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以诉讼方式解决实体权利争议,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救济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出台后,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被固定下来,其异议前置、诉讼当事人、诉讼管辖、审理、裁判等诉讼要素雏形初现,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然而其异议事由、审理程序、判决模式及效力等问题尚不明晰,使得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影响到案外人异议之诉效用的发挥和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进行深入的讨论,以进一步增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操作性和完备度。  相似文献   

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执行救济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趋于完善,增加了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主体和期限.但在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救济程序的安排上采用法定顺序主义,对异议之诉在前置条件和提出时间上过于苛刻,有违异议之诉的法理,未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等.这些缺陷与"仓促的修订"有关,其克服还有赖于民诉法的全面修改.  相似文献   

4.
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我国在立法中缺少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设计 ,对实体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也不周全 ,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单一规定 ,无法达到执行“救济”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 ,重塑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设想为 :(1)程序上、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应完整地设计在执行救济制度中 ;(2 )程序上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执行异议 ;(3 )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之诉 ;(4 )允许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执行异议的有关活动 ;(5 )以诉讼方式取代裁定方式以解决因执行措施而导致一方受损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债务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定位不明.以程序的方法处理实体争议问题,执行异议制度处于一种虚无状态,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欠周,似有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保护之嫌.文章提出必须坚持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并重,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救济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6.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意在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制度为民事诉讼活动中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不甚清晰。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为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固有的封闭性、争议主体的特定性极易诱使当事双方相互串通,提起虚假劳动仲裁,侵害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在劳动仲裁视域下,探讨案外人救济路径的选择,首先要对现有救济模式进行可行性梳理.仲裁框架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立法薄弱、缺乏可借鉴性,诉讼法框架内的另行起诉制度易造成执行依据的抵牾,再审制度启动门槛畸高,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力度有限,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理念、制度衔接等方面都与劳动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保障的需求更为契合,由此构建劳动仲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无疑是回应这一现实难题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存在的制度缺陷与功能交叉问题更显突出,必须用系统论的眼光对其内部要素与结构做全盘的优化重构.将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对象——适格原告以一种简单实用、常人皆能操作的标准区分开来,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完善其各自功能,实现第三人事前与事后程序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是可以实现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保护、监控、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项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自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因此,执行救济的方式也就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当前,执行救济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缺失。倡导一项制度的建立,并能得以稳健推进和实施,必须要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该文择执行异议之诉体系中的支柱性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建立该制度和夯实其理论基础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由于法律机制不合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不能有效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违背了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文章对该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作了具体分析,并上升到诉讼价值的高度进行评价。建议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设立“执行异议之诉”。并在考虑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对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具有现实的需求但却缺乏法律的保障,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等现有制度都未将仲裁案外人作为救济对象,另行起诉亦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纠正错误的裁决.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虽然构建了相关救济体系,但是其存在的前提是承认仲裁可以上诉,与我国仅对仲裁进行程序监督的根本理念相悖.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权利救济有不同的模式选择,但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及高效性的平衡,应当采取内部监督模式下的仲裁庭复活并重新仲裁的模式,即经法院形式审查认为仲裁结果却有损害仲裁案外人之虞,即可裁定发回重新仲裁,由复活后的原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重新仲裁,但是否推翻原仲裁结果仍取决于复活后的仲裁庭的审理结果.  相似文献   

13.
郑晓剑 《南都学坛》2014,34(6):73-80
在有关名实不符的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裁判依据的选择缺乏明确标准,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与《物权法》第9条之间存在体系性矛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学界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目的缺乏深入反思,也与不少司法机关对于既判力理论存有误解有关。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领域通过恶意串通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有损司法权威性,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各地陆续出台的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举措,无法全面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程序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但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不足而影响适用.完善虚假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并在律师实务工作中理解运用该救济机制,对案外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为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之诉的平等对抗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近司法解释赋予了民事执行申请人在对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服时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对许可执行之诉的理解,应当不严格限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在范围上还可包括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争议处理,以及执行依据内容效力的争议处理;原告资格可拓宽至债务人.此外,构建"反对执行许可之诉"制度,明确和细化许可执行和不予许可执行的情形,也是完善许可执行之诉相关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仲裁法》中阙如.为遏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虽能够遏制虚假仲裁,但难以承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重任.在案外人语境下,现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种将裁决既判力与执行力混同处理的实用主义做法,因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的缺失导致其难以逻辑自洽.我国未来立法在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时,可在国内仲裁中尝试引入仲裁第三人,并设立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同时,应当防止撤销程序对裁决执行的不当干扰,以达到裁决的高效执行和实体公正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17.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执行救济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实务层面,债务人异议之诉也已经为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确立。尽管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若干修改,但依然没有设立用以保护债务人实体权利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本文从理论分析入手,结合国外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务现状,进而阐述我国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求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深入研究和实务构建提供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18.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确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引入撤销之诉的前提下,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利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存在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和执行程序中,二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些差别。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19.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对于债权人以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并申请执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此时显名股东能否申请排除执行的问题,法院在涉案股权权属的审查判断上存在分歧,呈现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两种做法。合理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应当同时兼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债务人责任财产逃逸与保障案外人财产安定。形式判断标准在此方面存在不足。隐名股东未释放其拥有股权资产的信号来吸引债权人进行交易,故而债权人并未因股权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不具有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形式审查标准还存在片面追求执行效率的倾向,可能会对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宜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涉案股权的实体权属。囿于代持股权事宜的隐蔽性,法院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等直接证据判断存在代持合意困难,应转向对案外人是否实际出资、能否合理说明出资财产来源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20.
执行异议之诉有实体之诉和程序之诉两重内容,执行异议权为程序之诉的诉讼标的,其有实体和程序交织的三层结构.执行法司法解释构建起优先效力强大,但实体基础不明、要件判断泛化的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实践中,其判断标准进一步泛化,现有限缩尝试杯水车薪.物权期待权、占有保护、事实物权作为其实体基础均为误区,其实体基础为债权.该债权的优先性基于买受人、申请执行人、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衡量,生存需求的买受人可以获得严格限缩的保护.又基于执行异议权判断的"三层要件",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应该在构成要件层面进行限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