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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2.
为走出垄断协议案件难以取证、难以查处的困境,我国反垄断法引入了宽大制度,但有关规定如宽大制度的免责幅度、适用要件、适用程序等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阻碍了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当明确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责任范围,增强宽大制度的可预测性;应当引入宽大申请登记制度、健全宽大申请受理程序、建立宽大申请获批准后的追踪制度,加强对宽大申请者的程序利益保障;应当设计有梯度的责任减免幅度和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并合理限制反垄断案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宽大制度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钟原 《天府新论》2018,(2):66-75
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呈现出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征,前者是指算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并有主导其达成和实施的趋势,后者意味着在大数据技术使市场透明度增加的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形式将以默示合谋为主。这两大特点带来了反垄断规制在主体要件认定、主观要件认定和基本价值衡量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困境,而依靠传统的概念思维无法有效化解上述困境,因此引入类型化规制思路成为一种可行路径。通过类型化规制思路的适用,协议主体要件应从算法或者其他计算机技术落实为其背后的设计者、改进者或使用者,同时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也应从单一的沟通证据转变为以行为证据、经济证据为主,最后在基本价值衡量方面,该解决思路要求实现从经济效率维护到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变革。  相似文献   

4.
作为同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其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冲动,而现实经济活动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广泛存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反垄断法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规定,但就立法完善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摆脱依附于垄断协议的立法现状,设立专章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体系化思维重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电信业重组和反垄断法实施的背景下,电信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电信业的适用应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适用的重点是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职权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6.
董新凯 《学术界》2023,(11):67-80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相似文献   

7.
经营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可能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在认定研讨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主要看它是否具备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这几个必备要件,还需要考虑它是否具备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这两个选择性要件之一.对于构成垄断协议的研讨会,要基于反垄断法的要求和研讨会的特点去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要就其是否能够获得豁免待遇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8.
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交换具有帮助经营者实现目标营销和标杆管理、增进消费者福祉、提高经济效率以及引发共谋、市场封锁的双重效果。对此,我国应在垄断协议制度中从以下两大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交换违法判断方法,以有效识别限制竞争的信息交换行为。一方面,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并导致核心卡特尔发生的,应一并判定为原则违法;另一方面,经营者仅是单独信息交换的,则应根据信息要素、市场要素和交换方式要素进行合理分析。信息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核心要素,应从信息类型、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公开性四个维度考量;市场要素应考量市场结构和参与者情况两大方面;交换方式要素须判定交换目的、频率、方式及是否附加建议性行为,进而构建出我国信息交换违法性判定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当前正是数据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两者深度融合促进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协议、界定相关市场、审核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带来一些难题。为此,需落脚大数据本身,以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特征为出发点,引入算法规范价值伦理、市场调节和调研机制来尝试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当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厘清涉案平台类型,定位被诉损害行为发生市场,选择适合的界定方法。在合理情况下,探寻淡化“相关市场”概念。需建立多元申报标准,在审查时注意找出经营者集中的背后动因,在一定情况下将商谈作为审查的必经程序,以此规避以扼杀创新和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0.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平台内经纪机构和消费者的数据,就会对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为此,应结合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模式与特点,审慎衡量平台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着重关注平台是否合理利用算法、房源数据、客户数据等生产要素实施经营行为,考察网络平台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1.
日本的垄断犯罪与制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及保护公正交易法》,简称反垄断法。此法历经几次修正案,将比较严重的垄断行为、违反公司活动规定行为、限制正当交易行为都作为犯罪行为而规定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专门负责查处垄断事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却倾向于用行政处罚手段结案。近来受日美框架协议的影响,日本强化了刑事检举力度,以期达到严惩垄断犯罪的行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应多借鉴日本这方面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2.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3.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除了行政罚款、限制营业、行为禁止、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引入了民事责任机制。然而,相比较与行政罚款、撤销登记、垄断行为禁止等法律责任来说,《反垄断法》仅仅在第50条对民事责任承担做出简单规定,似乎稍显不足。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具体形态和具体的实现途径等进行学理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数字平台蓬勃发展,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同时,也对垄断行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锁定效应等特征是形成垄断的成因,倘若平台又借机采取制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就会造成损害竞争的后果。大数据时代,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精准识别,结合源头判定和结果评断两种方法,能够提高识别的准确性。为应对垄断行为监管在依据、架构、方式等方面受到的挑战,完善监管框架,实现依据充分、专门高效、全程跟踪、多维协同、激励约束的有效监管,是助力平台创新与健康发展的良道。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通过单行立法或分散立法而予以规定的。反垄断法所规定的适用除外的对象 ,都是特定的垄断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垄断 ,方能适用除外  相似文献   

17.
胡小红 《理论界》2006,(5):157-158
自然垄断的最新理论提出了成本劣加性的概念。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两种行为。在自然垄断不可维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或改变自然垄断行业低效率的竞争,导致了实行行政垄断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垄断行为认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认定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知识判断的过程.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垄断行为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合理分析规则的运用对垄断行为认定是必要的.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对于垄断行为认定具有界限作用.  相似文献   

19.
张果 《兰州学刊》2008,(7):127-130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理论上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0.
在民法典制定中,合伙立法应区分协议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应以组织型合伙、民事合伙为基本规范对象,商事合伙则应规定于商事特别法之中,而协议型合伙应主要受债法规则的调整。商事合伙可以一般适用民事合伙的规则,但民事合伙一般不应准用商事合伙的法律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也应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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