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当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 ,刑事申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仍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主要从健全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角度出发 ,针对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2.
重复信访问题日渐成为困扰国家治理的顽症,建立信访终结机制已成共识。需要厘清信访终结概念,分析和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明确信访终结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和终极目的,进而科学选择信访终结的模式,这有助于信访制度走向法治化。宪法框架下的人大审查终结模式是最佳之选。  相似文献   

3.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侦查申诉、不起诉申诉、生效判决裁定申诉等三种申诉.但由于条文规定的粗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申诉滥、申诉难等诸多问题.为了完善刑事申诉制度,须对当前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为更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建立行政申诉制度。文章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行政申诉制度的意义,指出在建立行政申诉制度的时候,可以将行政申诉制度和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一般层级监督制度结合起来,明确申诉的范围,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5.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3月,我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建立和实施学生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公立高校中的学生申诉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学生申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作用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是包括高校内部、外部、行政、司法等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在内有机联系的整体,是教师权利保护中的事后救济方式的总称。当前,尽管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各类制度已形成一个相对衔接有序的机制,对教师权利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校内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相关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指出,建立统一的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厘清和类分行政救济适用范围,扩大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7.
当前法官流失已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严重问题。法官流失与法官薪酬福利水平低、职业发展通道不畅、工作压力重、缺乏职业荣誉感等综合因素有关。因此建议延长一线办案法官的在职时间,推广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调剂机制,以解决当前面临的审判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改革行政化法官管理模式为审判专业等级制,提高法官薪酬福利,落实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彻底治理法官流失。  相似文献   

8.
本研究旨在于通过比较中日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进机制,以期为当前正在开展的农地确权和农地规模经营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建议。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尽管是我国需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不应该成为当前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瓶颈。借鉴日本农地规模经营推进机制的成功经验,在完善中国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进机制方面需要注意三个问题:遵循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核心原则、提升农地规模经营绩效的治理措施、实行农地规模经营制度的优化创新。中国借鉴日本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进机制经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立一个既能确保适度管制,又能促进农地流转的农地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目前信访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日益严峻,非正常上访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信访终结机制始终“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应该整体设计,总体思路是人大总牵头,一个渠道是法院(检察院),涉诉上访案件由法院牵头解决;另一个渠道是政府信访部门,非涉诉上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解决。对“三审”后上访人仍不服的,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对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0.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以申诉专员为主体,为解决香港公营机构行政失当而设立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行政监察制度。得益于其明晰的功能定位、不断增强的独立性以及高效的工作机制,这一制度在促进香港公共行政的效率与公平,处理香港市民因行政失当遭受的冤屈,缓和香港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与此对比,内地信访制度如今步入困境,亟需改革。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成功为信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即信访制度的未来改革应当以增强信访机构独立性,去除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完善信访机制运行程序为着重点,使信访这一宝贵的制度资源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其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1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没有完成立法赋予的重要使命.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该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对该制度适用的排斥、对适格第三人界定的混乱,以及与其他第三人制度适用上的混淆.要摆脱这一困境,除了切实重视该种诉讼形式在减少恶意和虚假诉讼以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准确界定可提起该诉的适格主体之外,以诉讼参加理论为切入点,对与该诉相关的诉讼告知制度、法院职权通知制度加以完善亦颇为必要.此外,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制度加以辨析与协调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2.
法治作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政治诉求,其核心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和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个核心恰好切中了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权利缺位的硬伤。但要真正建成法治国家,认真探索法治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实属必然,故而近年来从社会结构等对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渐趋入。拟探讨市民社会的培育与成熟对法治的深层作用,进而对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型构作为法治的深层社会基础的中国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不仅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理论焦点,而且成为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缺陷产品所致的纯经济损失案件已在我国崭露头角,我国法院对该类损失的保护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然而立法的缺失却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不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立法资源还是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应当尽快明确具体地确立相关的立法,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不断出现。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就虚假诉讼的特点、危害、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   

16.
试析英国上院的司法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议会上院兼有司法职能,是国家的最高上诉法院。作为英国法院层级体系的顶点,上院的判决约束所有的下级法院,并成为英国本土法中最重要的先例,具有司法导向作用。在日趋多元与复杂的社会中,上院常常要衡量不同的价值或利益,在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时作出仲裁。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上院的司法职能在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上院的司法职能可能会被拟议中的最高法院所取代。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公正与效率、接近正义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已发展成为涵盖管辖法院、适用范围、救济机制及配套便捷规则的一项成熟法律制度。而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初步设立,尚有不足。为此应汲取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予以适用范围弹性空间,类型细化,简化起诉审理裁判等相关规则,设置上诉或申诉的限制条件,明确误用诉讼程序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8.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这一制度使行政机关受到具有强制力的监督,对实现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法理、宪政的依据,而且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应积极着手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支持公民维护社会正义之举,使国家、社会的利益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