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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法律化,但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质规定过宽、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模糊不清、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依然存在种种缺陷.为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应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改进,确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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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形式,为促进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劳务派遣在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劳务派遣在给劳动力市场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一直存在争议的劳务派遣不断纳入调整范围,试图严格限制,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但是,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劳务派遣行业暴露了诸如派遣企业运营混乱、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派遣员工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给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隐患。劳务派遣出现违背立法原意的异常繁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必须完善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督监管机制、成立对行业有指导作用的劳务派遣行业协会,使劳务派遣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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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扩大化的动因分析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将近三十年,以其灵活的用工方式和在减少人力资源成本上有着重要作用,深受用工单位的欢迎,目前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然而,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仍不完善,成为了规制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一些企业的派遣工更成为了企业和行业的用工主体,并且有无序扩大化的趋势,因此分析其动因并对其进行规制显得相当的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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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历程出发,着重介绍劳务派遣与相关的承揽业务、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劳动配置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进一步以交换形态和劳动者本位等逻辑起点深入剖析其诸多衍生形态。研究表明:劳务派遣作为对日本终身雇佣体制的补充,一方面促进了日本劳动力市场上信赖型雇佣和契约型雇佣并存局面的出现,另一方面在与其他劳动配置形态的交叉和衍生中也容易造成"劳动者本位"缺失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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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特点、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劳务派遣在中国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新的特点,产生了诸多问题、矛盾乃至纠纷,质疑或争议颇多,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劳务派遣,消除劳务派遣的弊端,促使劳务派遣朝着健康方向,朝着有利于企业、劳动者和社会的方向发展是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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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及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1999年<劳务派遣法>修订为分界点,日本劳务派遣制度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从1985年该法的制定到1999年对该法修订之前,日本政府通过对西方模式的劳务派遣制度的"扬弃",使日本型劳务派遣制度补充了日本终身雇佣制度的不足,帮助企业解决了对专业人员临时需求的问题.改革后的劳务派遣制度由于与"日本型经济体制"缺乏必要的"契合",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所暴露的制度性问题为日本劳务派遣制度的改革方向敲响了警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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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纳入规制范围,是中国劳动立法在制度构造上的重大转变,对劳动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劳务派遣相关规则虽然已经修改完善,但现行规则在适用上仍面临诸多疑难和困惑,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排解。面对派遣实务中的膨胀、变异等乱象,在立法论层面继续探寻法治化之路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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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人力资源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拟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对专用性资产交易过程的研究方法,分析劳务派遣在专用性人力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制度优势。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介绍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专用性资产的交易理论。第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专用性资产交易理论”分析专用性人力资源在劳动力市场的交易过程。第三,分析在专用性人力资源交易过程中,劳务派遣的制度优势和效率优势。第四,经验验证,讨论劳务派遣在促进北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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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算点,但劳动用工并非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用工发生的依据,而且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劳动合同为实践合同,劳动用工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劳动合同应采用多样化的订约方式,应重新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仅限于无劳动合同或者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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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是我国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和规范,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害。本文从如何完善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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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劳务派遣法》的沿革及其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对日本<劳务派遣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对日本雇佣制度的影响.<劳务派遣法>从最初的立法到后来的大幅度修改,是立法者和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顺应了日本社会对雇佣制度的改革要求.据此形成的劳务派遣制度使日本传统雇佣制度即"终身雇佣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促进了其向"组合雇佣制"的演进,也给日本劳动力市场和社会造成了新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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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关系型契约之一,其功能在于触发和记载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记载的劳动合意往往不是主体意思表示的全部内容,劳动合意受劳动基准、集体协议的干预.考量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持,劳动合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决定劳动合意的用工事实本身.由于欠缺契约精神、劳动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受到国家干预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和替代功能等原因,引入劳动合同撤销制度不具有合理性.我们应当着重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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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方法运用的结果。只有在类型序列中通过与标杆的比较才可以准确理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在现行法体系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归于民事关系范畴,基于其与劳动关系的一些相似性,对其可以进行一定的劳动法适用,但这些适用都需要主张方承担论证义务。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以及现行其他法中以劳动中的人的保护为目的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不完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应拆分规则群而适用,遵循相似性比较的要求,运用类型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必要修正。根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依附性,对劳动法的适用还存在原则和例外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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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的工作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不可或缺。但是护工群体没有编制,劳动合同、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工作严重超时、护工费被瓜分。这是因为护工的管理单位众多、管理单位的用工不规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加强护工队伍的管理,并且规范用工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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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劳动关系变迁的根本在于产业工人身份及其认同的转变.市场转型导致劳动关系逐渐被商品化,具体表现为国家与产业工人之间综合性社会契约向功能分化的现代契约转变.一方面,国家与产业工人的契约表现为调控性的政策和法律;另一方面,工人和企业的契约表现为市场劳动合同.契约关系建立在产业工人的身份及其认同的基础上,而契约关系的变化则基于产业工人集体主义的单位身份向个人主义公民身份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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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是新时期社区建设与发展重要的内容。驻区单位与社区具有天然的依赖关系,驻区单位在参与社区建设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目前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够和谐,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社区的作用被忽视;二是驻区单位延续着传统的工作方式;三是驻区单位的功利取向;四是双方在资源上不对等性。新时期推进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寻找社区与驻区单位合作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