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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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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新《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结束了我国只在民事执行才有的“代位”法律问题。本文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 ,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 ,对代位权的概念、特点 ,代位权的行使及后果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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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直没有规定 ,成为法律上的漏洞。直到 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才正式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并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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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并存还是归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法律确认的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制度,两者都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随着民事执行制度的日臻完备,有学者质疑代位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本文比较这两种制度并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存有异同,各有优缺,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作者主张在制度设计上应将代位执行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前置程序,代位权的行使置于代位执行之后,这样可以使两者相互取长补短,协调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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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作为新合同法中一种新的债权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确定之处,对其合理而具有创造性的解释,对保证这一制度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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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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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新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法律对债权的保障机制更加完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全面。但由于立法上的简略和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该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了司法的不统一,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本文在比较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代位权制度在应用中的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仅在于抛砖引玉,亦想因此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代位权制度的重视和深入研究,以利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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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的客体、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力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这种制度设计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难以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并造成了一些理论与实务上的新困惑。应利用我国新民法典的制订之机,在遵循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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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73条也确立了此项制度,然而,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相较传统代位权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论就其行使条件、权利客体或是行使的效果而言,都对传统代位权制度进行了一些发展和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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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将债权人代住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应将未到期债权纳入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同时,还应将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扩大至其他类型的债权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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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的属性,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而效果归属于他人的类型。从法律上确立这一制度体现了从注重交易自由、忽视交易安全到二者并重的价值转变及其蕴涵的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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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规则"是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则扩充了代位权的效力,形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中的"优先权规则".这一司法解释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以"优先权规则"取代"入库规则"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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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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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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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趣旨的前提下,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必须明确和解决的几个问题,以使债权人代位权这一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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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其根源在于保险代位权遭遇了正当性问题的现实困境,即权利本源的先天缺失、不当得利说具有双刃剑的内在缺陷以及法定保险代位权内部本身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冲突。面对挑战,在维系保险立法的价值根基上,保险代位权应视为立法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权,由此可能作出利益衡平下的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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