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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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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湿地保护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原则性要求,但在湿地保护中如何具体适用需要研究。根据自然保护地法与湿地保护法的关系,自然保护地法可为湿地保护提供特殊规则,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湿地生态价值的优先保护。从现有立法资源来看,传统立法所确立的纳入规则存在缺陷,现行《湿地保护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在确定“纳入范围”与“纳入方式”等方面存在适用难题。为此,需在尽快开展有关规范的评估清理工作基础上,明确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湿地保护范围及方式,优化湿地保护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规范方式,为通过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湿地生态价值优先保护提供良好的规范基础与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地体系分类混乱,管理上交叉重叠,呈现碎片化管理,为了构建一个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应当以国家公园建设为契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符合国情的国家公园体制。在立法路径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国家公园法,同时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公园进行单独立法。对于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权能受限问题,可以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生态补偿,重视民法手段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自然保护地在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存在一定差异.《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须依赖理论上对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对应型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因此,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的空间差异,可以将当前相互重叠、缺乏体系的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四种类型,搭建"1部基础法律+4部类型化条例(或法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并可以通过体系化公法、私法制度工具强化自然保护地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4.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提出了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从定义、目标和地理空间范围等角度明晰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内涵与外延,从实质而非形式视角界定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自然保护区的“基础”地位。以法律体系理论审视被列入立法计划的《国家公园法》立法,应当在法律体系中规划立法、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法律部门归属、在法律体系中协整相关单行法的内在关联性。应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地法》为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立法重点包括将《自然保护地法》界定为自然保护地领域的基本法和政策法、确立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分的法定标准、厘清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地位与关系。  相似文献   

5.
对自然保护地立法的需要已获共识,但立法顺序和规范分工尚存争议,根源在于国家公园法在自然保护地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明。国家公园法在自然保护地法体系中具有“标杆法”地位,先行探索的制度创新不仅对后续自然保护地立法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也具有满足自然保护地制度变革需要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标杆法”的国家公园法具有政策转换与立法标杆功能,能够为后续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制定提供直接参照与间接参照,以及为自然保护地基本法规范的形成提供参考。与“标杆法”地位一致,国家公园法需要规定自然保护地领域的基础性规范与综合性规范、可供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参照的特殊性规范、仅适用于国家公园的特殊性规范等三类规范。  相似文献   

6.
国家公园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是指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为提高国家公园管理效率和公园访客生态体验服务质量,通过竞争及其他特定方式优选受许人,依法授予其开展与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目标相一致的规定范围、数量、质量的经营性服务活动。文章对比了传统经营方式和特许经营方式的差别,分析了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与其他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最后围绕我国10个国家公园(试点)当前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及政策做了对比分析,发现我国10个国家公园(试点)的特许经营管理机制制定时均提出了特许经营范围、授权方式、项目监管、社区反哺4个方面的内容与要求,均呈现比较一致的系统化组织管理方式:合理规划→公平分配→有效监管,但各国家公园(试点)的特许经营管理组织方式和侧重点不尽相同,形式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此分析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建设的建议,以期为今后国家公园乃至整个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特许经营广泛开展提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7.
国土空间规划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存在的理念片面化、体系复杂化、法律碎片化等问题亟须一部综合性的规划性法律予以消解和纾困.通过"本体论—功能论—建构论"的范式分析,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已经具备了必要性、可行性与正当性.《国土空间规划法》通过整合与协调实现法的秩序价值,通过衡量与补偿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国土空间规划法》应当采取单独、管制性的立法模式,在大类上属于空间规划性法律;具体在制度构建上,《国土空间规划法》应当通过"开发+保护+监管"的模式完成制度嵌入.  相似文献   

8.
以当前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契机,立足于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现状问题已经从“顶层设计”层面转化为中央、地方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权责划分等现实问题,提出省级公园体制构建的建议,旨在弥补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省级层面体制建设的缺失,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在新时期自然保护地体系治理中的权责,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统筹管理。本文首先介绍了以美国州立公园、加拿大省级公园以及日本都道府县公园为代表的国外同类公园的先进理念和建设经验,其次从实践建设、规范标准、理论研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省级公园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中国省级公园体制构建的初步思路:第一,从设立标准、功能定位、主要类型三方面对省级公园的概念进行了探讨;第二,讨论了省级公园的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第三,从监管机制、资金保障、法制保障三方面对省级公园保障机制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希望通过省级公园体制的构建为新时代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完善提供思路,对于系统保护国家各级各类生态重要区域、典型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法中,股东派生诉讼便是其中一大亮点,该制度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新《公司法》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派生诉讼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操作上还有一些限制,拟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上海市文物资源状况和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特征,探讨上海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前期研究的相关课题,通过分析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亟待完善的制度缺陷,论述在《文物保护法》制度框架下,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条件的文物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建立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机制协调驱动的文物保护条例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与法规体系的可能路径。最后,建议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以完善国家文物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创业板市场立法中存在借鉴和协调问题:一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确认核准制、保荐人制度、做市商和市场指令驱动机制相结合的交易方式、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及退出机制等制度来构建创业板市场专门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和整合现行《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收法》中与创业板市场专门法规相矛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河流保护地是维持河流突出价值的保护地专门类型,政府治理是河流保护地治理的主要模式.适应性旨在通过适应主体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减少不利影响,可为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提供思路和方法.基于适应性分析框架,从法律政策、治理主体、资源权属及资金来源4个方面,横向对比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国家的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及其演变过程,可得出如下结论:起源于美国的河流保护地在4个国家已经分别形成了4种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联邦集权管理是美国联邦主导模式的突出特征,中央主导并适度分权是新西兰综合治理模式的表现形式,加拿大合作共管模式重视和尊重多方利益相关者,澳大利亚地方自治模式的管理权主要归属地方管理部门;适应所在国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和政治制度差异是造成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变化的主要原因.未来中国河流保护地的建设必须基于适应性理念,根据国情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状况,在国家立法、分级管理、特许经营等方向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13.
德国保护地体系是沿袭历史逐步形成的。首先论述了德国保护地体系的法律基础,并对11类德国保护地的定义、现状和管理事权进行了解释。继而对德国保护地体系进行归纳总结:各类保护地由《联邦自然保护法》统筹、分级管理,以自然保护为核心目标;各类保护地地界交织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实现更广泛的连接;关注文化与自然的融合,强调文化景观管理;各类保护地倾向不同功能,平衡保护与利用并合理发展可持续旅游;法治巩固本土特色的保护地。最后对我国的保护地体系进行相关思考:法定保护地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包容自然与文化景观的保护地可与"自然公园"相得益彰;对保护地的利用及管理需要通过统一规划实现。  相似文献   

14.
修正后的《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并设置了防止其滥用该项权力的系列制度,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最为关键。不过,《立法法》没有规定批准制度的报请批准程序和审查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审查内容和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完善批准制度,应通过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进行,并且在立法时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原则。具体的制度完善,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报请批准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展开。  相似文献   

15.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6.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暴利制度相类似却又不尽相同.我国的相关立法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体系定位上也不甚恰当,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混乱和难以适用.通过比较研究,应当借鉴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来对我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进行重新定位,构建我国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制度,以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1988年制订的《滇池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高原湖泊的地方立法。2008年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流域管理、分级管理、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恢复湿地、提升滇池自净能力的措施以全面修订《滇池保护条例》。新条例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具有亮点突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省政府的肯定。但“保护”与“开发”的理念冲突,在“关键少数”的博弈中,展现不同的法规实施效果。社会舆论对于地方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仅仅依赖舆论监督。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当否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建议适时修订《刑法》第96条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做出解释,将地方法规纳入“违反国家规定”范畴。  相似文献   

19.
我区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地方立法,因此存在缺乏统一管理、激励制度缺乏、重审定而轻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较弱、种业市场主体规模小、DUS测试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新疆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在地方立法中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激励机度,改变科研创新评价体系,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市场主体,完善DUS测试体系,提高品种权信息服务。  相似文献   

20.
针对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质疑以及关于建立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建议,本文在观察、对比了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进行多维度分析,揭示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指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不宜改变为以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同时也说明现行调整商业秘密的具体法律规范确实存在内容粗糙、不够全面、缺少协调性等缺陷,有必要对现行部门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加以适当调整,并在整体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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