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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完善规范说,以之为主导形成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并合理吸收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的合理价值,作为规范说的补充制度,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既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也可以为将来构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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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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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量权问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法理学的一项基本研究课题.法官裁量权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客观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法官裁量权的重要价值.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法律精神的原则、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平衡原则、兼顾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流变性原则、独立自由裁量与内在(自我)约束原则和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裁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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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身的抽象性、模糊性为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法官的良知及其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则对其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阻却作用.基于此,应当进一步严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缩小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空间;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限制刑事判决的恣意性;强化检察机关和社会对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完善法官选拔、任免制度,促使法官自觉提高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准确、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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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通常是指法律授予政府及其职能机关、官员或法官以一定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在法律法规授权下,由其酌情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力,该权利的行使及结果应该是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指出,几乎法哲学的全部理论,都集中在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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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落实审判责任制,同时这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但不应当受法院外部的干涉和影响,在法院内部也应当相对独立。对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及对其滥用标准的确认,既有利于维护法官在裁判中自由且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也明确了法官承担滥用责任的判定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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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宏生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作为一项动态的司法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权力性质、权力界限、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出了自己的特征.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价值判断的可选择性及法官追求个案的公正性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了正当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应当遵循尊重客观事实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均衡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及主动请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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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澍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7(6):111-114
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内容,又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性因素。本文从正确认识证明责任的含义入手,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自由裁量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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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良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4):30-34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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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彦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02-105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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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同案不同罚现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至今仍然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而是采用习惯法、判例法和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这种实用性的特点既有其一定的优点,又有相应不可避免的缺陷,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案不同罚现象始终附随着司法运作的整个过程。在英美这样总体的法律框架内,与导致同案不同罚现象相关的因素主要有判例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和辩诉交易制度,并且针对同案不同罚现象,英美制定了细致入微的量刑指南来对其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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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裁量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相异的诉讼结果。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允许法官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带来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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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则方面的规定过于抽象粗疏,不便于实际操作;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具体明确地限定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应当对当事人取证的权利、方法、手段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使其举证责任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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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这一术语需要多面向地、具体地、历史地理解,其本身并不构成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依据.原则裁判与司法能动在前提预设、先例对待、自由裁量以及价值导向这四个方面存有差异.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限定了司法能动的界限,另一方面构成了司法能动的价值检验标准.对两者关系的梳理可以揭示出司法能动对制度结构与程序框架的依赖问题,同时也帮助我们避免误解甚至滥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司法能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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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新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6-89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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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晖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8-112
法官"无视"法官等级的现象在法院中普遍存在,法官等级制度不断被边缘化。这主要是由于制度不合理和实施受体制限制造成的。虽然法官等级制度面临重重困难,但在建立独立的法官序列、形成有效的现代司法管理体系和维护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有独特的存在价值。因此,坚持正确的理念和方向,进行制度的完善,是法官等级制度走出困境的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