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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军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85
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CETA投资章节是欧盟签署的第一部国际投资条约,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代表了欧盟在该机制构建上的立场,是我国制定中国-欧盟BIT谈判策略的重要参照。与中加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ETA更加复杂全面,包含若干以往投资条约没有的新规则,主旨在于给予国家对机制更强的影响和控制。其中多数创新可为中欧BIT所采纳,对部分新规则的作用和价值则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斟酌。 相似文献
2.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4):57-64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3.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41-148
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是否符合同类规则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范围的同类性、内容的一致性、待遇标准的等同性、价值的趋同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同类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因此,在条约表述不明的情形下,不应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程序性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4.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18-24
主权债务危机近年频繁爆发,引发诸多争议,挑战国际金融秩序。传统解决主权债务争端以谈判协商和合同方法为主、在债务国或债券发行地国内法院诉讼为辅,并非十分有效。近年国际仲裁之复兴,为解决主权违约提供了新的契机和路径。尽管在认受程度和法律技术层面等仍存障碍,但因该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组织的强力推进,国际仲裁将在主权债务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5.
王宇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98-104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对腐败行为的责任分配不公,仅由投资者一方承担双方共同的腐败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腐败抗辩”被东道国滥用,反而有碍于打击跨国腐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应当引入过错分担标准、选择更为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机制的联系,以更好地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使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反腐败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万克夫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4,(1)
结合两岸投资关系的发展,围绕两岸当局之间的投资争端,探讨建构可行、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争端解决方法体系。谈判与协商方法是当前解决两岸投资争端的主要方法,自应大力改进,善加运用。调解方法可以成为两岸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方法。通过健全调解组织、丰富调解依据、完善调解程序,且与调查方法结合运用,调解方法的效果应可乐观。两岸还应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促成仲裁方法在两岸投资争端解决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梁丹妮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5)
以探讨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为目的,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习惯国际法中国籍继续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内涵,结合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指出为了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国际仲裁庭不应当僵硬地适用国籍继续原则. 相似文献
8.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法律冲突既包括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也包括因合同以外的投资争议而产生的法律冲突。适用于国际投资的法律虽然多种多样 ,但本文认为适用东道国法律应是解决国际投资法律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 ,并认为这一原则不仅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而且亦应适用于合同之外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ICSID体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管辖权性质、时限、适用法律、执行机制等方面二者确有不同,但不能笼统地概括二者有优劣之分。在当前国际投资法制的环境下,二者互相补充才能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12.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33-45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引资政策都做了相应调整。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产业安全影响日益突出,既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一面,也有抑制其战略产业发展和控制产业的一面。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产业安全的作用机制取决于东道国国内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否。 相似文献
14.
沈奕灵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62-70
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也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但仲裁庭越来越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和决定,先例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改革的推进,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先例的使用具有重要价值。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的形成和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先例制度是一种软规则。制度体系层面的改革能最大程度地明确先例的使用,但改革困难重重。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裁决的监督和推广,进而建立具有一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先例。仲裁员的规范和优化有助于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保障高质量裁决的同时也推动了仲裁员间共识的形成,更易达成对先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15.
在分析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历程与经验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问题,认为应立足于我国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现状,借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功经验。分析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般特点和优势特征,以及所存在的收益与风险。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发达的二级市场;加快培育市场参与主体;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培养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 相似文献
16.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53-56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国际贸易规则中日益重要的议题。文章介绍了WTO规则体系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最新进展,梳理了当前多、双边自由贸易谈判中跨境数据流动议题的情况,同时分析了我国参与的多、双边国际贸易规则以及影响。最后,文章展望了未来跨境数据流动与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分析并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7.
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技术创新:一个文献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仇怡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5):72-75
新增长理论表明,技术进步已成为影响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而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不仅取决于本国技术的原始创新能力,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渠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国内外大量的研究发现,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已经成为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考证利用科学话语外溢现象构筑基于科学话语结构的国际贸易规则,抢占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战略制高点,压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空间的真实性。认为基于科学话语结构的国际贸易规则的作用机理是科学话语外溢现象。以"中国制造"为案例,探索基于科学话语结构的国际贸易规则的作用形式、危害形式和作用规则;分析基于科学话语结构的国际贸易规则存在结构性缺陷,认为其创制依据是有违科学伦理的科学失范行为,由于科学话语结构不能充当科学准则体系,其贸易裁判具有非道德性,因此并非牢不可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