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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老年人》2006,(4):51-51
问:我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合同期两年,并约定月薪1200元.企业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我考虑到这样不妥,便向企业提出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以我“单方违约”为由,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相似文献   

2.
王萱 《职业》2003,(10):53
王某最近被某外资企业录取,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人事部主管明确告诉他: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的,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此内容被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王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该《说明》第72条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相似文献   

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优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清偿除此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其次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该法还规定,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相似文献   

4.
陈艳 《职业》2016,(10):40-41
【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5.
孙瑞灼 《职业》2010,(10):70-71
据媒体报道,《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今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年内有望出台。据知情人士透露,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济南日报》8月18日)  相似文献   

6.
8月18日《济南日报》发表文章说,(《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今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该法年内有望出台。围绕(《社会保险法》的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相似文献   

7.
安彪 《老人世界》2008,(8):48-48
问:离退休干部党员如何缴纳党费? 答: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指出,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8.
权威发布     
《职业》2003,(4)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出台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该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机构及其职权义务、工作内容和程序、被稽核对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做出了专门规定。例如,被稽核对象有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相似文献   

9.
据媒体报道,<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今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年内有望出台.据知情人士透露,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济南日报>8月18日)  相似文献   

10.
《老年人》2004,(3):40-41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正在紧张地制定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而备受关注。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十五条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给出了未来我国遗属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2.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至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相似文献   

13.
百姓关注     
《当代老年》2011,(7):19-19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日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  相似文献   

15.
张某原为云岗百货员工。至本案发生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云岗百货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发放工资。自1995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北京乙公司聘用张某在某商场服装销售专柜担任导购,销售雪伦牌服装,由乙公司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6.
丽洁 《当代老年》2008,(9):10-11
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辽宁法规。《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家问候、看望。  相似文献   

17.
《现代交际》2005,(3):64-65
问:2004年7月毕业后我进入一家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为期5年,违约金2000元/年。(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为我们办理了落户手续,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共花费2000多元。)2004年10月试用期结束并转正,经查,公司在11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纳,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金单位没有缴纳,这与劳动法明显相悖。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规定试用期不予缴纳三金。因为1O月才开始办。所以缴纳的三金系从11月开始。请问试用期内不缴纳三金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不予缴纳试用期的三金,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8.
张遇哲 《老年世界》2011,(17):23-23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9.
为了应对近年来我国药品、疫苗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两部法律草案均仅用一个条文来规定该制度,使得该制度的适用细节有诸多不明,因此有必要对药品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相似文献   

20.
金秋茶坊     
《老年人》2002,(8)
全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华社消息,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在全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将通过价格听证制度定出收费标准。通知规定,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点评:这可不是乱收费,国外有例在先。每人缴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保证我们生活的城市洁净卫生,不被垃圾污染所困扰,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北京市执行蔬菜安全卫生标准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从7月1日起,蔬菜生产企业必须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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