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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冲突规范是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它直接构成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法院等主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行为准则,直接规定了上述有关主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所谓的间接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相同,冲突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也包含法律后果这一逻辑成分.冲突规范的调整对象不是涉外民事关系,而是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关系.  相似文献   

2.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已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因为我国涉外信托的冲突法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在借鉴国外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相关国际公约先进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修正<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四十二条使之更加完善.不仅应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定从"物权"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专门规定,而且应完善有关条文内容,即首先区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信托适用信托自体法理论;然后区分信托的先决问题和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两者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准据法;最后对信托法律适用的单一制或分割制作出取舍.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0):186-194
现有研究对先决问题法律适用中国司法实践的关注不够。考察先决问题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样态,对我国先决问题法律适用的特点分析、问题发现、理论反思和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先决问题存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主要问题的解决以先决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及当事人对先决问题存在争议,这一先决问题构成的"四要件说"建立在扬弃传统构成要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院地关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做法,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越性。  相似文献   

4.
处理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的模式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涉外审判中外国法适用比率偏低的重要因素.在外国准据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冲突规范重新确定准据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驳回当事人诉求等多种做法.我国相应的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之间亦存在分歧.比较而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新确定准据法更可取,但当事人重新选择准据法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肖永平  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2012,(10):107-122,207
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6.
何菲 《兰州学刊》2014,(1):198-200
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是解决涉外协议管辖纠纷的先决问题。厘清待批准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之性质实属必要。选择法院协议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性合同,多数情况下被赋予排除管辖权的功能。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在实践中呈现的特征与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不符。因此,应转变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统一的单轨制模式。应区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公约中适用被选择法院地法的做法比较冒进,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可分别适用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作为过渡措施。  相似文献   

8.
杨旭  苏晓军 《学术探索》2004,(12):47-51
证明责任规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其准据法的确定,因具体规范的性质不同而根据冲突法规则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为保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易,减少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不同而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不确定性,证明责任规范的准据法适用应与实体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结合冲突法规范的其他制度进行综合考量,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5,(5):169-173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不一、分歧明显。结合直接适用的法之相关理论检视实践中的困惑可知,直接适用的法之调整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的特定争议而非案件的全部争议;直接适用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应在司法判决中具体指明;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单边冲突规范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此外,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替代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私法领域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各国在实施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软化处理后的冲突规范所具有的灵活性是认同的。但是对于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灵活性的价值目标及其体现环节和表现方式却存在不同认识,因而有必要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予以理性的认识。既要看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也要防止不适当对待软化处理,过分扩大其范围。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规范一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法律概念采取纯粹分析实证主义方法已较难走出现实困局,应采取"形式分析路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11部促进法为分析样本,选择19个"表征性语词"进行搜索统计研究,进而提出促进法规范的分类和构成要素,并分析"规范主体"选择的原因,旨在探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个性化的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13.
在美国证券法确立以来,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纷纷为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立法所借鉴.但是作为私法制度,该制度在权利的创设方面毫无私法旨趣可言,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矛盾重重,根本不符合私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4.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与知情权冲突之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又必然会与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发生冲突,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对这一矛盾的解决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明 《社会科学》2007,(8):97-104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竟应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历来的争论和分歧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分析和研究,而问题的实质则应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才能得到准确的解释。文章从"国内法"论者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他们对国际私法目的的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的对象而不是其规范形式所决定;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6.
冲突法对法官和当事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任意性法律.这些国家的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当事人一方要求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罗马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强制性法规,这些国家的法院有义务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我国冲突规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任意性的,因此我国冲突法不应是任意性规范.但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却不时将我国冲突法作为任意性法规对待,这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我国冲突法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的冲突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它对所有人民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相似文献   

17.
法律人群体是独特的社会群体。随着法制的近代化,我国法律人群体逐渐形成。在抗日战争的特定历史环境下,重庆成为中国的战时首都和陪都,众多法学名宿和法律精英荟萃,构成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奇观。探讨陪都时期重庆法律人群体的特征,对于我国近现代法律人群体研究具有典型意义。  相似文献   

18.
美国的国际私法打破了传统的法则区别说的封闭规则系统,并且在一次次学说前进中,最终形成的最密切联系说,代表着大陆法系形式理性和英美法系经验主义的交锋、折戟、调和、融合,更加注重国际私法的功用性和实用性的同时,更强调国际私法的法律实践和方法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服务自由原则适用于金融机构通过临时性实体移动的方式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或者在没有实体移动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的跨境服务。对于符合公共秩序例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或者符合共同利益例外的非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服务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立法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应遵循严格的推理规则,对审理对象的性质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依次作出认定。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进程,服务自由原则不仅能够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法规则,而且还应当延伸适用于各成员国法中与跨境金融服务活动有关的强行性私法规则。  相似文献   

20.
余韬 《学术探索》2014,(8):31-36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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