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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具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属性,相关立法旨在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和利用,因此必须合理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处理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信用信息处理者既与个人直接联系,又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依托其业务和资源优势处于结构洞位置,成为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关键节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关键不在于赋予个人充分的权益和政府有力的监管职责,而在于课以信用信息处理者足够的义务。据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具有双重构造:自主权益和防御权益。前者以个人知情权为基础,包括知情权、决定权、修改权和修复权;后者包括信用信息处理者义务和政府监管职责,以保障自主权益不被侵害。  相似文献   

2.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基础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平台企业参与的信用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指引下的治理创新,始终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平台企业成为信用治理的关键枢纽,个人信用保护面临信息处理边界不清和信用制度利益失衡的困境。必须仔细探寻个人信用保护困境背后的理论根源,防止信用共享共治异化为信用管制。现行信用法律制度在权利归属、程序设计、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空白,导致个人信用仅构成一种反射利益。传统权力制约范式难以回应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保护需求,新型信息权利是解决困境的根本,数据流通规则有助于解决权利成本过高问题。应当围绕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体系,完善数据流通规则,重建个人信用保护的法律框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信息的敏感程度及其信用评判价值功能,并对信用领域的信息处理行为适用层次化同意规则:针对有利于信息主体的正面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单独同意与资格准入规则,适用责任规则;针对不利于信息主体的负面敏感个人信息一般采取禁易规则,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除外。其次,信用领域数据流通的商业实践要求转向行为风险规制模式,实施以合同为中心的支配规则,适当运用特别规则强化个人信用保护力度。其中,平台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在同意规则以外,增设标准合同文本、平台责任强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三类倾斜性保护措施。平台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确立以主体责任和救济机制为关键内容的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3.
平台经济作为依托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形态,受到当前社会的普遍关注。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典型产物,其通常是利用消费者的消费频率、习惯、地域与能力等进行个性化定价,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均造成侵害。当前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相关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消费者维权机制缺乏与算法技术存在一定风险等问题。因此,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利救济与加强算法技术层面的治理着手,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网络平台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4.
算法决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场景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信用信息客观公正性与信用主体权益面临更大挑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算法解释权能满足规制算法决策、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双重需求。然而,适用标准不明确、阶段与界限模糊成为阻碍算法解释权行使的主要因素。因此,应为算法解释权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其法律定位及适用标准,完善算法决策事前与事后解释的具体设计,同时建立对算法解释权主体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个人征信广泛用于信贷、租赁等经济交易场景,关乎征信主体重大经济利益。从国内外征信业发展看,大数据征信已经成为传统征信的重要补充,并呈现出征信主体多元化、个人信用信息泛化、征信过程智能化和自动化等特征。大数据征信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缺少信用记录主体获得金融支持的困境,另一方面又可能带来信用歧视和不公,而现有征信监管未能有效回应。基于大数据征信数据驱动的本质,可借鉴数据治理的现有立法实践,在征信监管中一方面坚持和完善大数据征信下数据处理的透明度要求,另一方面夯实大数据征信机构在个人信息准确性和合法性方面的保障义务,并赋予信用主体挑战不公平征信结果的权利,以实现大数据下个人公平信用权益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6.
我国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风险等都是移动支付的结构性风险,必须加以审慎、有效防范。移动支付法律责任应当在产业链主体之间公允地进行配置,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尤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明确移动支付主体之间基础性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强化对消费者的教育与保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移动支付监管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生物信息保护与使用的争议不断白热化,立法应正视技术发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未成年人在特殊保护下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未成年人生物信息权益存在主体有限性与客体特殊性,沿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难以周延保护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生物识别技术收益与风险的比例均衡,可在不同适用场景、区分保护对象下合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源自国际性公约中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在数据时代的全新解读。应检讨域内外生物信息立法现状,完善未成年人生物信息的特殊保护路径:一是弥补未成年人行权能力不足,确立充分知情与可验证同意、实现多层次告知程序;二是由侵权后救济转向生物信息处理前风险识别、处理中动态反馈、处理后及时删除的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管理;三是改善保护主体单一结构,构造法定保护、商业保护、算法保护、监督保护的多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社会老龄化产生耦合。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忽视了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该群体数字权利体系和救济体系皆不完备,且怠于使用数字技术,难以实现数字权利自我保护,利益相关主体对该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的参与度亦不高。乡村老年人享有数字人权,系既有权利及依赖于数据信息而享有权利的数字化表达;数字化的社会权利表达包括数字生存保障权与数字受教育权;数据与老年人形成依附关系时具有排他财产权属性,数字人身权保护针对个人数字信息权和数字隐私权。维护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须推动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入法入规,强化公权力部门在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中的积极作为与担当,尝试建构数据信托和数据代管人制度,打造多元利益相关人协同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9.
当前,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公法秩序变革主要包括:权力体系重构:大数据、算法技术发展、社交媒体权力扩张与传媒监管体系变革,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政党化公司与选举代议制度变革;权利与权力边界的重构: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科技、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变革,巨型平台公司及其监管制度变革。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私法秩序变革主要包括: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P2P爆雷潮与个人信息、隐私权、财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算法智能推送、"信息茧房"、"娱乐至死"与个人信息获取、消费选择权保护制度变革。智能技术革命背景下法治社会转型——从传统法治到智能法治,主要包括:法律价值体系转型(数据代码算法正义、风险技术控制、注重义务与安全);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体系转型(新型主体与复杂化关系);法律行为及法律救济体系转型(复合性行为与预防性救济);智能技术革命时代法治秩序转型需建立智能法治系统:建模系统+功能分区——公共信息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控制+社会整合。  相似文献   

1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数量庞大且活跃的商业主体,其经营和发展长期以来因融资难问题而深受困扰,其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信用评级机构则作为交易第三方通过信用信息评估以促进企业间交易和防范化解商业风险。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足,由此引发道德风险致使其公信力下降的问题。此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健全中小企信用评级制度,包括增加机构信息透明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完善信用评级监管立法等,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商务信用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1.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出现政府采购信誉减损、信用信息开放和共享程度较低、信用信息的安全威胁增加、信用监管效果不佳以及失信惩戒政策执行遭遇阻塞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利于提供安全的信息环境、有利于多主体参与、有助于多中心协同、能促进信用监管多元化。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路径:以区块链思维重新架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基础;以“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以分布式账本结构打造多主体监管参与机制;以智能合约机制实现信用评估智能化。  相似文献   

12.
知情权由一项权利思想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理念与现状的不断进步。在我国现阶段,知情权应该是指主体在不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了解相对方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具体体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目前我国对于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导致许多知情权受侵犯的情况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需要完善知情权保障的法律系统,创设知情权保障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
公共信用评价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制度。随着算法技术的迭代,其在公共信用评价中的优势也日渐显现。“数据+算法”的智能融合是算法嵌入公共信用评价的技术逻辑,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则分别构成算法嵌入公共信用评价的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然而,算法在发挥技术优势的同时,也可能在公共信用评价中引发三重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算法黑箱破坏评价公正性和数据质量影响评价准确性;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算法权力助推评价权力滥用和数据滥用危及隐私与信息安全;伦理风险,主要包括算法至上引发评价自主性困境和算法偏见破坏基于信用的分配正义。针对上述风险,在选择规制路径时宜采取“整体性视角”和“基于过程的方法”。在事前阶段,需要制定算法信用评价技术标准、建立算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在事中阶段,需要运用行政法治原则钳制行政权力、以信用及个人信息权利制衡算法权力;在事后阶段,需要完善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制度,同时强化对公共信用评价的算法审计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4.
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征信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欧盟各国在《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统一指导下,制定了在具体规定上各具特色但总体原则一致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其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程序、保留期限、使用目的、跨境流动的法律约束以及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等方面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建立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应遵循平衡保护、直接保护、可操作、权责分明等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差距,自身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利的实现,应当以权利的规范与保护为核心,建立在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上。GDPR规则下的欧盟个人征信监管模式以及FCRA规则下的美国征信监管体系,对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模式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应当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层级,平衡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健全个人征信主体的权利保护与救济体系,发展个人征信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推动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就其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外主要存在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观点。衍生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权益。若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为规制模式对其提供保护,无法对衍生数据的利用和权利限制进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亦无法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相比之下,赋权模式是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的重要保障。基于衍生数据的形成机理及对其进行保护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将其置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下具有正当性。根据人类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衍生数据区分为有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和无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前者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后者用邻接权保护模式。数据赋权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创设一项数据处理者权,用以保护衍生数据生产者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所产出的数据产品。为了平衡多方利益,还应当通过增设合理使用情形、设定期限等方式,对数据处理者权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8.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屡屡遭致侵犯,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公民信息自主权受到了挑战.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是对个人生活与未来的塑造权利.为此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基本建立起来了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规范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与例外;完善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互联网数据监管,对公民行使被遗忘权时受阻做出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20.
论信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用至关重要 ,将信用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信用权 ,是对信用进行保护的最佳途径。信用权以个人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 ,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在民法中 ,信用权是主体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也是适应和保护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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