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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对它们进行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和第三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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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不是有权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有所区别。然而在当前经济生活中,表见代理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意义、构成要件、发生原因及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减少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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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中的一种,然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它是无权代理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我国“入关”以后,这种代理纠纷将会出现得更多,涉及的范围将会更广,所以进一步明确表见代理制度的特性就显得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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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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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相对于民法来说是特别法,且在商事法中属于技术性规范最强的一部法,因此在具体规则中应当允许其作适当的变通.票据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当然适用于票据代理.不过,针对票据行为中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处理方法,应该分别不同于民法上的适用规则提出适度的修改和补充,并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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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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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建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66-71
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不同称谓,代表着不同种类的当事人及其不同的法律地位,不能随意混淆使用.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代理概念的三种观点都存在缺陷,我国的代理概念应概括为代理是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发生在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法律活动,其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关于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自己代理”和追认的代理等问题,我国有关的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应针对不同情况,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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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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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往往又很难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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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无权处分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
<合同法>一经颁布,其中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争鸣和广泛关注,至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仍莫衷一是,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功用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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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这一自古罗马就存在于经济和法律中的现象,在被大陆法系民法学抽象理性化后形成的现代代理制度所牺牲的个性在其起源之时曾是自然的存在,如能回归这些自然的个性,将会使得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代理制度走向融合.施米托夫提出的特别代理制度对罗马法代理概念的回归,可以说是现代代理制度对实践理性的一种回归.在罗马法基础上寻求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统一,不是要套用罗马法的代理制度,而是在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实践和层出不穷的代理现象时,现代代理制度对过度理论理性的反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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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欣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8):67-68,79
表见代理作为我国合同法上新确立的一项制度,理论界对该制度中的不少问题存在争议。表见代理的性质问题更是争论的焦点。通过对表见代理性质的探讨,本文认为表见代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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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规定不够全面、欠缺操作性,具体适用时众多概念需要明确界定.适用要件中,分析无权处分时不可忽视有权占有这个前提,应明确规定其为要件之一;界定善意时要考虑主观过失、主体的代理行为和判断时点等因素;替代交付中,交付的确定各异,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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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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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认定过于简单.为了正确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能对法定代表人权利施加限制的范围,然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分析,按照表见制度与狭义无权制度的类型化来处理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对越权代表行为效力不被追认时的责任分担,应当由越权行为人与恶意第三人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