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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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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PA的签署预示着中国经济区从自然的融合迈向制度化融合的重要起步,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然而,作为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首次尝试,在CEPA中既没有规定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也没有设立负有争议解决的司法或准司法职能的常设或临时机构,即争端解决机制付诸阙如,这究竟是一种“制度缺陷”还是“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陈晓燕 《兰州学刊》2005,(5):163-166
CEPA作为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很多评论认为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质性开端.毋庸质疑,其签订对内地和香港两地经济的更进一步融合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CEPA签订至今,其性质仍备受争议、未有定论,这不能不说对于CEPA实效的发挥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本文在此,尝试通过对有关CEPA性质的争议进行甄别和分析,以求厘清和界定CEPA的性质,为CEPA更深入的发展扫清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3.
CEPA模式对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PA的签订,促进了大陆和香港的贸易自由化,加强了经贸联系。但对于CEPA的性质,学者们还存有争议。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说,CEPA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的区际协议。这一区际协议的方式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现状,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4.
CEPA争端解决规则构建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CEPA是我国融入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的一项举措,其一大缺陷在于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为CEPA在未来的顺畅运行带来了隐患。而世界范围内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我国对外已签署的两个RTA—CAFTA及中智FTA基本上建立起了法律导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提供了范本。CEPA应向CAFTA借鉴,构建仲裁模式的争端解决规则。  相似文献   

5.
CEPA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贸易安排,对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发展有相当积极的作用。随着CEPA协议的进一步实施,越来越多的港澳产品与服务进入内地市场,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在解决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时,应坚持"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整合和发展原则,以及优先适用内地与港澳地区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原则;解决上述法律冲突的最佳方式是三地协商制定一个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与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CEPA:实施效应、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PA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间的特殊经贸安排,是在"一国两制"和WTO框架内发展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制度性创新,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CEPA签署实施四周年来,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带来了不同的区域效益和具体行业效应,而学术界对其背景、内容性质、发挥效应、问题及发展方向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这些理论探讨为CEPA的深化拓展与三地经济进一步融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8.
会审公廨是中国社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一种特殊司法现象,传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会审公廨在不同的时期对中国司法权的"攫取",但现有的史料表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将一些商事纠纷移交给上海总商会处理,这种司法权的"让渡"与"攫取"的冲突,需要合理的历史解释.会审公廨司法权的"攫取"是租界寻求司法保障以维护其秩序,司法审判权的"让渡"是租界对商会这一优质的社会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求及时解决商事纠纷以维护租界秩序,司法审判权的"攫取"与"让渡"在维护租界秩序上实现了价值目标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违背诉讼效益和仲裁本身的内在要求,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仲裁和诉讼的严重脱节,是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裁审并轨"制度的最大弊端.遵循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实行"裁审分离"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论邓小平"政治妥协"思想的外交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国际冲突解决机制,政治妥协的根本目的是以建设性的态度解决问题,实现"双赢"."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等战略思想,是邓小平"政治妥协"思想在中国外交的具体实践,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新局面.  相似文献   

11.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合作需要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进行。目前区际司法合作在民商事领域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因各区域现行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差异较大,理论研究存在误区,致使机制构建与司法实务都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更新观念,增进互信,用建立粤澳合作示范区的方式来逐步实现区际司法合作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相似文献   

12.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引渡作为一种国家间制裁国内涉外犯罪的司法合作制度,只是提供了一种形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国"避罪"问题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自不例外.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二是中国引渡制度实现中的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司法与人情的关系非常密切.整个司法过程都渗透着浓厚的"人情".法官从审理到裁决的整个过程都与人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情与司法之间的这种联系在法官的思维方式、判决书的制作与会审等各个方面都有体现.古代中国的法官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依照儒家的基本精神,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天理与国法,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权衡"人情"因素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  相似文献   

14.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选购买权在近几年来的公司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由于一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也较为棘手。从私法自治原则为切入点进行探讨,目的是为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在司法适用中的争议提供一种参考。  相似文献   

1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朝更具司法性的方向发展。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既符合当今国际/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与潮流,也符合自贸区的核心目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发展使我们看到构建司法性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有其可行性。要使该机制更具司法性,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其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6.
以法律方法构建CEPA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之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争端解决机制在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以法律方法构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也逐渐引起参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注意。然而CEPA中,并没有对此作相关规定。本文通过阐述CEPA在经贸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的缺失,分析在CEPA中采用法律方法构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由单纯的行政手段转变为由相对中立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和司法审判构成的"一裁两审",顺应了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改革的要求。这是我国人事争议解决程序制度改革取得的重大发展。"一裁两审"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仲裁制度体系,而且从制度上确立了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并保障各方合法权利在公正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8.
中国"文革"与法国"五月风暴"评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万家星 《学术界》2001,(5):55-67
中国"文革"和法国"五月风暴"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世界性的左倾群众运动的两个典型,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各方面的一次大暴露.中国"文革"对法国"五月风暴"的一定影响和"文革"时的中国对"五月风暴"的声势浩大的反响,是东西文化和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一次大碰撞.这两个表面十分相似,而结果和影响却不同的.左倾群众运动,给我们颇多启示.深入比较研究它们,对于深刻地吸收"文革"的教训,学习西方合理的东西,融合中西文化,如何重视和解决学生问题,青年问题、教育问题、如何健全民主和法制,如何在经济较发达的时期预防群众运动的发生不无裨益,可以为我们的今天提供更深刻的借鉴和更好的作法.  相似文献   

19.
自汉代确立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后,儒家孝道伦理便逐渐演化成为一系列"孝治"施政的具体实践.其中,制定缜密完备的法律条文遏制各种不孝行为,采用司法手段严惩不孝犯罪,是"孝治"施政的重要方面.由于"孝治"与"法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施政手段,因此,儒家"孝治"原则付诸历代封建王朝的司法实践,往往程度不同地出现"孝"与"法"的矛盾冲突.矛盾冲突的结果,通常是"法"屈从于"孝",封建法律原则或司法理性被儒家孝道伦理所扭曲,从而形成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以孝枉法、屈法徇孝的常见现象.  相似文献   

20.
"歇家"介入司法领域的原因和方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胡铁球 《社会科学》2008,(5):174-183
"歇家"参与司法领域的最主要方式有三:一是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延伸到司法领域.二是利用提供食宿服务功能延伸到司法领域,三是利用其保人、职役、解户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审理及监狱制度的延伸管理.由于其延伸功能之途径有别,所以上述"歇家"参与司法领域的演变轨迹亦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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