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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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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现明 《学术论坛》2007,30(9):133-139
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大都认为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率而非公平.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商事仲裁,有些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效率,有些是为了公平,有的则是二者兼而有之.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和效率价值追求同时背离之现象.文章主张,应当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审视和检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
如何有效地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合并仲裁制度的确立反映了商事仲裁实践的要求.本文从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角度出发,对合并仲裁展开分析,指出合并仲裁符合仲裁的价值取向,在根本上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致的,而且可以通过仲裁规则进行相关理论的突破,使合并仲裁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直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原则是绝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界限,要受到国际和国内强行法的限制。虽然仲裁员的裁量权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仲裁员的裁量权不能成为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障碍,当事人的意愿高于仲裁员的裁量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寻求强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员裁量权三者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4.
友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发展起来,逐渐为各国承认,但相关理论尚不成熟。公平善意原则作为其法律依据,首先是国内民法上的概念,而后适用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最后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普遍适用。与依法仲裁相比,友好仲裁方式有许多独特之处,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示范法中有所体现,并有倾向性地体现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属性。友好仲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授权,应有相关立法规范当事人的此类协议,以限制友好仲裁的滥用。我国相关立法亟待完善,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从其萌芽发展至今,历经自治、压制、渐趋开放三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在这三个阶段的表征不同,实践迥异.自治型国际商事仲裁强调民间权利的自由表达;压制型国际商事仲裁展示国家权力的深层渗透;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力图在两者的角力中寻找一种平衡.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需要一种新型理论的指导,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构建可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今后的理论命题.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7.
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得到普遍确认 ,而且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仲裁程序 ,表明了该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新发展。本文通过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体现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 ,分析该项原则的内涵及国际立法与国际合同实践对该原则的限制 ,阐述了该项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10.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商事仲裁规则的重大理论问题。学界对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多数并不否认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决定了作为商事仲裁协议组成部分的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规则的双重契约缔结过程、当事人违反商事仲裁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商事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商事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均证明了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本质。  相似文献   

12.
赵宗钰 《南方论刊》2007,(4):52-52,51
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证据披露规则,但是有些证据不需要披露,只要当事方有被仲裁庭接受的理由。主张证据享有特权是抗拒披露的重要理由。法律职业特权、无损害特权和公共利益特权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运用的特权种类。  相似文献   

13.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郑远民仲裁作为解释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司法诉讼所不可能有的便利、省时和节省费用等优点。正是基于此点,各国从事经济贸易交往的当事人宁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愿诉诸法院,从而使仲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处理...  相似文献   

14.
刘进军 《理论界》2012,(4):59-6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进程,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并进而影响仲裁的结果,因而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适用将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外仲裁的准据法决定中,无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进行,适用法律和其它原则,因而,可以说当事人自治的主要功能是在涉外仲裁准据法决定中发挥的。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   

16.
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都受到一定限制。与商事仲裁相比,体育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仲裁合意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明显较弱。应正确认识这些差异,以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17.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18.
实体法的选择与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解决实体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员也常遇到先例(precedent)的适用.由于各国立法、司法体制的差异,先例的适用在仲裁上的表现也较复杂.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先例的表现形式、效力根据及相比较法院适用先例的特点等问题作一探讨,但愿有益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费秀艳 《江汉论坛》2022,(11):123-129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利益为导向、高度自治的法律性质。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达成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全过程控制调解程序,包括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调解环节是否采用绝对保密的单方会谈方式、自行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正当等。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滥用其自治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第三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为规制国际商事调解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我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可从调解员准则、公共主体参加国际商事调解的特别规定、调解的保密性及其例外、法院的执行与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制。  相似文献   

20.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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