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形成口头的直接审判,所有证据都通过证人直接呈现于事实的裁判者面前。坚持法官直接发现事实从而使司法程序透明,使法院获得信赖。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排除传闻规则是为了确保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当诉讼一方在审判中引用证人在庭外的证言作为证据,来证明所提及或指称的事实属实时,这些证言会遭到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证人没有出庭所作出的书面证言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出庭,确保被告人可以在庭上提出质问,使证言令人信服。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长期阻碍案件审理的问题是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语境中,证人出庭是其核心要领所在。本文首先分析了证人出庭具有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符合改革需要的功效。其次,分别从立法、司法、证人自身三个方面论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病因"所在。最后,在三方面问题的导向下,针对性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3.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质证都应在法庭上进行。证人作为案件的亲身感知者,是否出庭是审判能否成为中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究其原因,有立法方面的,但更多的是长期以来对于证人作证存在的误区。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需要明确证人出庭的实质是为了质证,从立法上对应当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界定,规范证人出庭后的证言内容,对强制出庭后仍不提供证言的证人设置留滞期限,完善证人保护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4.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发问规则的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度层面上,我国证人发问规则存在配套制度缺位、逻辑不自洽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庭审证言的地位及处理庭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仍未形成统一认识。建议在比较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与大陆法系发问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交叉询问规则进行本土化调整,提升庭审发问规则逻辑自洽性,增加控辩证人区分,允许有条件的诱导式发问;在发问规则配套制度上,厘清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的关系,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分流作用。  相似文献   

6.
证人出庭作证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证人不出庭,特别是重要、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这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和审判结果。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界定证人的范围,剖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及危害,以期构建一种更加完美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交叉询问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我国虽然建立了交叉询问规则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交叉询问在运用中较为混乱、证人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以及交叉询问规则不完善等。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落实庭审实质化进程中,应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规则。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7,(6):84-87
审判中心制度要求由审案法官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以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为案件事实。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承担为法庭审判收集证据、为公诉方构建案情的职责。为更好地实现这两个职责,完善侦查工作应主要集中在增加证人出庭、警察出庭以及在侦查阶段增强合理叙述案情的能力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实证研究表明,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在质证、审查和认证上存在适用困境。具体表现为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采信率低、法院认证理由片面模糊、错误适用证据审查规则、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认定相左。原因在于,未出庭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存在天然可信度缺陷,私主体自书证言缺乏明显可识别的标志,学术界对其可采性存在分歧,直接言词原则被过度强调而书面原则的价值被不当贬低。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趋向完善和诉讼环境发生质变的过渡阶段,规范书面证言制作、质证、审查、认定规程,增强书面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采性,是激活书面证言应然证据价值,缓解书面证言高使用率和低采信率矛盾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图让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解决,以摆脱审判形式化的诟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应构建“侦审分离”的证据采信机制,降低立案环节的证据标准、将审判环节中“重侦查证据”的形式化的证据采信机制转变为“一切证据以经庭审质证为准为先”的实质化的证据采信机制,同时不应因程序简化而弱化审判时的证明标准,而更应以审判时所坚守的证明标准去规范审前程序中证据的采集过程及程度。  相似文献   

11.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消解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职能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的实质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呈现出"形式化"这一可怕的司法惯性特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重提"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在界分与其他主义关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与案卷移送方式、无罪判决率和案件证明标准之间的认识误区,将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借力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继续推动辩护律师程序参与等措施根除旧病。  相似文献   

12.
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均是被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使出庭作证,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本文从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人手,认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并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新型的关键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仅单向强化了错案过滤功能,加之审判者的深层认知心理因素、证据信息在诉讼进程整合中的有罪强化趋势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实质化的庭审程序仅能适用于少量案件等,其对实体公正的整体保障作用将是有限的。英美对抗式审判仍产生了大量错案即为明证。解说当前改革的两种代表性意见都高估了庭审实质化的作用,提升实体公正水平应贯彻"侦查重心主义"。此概念与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不同,可以融入当前改革,并要求深化改革。贯彻"侦查重心主义"要求对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控制;防止以虚假供述为主要目标强化辩护人的监督权;并强化侦查录音录像,为还原侦查过程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14.
通过法规范解释作业,可窥见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线索。因质证权的确权性立法缺失,证人与被告人、法院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闭合回路”,缺乏法律关系联动的制度空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被告人质证权具有“同生关系”,二者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应的法律关系元形式是“权利”—“义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须以质证权作为参照物,且将二者置于刑事诉讼第一性规范下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第二性规范下的“权力”—“责任”两对法律关系元形式联动情境中讨论才具有意义。应从立法密度、配套措施、体制改革及民众意识四个方面着手,构建质证权回归语境下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和事实认定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15.
直接言词原则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刑事审判实务中检察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笔录成为证人作证的常态;在刑事立法上建立有效的证人作证传唤制度、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条款的规定等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而在庭审中运用,这为我国立法所允许。但我国对其缺少规制,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本文主要研究刑事书面证言的庭审运用对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首先,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文章分析了刑事书面证言对于诉讼公正价值的正面、负面影响。接着分析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刑事书面证言的庭审运角对诉讼效率的现实意义。在分析、总结利弊的基础上,对刑事书面证言是否应在庭审中使用作出了选择和取舍。  相似文献   

17.
通过考察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有关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专家证人的功能和性质、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规定、专家证人的出庭和法律责任,以及考察并比较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中有关鉴定人的资格和选任、鉴定人的功能和性质、对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规定、以及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在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规定及加强鉴定人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最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事实的查清都离不开证人证言,这是因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一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最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事实的查清都离不开证人证言,这是因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一  相似文献   

20.
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作为证据,它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可靠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准确依托证人证言来准确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本文从主体内外两个方面对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践中如何增强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