。在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刑法溯及力规定应以与刑事既判力原则相协调为基础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7.
关于判决既判力先决要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既判力目的论出发,两大法系国家对于"终局判决"的理解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作为既判力之先决要件的终局判决需以判决生效为前提,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此要求.通过比较可发现,大陆法系关于既判力先决要件的设定较之英美法系的设定要显得更为严谨、也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在什么时间点上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对后诉产生拘束力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多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民事判决既判力于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基于"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前形成的证据,因此,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应当是行政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19.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是终局判决具有的强制性的通用力,一方面拘束法院不得为矛盾之判决,另一方面拘束当事人不得为相反内容之主张和重复起诉.凡具有既判力的给付判决,都同时具有执行力.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及执行力一般只能及于诉讼当事人,特殊情形下基于确保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和能力的目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则应当扩张及第三人.因而,既判力及执行力的扩张范围问题也是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一般认为,为既判力及执行力所及的第三人主要包括三类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和诉讼担当时的他人.笔者认为,我国没有系统的既判力理论,但我国民事判决同样有既判力.本文在介绍大陆法系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我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向三类第三人扩张的问题.一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已有规定的得失进行了评价,并对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了修正的思路.另一方面,对于现有规定的遗漏,笔者提出了补充的建议并论证了补充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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