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陈蓉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74-79,86
为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运行,应对和防范金融风险,从检讨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组织结构入手,采取规范分析和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研究英关两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组织结构的变迁及其对中国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确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监管人的伞形监管结构,并通过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机制、紧急磋商机制、政策协调及联合行动机制,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法定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2.
顺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集团。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存在很多特殊风险,那么研究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控制显得特别重要。在分析了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特殊风险之后,提出了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的重点措施。 相似文献
3.
本文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并结合国内有限的案例,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殊风险和监管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比较优势,结果表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然后对金融控股公司所独有的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其特殊风险将会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中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创新组织形态,在缓解农户及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职责含糊等问题,无法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管,为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应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离岸金融业务借助于“金融创新”在活跃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虽然此次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并不是离岸金融业务与机构,但离岸金融的复杂性与跨国性确实对现行的监管体制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完善和加强离岸金融的国际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国际社会除了采取传统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应就国际监管合作达成共识,发挥国际组织在操作技术设计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6.
韦淑琴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1):103-106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发展很快。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国家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李扬俊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1):109-110
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要加强各金融法律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加快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尤其应增加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限制和规定.金融立法时应注重适当的超前性和前瞻性,为将来混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法规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基础. 相似文献
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对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有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健全,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国际上存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两种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更加适合采取非审慎监管模式,同时还应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相似文献
9.
泛北部湾区域包含我国四省及东盟海上六国.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海上六国经济体的金融结构已呈现出向市场导向型转变的特征,但在直接融资内部结构上,东盟海上六国经济体仍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而泛北中国四省的金融结构仍是银行主导模式.泛北部湾区域金融发展具非均衡性,该区域产业结构具有二元特性以及该区域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泛北部湾区域金融结构主导模式应具有层次性,并渐进发展:政府主导型--银行主导型--银行、市场混合型--市场主导型.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政府、银行、市场各方要采取相应的发展策略. 相似文献
10.
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金融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金融生态"这一概念出发,提出并分析构建金融生态系统来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于生态环境治理维度的构念,本文认为,金融监管应以监督主体制造客体、引导客体流通于主体之间为主线,辅之以过滤主客体对金融环境作用、控制环境对主客体的"反馈调节"来操作。 相似文献
11.
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对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有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健全,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国际上存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两种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更加适合采取非审慎监管模式,同时还应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相似文献
12.
陆荣生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2):31-31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设计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是在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实行三方定期联席会议制,这种协同监管方式对于有效监管还是不够的。根据我国金融形势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历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借鉴美国伞式监管体制,即美联储作为主导性监管者,负责协调其他机构监管者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体监管,而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仍适用分业监管。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建立牵头监管人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体风险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 相似文献
13.
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廖凡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3):109-115
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课题。监管竞争有其自身价值,而应对监管冲突也需注意其深层背景。金融集团的发展强化了监管竞争与冲突,也使得监管协调更为必要。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伞形监管经验,建立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彭少辉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3(3):27-31,50
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使各国纷纷反思其金融监管制度,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意旨在于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以前的两个版本,其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都有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方要调整监管观念,从关注"管住风险,管住金融机构"转向"促进竞争、发展来降低风险"。短期内,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当前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为符合,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大陆的监管体系应逐步过渡到"一行一会",即一个央行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5.
肖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8):73-79
当前我国以分业监管体系来回应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导致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冲突的说法,其中以资产证券化监管过程中的冲突问题尤为明显。如何走出监管冲突困境是当前中国提高金融监管实效不可回避的问题。保持现有的监管格局,重组监管机构职能,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既为创造监管机构的良性竞争保留了空间,也为解决资产证券化监管冲突困境提供了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16.
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燕芝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2):46-48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加深 ,就如何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维护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已被各国政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功能的论述 ,强调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及其依据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其实行监管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监管范式是决定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使得监管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风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却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发展活力,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为此,金融领域需要一个全新的监管理念来解决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理念的存在可以弥合发展和监管之间的矛盾。健康有序发展理念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性选择,国外相关经验理论支撑和国内适宜的监管土壤为其提供可行性。在新监管理念的指引下,我国金融监管可适用原则型监管范式、良性互动型监管范式和实验型监管范式。 相似文献
18.
混业经营趋势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不断融合,不少产业资本主导的产业型金融控股集团开始出现。通过构建产业型金融控股集团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市场风险相关性度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控股集团内部存在风险传递效应,传递方向为金融子公司至控股集团,与此同时,市场风险相关程度会表现出时变特征,并且在金融市场的"平静期"和"危机期",这种时变特征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19.
传统的行为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然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却为这一模式的实行及其效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复杂的金融网络与构成该网络节点的各种金融机构形成了某种复杂性的“紧耦合”结构,流动性导致的风险传递性也大大加强,往往也因这一特性而产生“蝴蝶效应”。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机构亟须寻求一种并不总是针对风险行为且更富弹性的结构监管模式,以便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现代金融网络中实现其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监管目标。 相似文献
20.
金融科技监管实践中的“穿透式”监管与“原则性”监管均存在不足,并因为价值衡量标准的缺失而放大了监管缺陷,需要引入比例原则确保金融科技监管的合比例性。通过法理论证与经济分析发现,金融科技监管适用比例原则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确保比例原则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有效适用,应当以类型化的审查基准为指引,将四阶段式审查程序作为比例原则应用的具体内容,辅之以促成比例原则落地的相关配套措施,并通过监管沙盒验证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