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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杰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3):92-9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行刑场所为社区。社区矫正过注重社会有利因素的参与.摒弃了长期狱所监禁生活对罪犯心理带来的不良影响,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脱离社会.与社会保持密切接触.有利于重构其人格,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以及公民觉悟.促进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我国应加快社区矫正程序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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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逐渐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而社区心理矫正需要从心理评估开始。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评估,与其说它是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一个部分,不如说它关系到心理矫正工作的走向与效果。心理评估既可以发生在心理矫正工作的起点,也可以发生在其过程中。本文就笔者在社区心理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探讨发生在起点处的心理评估,即首次心理评估,其结果关系到心理矫正计划的最初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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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整体部署.为更好地了解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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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有不少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自卑心理时常会影响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如果处理得好,会使他们超越自卑寻求优越,而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导致他们产生各种心理障碍并引发自暴自弃行为,甚至有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那么,哪些矫正对象比较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社工可以采用什么办法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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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开始在我国进行逐步试点,到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社区矫正写入我国的刑法典,直至2012年两高两院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活动实施中的各项问题,在这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加大,但是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却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诸如,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问题、社区矫正文书送达不及时造成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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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的意义上,我国试点和试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根本上,社区矫正的出现是我国社会转型深化、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刑罚理念和制度的重大进步,更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探索。而社会工作元素进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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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困扰着各国的立法者和相关研究者。未成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我国人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实践社区矫正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方面,制度本身和制度的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对未成年犯实现社区矫正的必性及效益价值、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三个部分来阐述自己的一点想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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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的特点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特殊性,他们的犯罪行为特点不同于成年犯,因此,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的标准也应该区别于成年犯。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犯在矫正结束后再次犯罪,设计出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原则至关重要,它能充分体现和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从而维护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权益,从而使他们得到有效的矫治,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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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青少年适用监禁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司法机构纷纷开展青少牟社区矫正的尝试,这一模式的关键是建立一整套以“青少年为本”的社会支持网络.挖掘和整合各种建设性的社会资源,有效地帮助个体解决危机、促进个人正常发展,从而实现被矫正个体的再社会化过程。本文拟从心理学的角度阐释社会支持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认为应该整合家庭、学校、社区和有关机构的重要资源,帮助个体形成积极的自我概念,掌握必要的社会知识和生存技能.使个体实现再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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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代,美国“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斯向法院申请并实行的对酗酒者保释后的感化教育,开启了社区矫正服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区矫正得到蓬勃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刑罚执行的主导方式。以人道主义思想为基础,注重接纳和促进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矫正理念,日益得到认同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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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劳动与刑罚轻重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公益劳动侧重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补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公益劳动是一种加于服刑人员之上的义务负担,服刑人员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之外,都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在现行《刑法》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是没有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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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主要由社会服务令和缓刑监督两大块组成。在独特的社会文化和法治背景下,社区矫正基本模式为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地社区矫正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不宜全盘否定现有司法实践和立法中的合理成分,其完善不能脱离中国本土化思考,应当客观分析当下社区结构、社会力量,其立法模式必须与刑罚体系和刑罚权执行方式相适应。从长远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应当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实施帮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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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7,(5)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治国方略、发展目标等方面的方向性变化。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社区矫正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如何使社区矫正人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因素是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目标,本文就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区矫正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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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一直存在着双重属性之争,刑法学者强调社区矫正的行刑属性,主张法制化力量主导社区矫正,而社会工作学者则强调社区矫正是一个再社会化的罪犯改造过程,是一项法定授权的社会服务.实际上,学科争论的背后是对犯罪改造的态度、有效手段和目的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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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是适应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行刑趋势、扩大非监禁刑的科学之举,如果要求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在被矫正的服刑过程中,在数年之内,自始至终地,每周都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公益劳动,这样是否加重了原有的刑罚,是否违背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初衷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