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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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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之一,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却经受了长期的冷遇,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遇到了很多困难.本文主要从既判力的相关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困境以及如何解决这一困境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是终局判决具有的强制性的通用力,一方面拘束法院不得为矛盾之判决,另一方面拘束当事人不得为相反内容之主张和重复起诉.凡具有既判力的给付判决,都同时具有执行力.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及执行力一般只能及于诉讼当事人,特殊情形下基于确保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和能力的目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则应当扩张及第三人.因而,既判力及执行力的扩张范围问题也是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一般认为,为既判力及执行力所及的第三人主要包括三类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和诉讼担当时的他人.笔者认为,我国没有系统的既判力理论,但我国民事判决同样有既判力.本文在介绍大陆法系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我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向三类第三人扩张的问题.一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已有规定的得失进行了评价,并对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了修正的思路.另一方面,对于现有规定的遗漏,笔者提出了补充的建议并论证了补充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55-160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诉讼规定较为原则,无相应的既判力理论辅佐,容易造成任意扩大第三人范围,对司法权威和裁判公信力造成严重侵蚀。由于我国既判力制度的欠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将面临重新检视和构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原告适格必须结合既判力主观扩张理论进行研判,在既判力主观扩张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损害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在该范围外的第三人可借助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外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6.
自古以来,先受理原则一直对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起着积极作用。先受理原则及其例外源于罗马法的诉权与既判力理论。其后,大陆法系依据既判力发展出先受理原则的预期承认理论,英美法系依据国家主权把先受理原则与既判力相互独立。可见,各国致力于克服先受理原则的僵硬性强、容易导致恶意拖延等消极作用。我国目前不禁止未决诉讼,但肯定既判力理论,强调国家主权。因此,出于理论基础的契合,我国有采纳先受理原则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既判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既判力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程序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只有正确认识既判力的作用,才能为既判力的理论研究指明正确的方向,使既判力制度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但在我国却处于理论上重视而立法、实践中忽视之尴尬窘境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在实质上两者又是协调统一的。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1.
诉讼法一般是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既判力事实是否对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事实的预决效力,而少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认识既判力事实的预决效力,既判力事实是否具有预先确定的效力,法官在后案中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直接进行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断然肯定或是否定既判力事实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都是错误的.既判力事实对司法认知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有的既判力事实是司法认知的对象,有的既判力事实则不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相似文献   

12.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13.
以单一的诉讼标的概念统一解决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的禁止,民事诉讼核心的确定,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等问题难谓有效。更为务实的做法是以其他更为明确具体的多元概念寻求上述问题的分别解决:把诉讼标的识别理论还原为诉之特定理论,以诉讼请求取代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以裁判标的概念作为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另外,在我国诉之特定理论的构建上,应以案件事实作为诉之特定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4.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被严格地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对诉讼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严格遵循这个原则会削弱判决效力的作用范围,而且对于法律关系的安定不利.因此,现代民事诉讼法在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将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虽对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债权人代位诉讼,有关代位诉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疑点。结合我国代位诉讼的司法实践,针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裁判的既判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中裁判既判力制度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6.
刑事既判力与刑法溯及力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既判力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以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为基本价值追求;而刑法溯及力作为刑法学的一个范畴,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人权保障的极大化。二者的价值目标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冲突。在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刑法溯及力规定应以与刑事既判力原则相协调为基础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7.
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基准时点前如发生特定继受,在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特定继受人不参与诉讼,但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则由特定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让与人)续行诉讼,判决既判力当然及于特定继受人,不存在既判力主体扩张问题.在我国,应确立诉讼承继主义的模式,并辅以当事人恒定.如特定继受发生在基准时点后,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但特定继受人可以通过固有抗辩、再审、撤销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创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不仅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有现实的紧迫性。这一制度的构建应首先解决好如下几个理论问题,即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处分权问题、民事诉讼结构问题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在厘清这些理论问题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程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创建,一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前的程序构建,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后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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