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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代是一个经济富庶的朝代,其经济富庶的原因主要是均田制的实行.然而,关于隋代均田令的研究,至今还是一个空白.许多同志沿续历史旧说,将隋代的田令与北齐的田令同等看待,认为隋代田令“皆遵北齐之制”,似乎二者之间毫无变化,只是照搬来沿用了一下而已,没有研究的必要.其实,这种传统的说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有必要研究商讨.笔者就隋代均田令的形成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请教于方家. 一关于隋代田令的形成,传统的说法是“皆遵北齐之制”,不仅唐初的魏征等人坚持此论,就连杜佑、马端临也这样讲.这一观点的提出和长期流行,否定了隋代  相似文献   

2.
隋朝建立后,在开皇时和大业初年对前代的田令进行了多次整顿改革,制定出适应新形势的土地制度。这些改革,使均田令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转机,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中国均田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颇值研究。改革内容隋代均田令改革的特点,主要是割除流弊,增置新制,使新令与社会环境发展相适应。而且内容新,变化大,范围广。保持经常性,发现问题就及时更正,除开皇初和大业初两次大规模改革外,其间小型的改革亦不断出现。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3.
唐代均田制是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但从《天圣令》复原的唐《田令》可见,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等同于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文章逐条分析足以代表唐代官方言论的《唐代诏敕目录》,没有任何诏敕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从唐宋人的主流言论来看,也没有把唐代田制称之为均田制。唐人认识中的均田其实只是均税,与制度无关。考之均田制研究史,则可以发现,均田制只是一种由日本学者建立的学术解释体系。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唐代经济史、唐宋历史乃至中国古代史都有重要意义,可以提示给我们新的思考出发点。  相似文献   

4.
隋代均田令的发展变化赵云旗隋朝建立后,继续实行均田制度,但隋代的均田令,并非完全遵循前代的内容,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不少改动,与前代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导思想的变化将北魏和隋代的均田令加以比较,其主导思想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北魏均田令的...  相似文献   

5.
唐代僧尼道士受田问题的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均田制度下僧尼道士的受田问题,作为唐代均田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早在三十年代就曾引起了一些国内外史学家的意兴,凡讨论唐代均田问题的论著,无不涉及这一内容,日本汉学家森庆来还写过讨论这一问题的专题文章。但是,到目前,在关于唐代僧尼道士受田的时间问题;僧尼受田的意义和办法问题的探讨中,还残存着一缕障眼的云雾。随之,给我们认识唐王朝的经济政策和宗教政策带  相似文献   

6.
在敦煌户籍残卷上,各户受地分段登记的四至中,有很多“自田”的记载。这些“自田”反映什么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认识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性质等,都有很大帮助。有同志认为,这些“自田”的意义,“可能即指自己另一段的已受田”,因彼此挨邻,在登记国家受地时彼此得到反映。这个看法,经我们仔细核对所见资料,发现有的地方虽然可以勉强说得过去。但并不能全面解释户籍中“自田”所反映的关系。矛盾的地方很多,很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在此,提出个人看法,向同志们求教。笔者认为,残卷上“自田”所显示的关系,应该是归各该户所有,不属于均田范围内的私地,不是国家授地的反映。何以见得呢?让我们从讨论不同意见的论据入手。有同志认为“自田”是受田的彼此关系,否定其属于私地的论据主要有三点:  相似文献   

7.
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对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诸问题的研讨中,有同志据北魏均田令中“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魏书·食货志》)一段提出,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说,“丁男的桑田不是国家授给的,而是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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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魏均田制度与三长制度北魏均田制度,今为便于研究,抄录全文如次:“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授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迁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迁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人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  相似文献   

10.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县官田令"简,共21枚,经整理,可大致系联为六条令文,其中有四条比较完整。"县官田令"是第一次出现的秦令名,简文中出现的"县官田""田徒"和"田者"等语词也具有其特定含义,通过分析解读,大致可以确定的是,这"县官田令"并不是一般田作管理的秦令,而是专门针对县官田的管理者所颁布的法令条文,它与秦汉简牍中所见的《田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故不宜简单对比。  相似文献   

11.
"土地还授"在唐代"均田制"研究中极为关键,是"均田制"作为一种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土地耕种及取得赋税.传世文献中没有提到官员的应受田,<田令>中关于职事官的土地还授只是具文.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记载中.土地还授是根据<田令>的规定来执行的,也只是参考.因此,"均田制"不是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土地还授"只是田令当中的一种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12.
《天圣令》复原《唐令》是近年来新发现的重要史料,如何理解其中出现的"私田",关系到唐代是否存在土地私人所有的重要问题,更牵涉到"均田制"研究的诸多方面。何东、杨际平的相关文章,就是关于"私田"性质的再讨论。在辨析何氏文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唐《田令》等相关史料,能够得出唐代存在土地私有权的结论。唐代没有土地私有权,或者把土地私有权拆分为体制内有、体制外没有等观点,皆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3.
均田制自北魏太和九年至唐中叶,历时近三百年。在这近三百年中,均田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直为历代所沿袭。然而在具体内容上,则不断地因时势变迁而有所损益,不断地发生着演变。均田制的变化,不惟发生于嬗递相交的各朝代,而且还发生于各朝之内。北魏、北齐、西魏北周、隋、唐都颁布均田令,又都不断地调整、补充和修订均田令。遗憾的是,各朝均田令修订的具体时间和内容,除唐代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外,其余各朝皆无比较明确而翔实的记载。这给我们全面、系统、准确地研究均田制的发展演变带来了很大的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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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士族"不是"贵族"。中国古代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至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唐律令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等都充分证明在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十分发达。这证明我国隋唐时期农业劳动者既不是"奴隶佃农",也不是"部曲农奴",而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持的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现在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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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前史,就是计口授田。或者不如这样说,计口授田是在贫富贵贱间不太悬殊、阶级关系不太紧张情况下的一种均田制;而均田制则是在贫富贵贱间已经相当悬殊、阶级关系已经相当紧张情况下的一种计口授田。中原汉人的计口授田,秦简中已有反映;拓跋族的计口授田,拓跋珪时已经实行,可是正式的均田令到元宏时才颁布。所以,计口授田的情况往往比较宽松些,而均田制就必然要打折扣,有时是很大的折扣。但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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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颖  黄瑞娜 《西域研究》2023,(4):80-86+168
敦煌新出土的隋大业八年(612)《鄯善郡司马张毅墓志》,是敦煌地区现存为数不多的隋代墓志之一。该墓志为考古发掘出土,墓志内容涉及北朝至隋时期敦煌张氏家族、西域历史、府兵制等诸多内容,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志主有可能为隋大业五年平吐谷浑后所置鄯善郡的第一任司马,志文记载可补史籍之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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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农民起义军是否实行过“均田”政策?这是研究明末农民战争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近年来史学界正不断进行研究和讨论,达里我补充一项论证,供大家参考。有关李自成军实行均田的史料,大家都知道,记载最明确的是《罪惟录》,其中说李自成在崇祯十七年实行过“贵贱均田之制”,这说明了“均田”是一种制度;另外,大家根据《出劫纪略》中关于李自成“割富济贫”这条史料,又论证了农民军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但农民夺得土地以后又怎样呢?大家还未作进一步论证。关于这一点,我从《出劫纪略》另一篇记载中获得一点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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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与唐前期,在征收租调的同时,还征收户税与义仓地税。户税据户等按户征收;租调力役按丁,而不管其“受田”之多、寡,有、无;义仓地税则经历了按亩征收与按户等征收的变化。隋唐时期,租佃制已很盛行(麴氏高昌与唐代西州尤其如此)。租佃制对租庸调以及户税的征收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义仓地税,则有由谁交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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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三四年前,经一位前辈学长介绍,我偶然认识了美国夏威夷大学的田辰山先生。当得知田先生是郝大维和安乐哲的学生后,我就增添了几分好奇。因为,在这之前我已读过郝大维和安乐哲关于中西比较哲学的几部中译著作.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遗留下一些不懂的问题。于是。我们之问就通过电话和E-mail开始了学术交往,天南海北,内容广泛。但主题则越来越向比较文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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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的性质,史学界多年来不断进行探讨。有人认为:“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也有人提出:“永业田并不是完整的私有土地,而应是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土地”。我的看法是,尽管从表面上看,永业田似有某些“私有”的迹象,但究其实质,仍属于国有土地范畴。 认为永业田属于私有土地,或认为其具有国有、私有二重性质的同志所持的一条基本理由是,“永业田(即桑田)‘得听买卖’”(《钱文》),“永业田可以买卖,完全反映了它的私有性”(《武文》)。诚然,在北魏至隋唐的均田令中都有永业田可以买卖的规定,但本文需要辩明的是,永业田的买卖是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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