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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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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诉求,即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与遵循契约自由价值的平衡的探讨和分析,陈述该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并且附随于债权而存在:同时围绕该种权利为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的问题,在比较各种观点后,得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的结论.当然在民法中,存在着不同形态的撤销权,而债权人撤销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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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诉求,即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与遵循契约自由价值的平衡的探讨和分析,陈述该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并且附随于债权而存在;同时围绕该种权利为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的问题,在比较各种观点后,得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的结论。当然在民法中,存在着不同形态的撤销权,而债权人撤销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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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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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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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在本质上均属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两国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主体适用、区分有偿与无偿及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债权人认知能力推定的差异,在权利行使后果方面存在主体责任形式完备程度的差异.总体而言,两国信托法各有优劣.我国《信托法》未来修订时,可参考借鉴韩国《信托法》对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果的细致规定,从而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民法典》,充分落实和践行公平、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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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就应该做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行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连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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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68-69
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尚有不足之处 ,必须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作严格的限制。否则 ,合同的撤销具有随意性 ,成立的合同失去严肃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对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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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特别是房屋双重买卖的现象大量发生。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客观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各自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公示方法即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债权变动则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非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将两者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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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债权区分论,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学界有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讨论,可以类型化为五个理论维度:一是为什么会存在物权债权区分论这一问题?二是为什么可以区分物权与债权?三是为什么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四是如何区分物权与债权?五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效应是什么?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和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尚不能完全画上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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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金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1):49-52
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行为,包括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债权行为阶段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内容的物权行为阶段,两个阶段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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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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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并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区分原则的内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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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成就原因既包括合同法中一般可解约事由,亦包含部分得撤销事由,因此,在保险人实施欺诈或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竞合,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两项权利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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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观意思不是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观意思在破产撤销权领域的地位经历了纯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缓和主观主义三个阶段,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具有极大的弊端,缓和主观主义能够解决二者的弊端并适应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缓和主观主义之下对债务人主观恶意的推定以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结合作为客观条件,以行为当时债务人未陷入破产状态和行为未导致债务人陷入破产状态作为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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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权利属性定位是理论问题,更是法律实践问题,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群众心理确定。将银行存款权利属性定位为物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银行存款账户看作物权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利息看作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优先权看作法定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所有权具有明显观念化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观念上对存款账户的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