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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功效抑或收入累退性的考虑,污染产品税已经成为OECD环境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种,然而,我国新一轮环境税改革仅体现了排污“费改税”的立法思路,却将污染产品税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借“环境保护”之名,《环境保护税法》得以顺利出台,却行“排污税法”之实,环境保护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借鉴OECD环境税体系经验,将部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税范围,研究探索可供选择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环境保护税旨在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的负外部性内化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成本中。在环境保护税法的设计中,其功能定位是通过增加排放污染物的经济成本来抑制纳税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选择,达到"寓禁于征"的效果。其税收负担轻重的设计合理与否,判断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因此选择引入环境有益技术。其税收收益应当由地方独享,按照15%∶85%的比例在省与省以下财政级次之间分享,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考虑到征税时机尚不成熟,二氧化碳排放行为暂时不宜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相似文献   

3.
《环境保护税法》身处环境法和税法不同法价值的浸润和博弈涡旋,立法目的难以明辨。环境保护税本质上是一种税,内含税的财政收入的共性和区别于其他环境工具的特性;但环境保护税又不只是税,是兼具环境功能的特定目的税。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亟待改善的严峻背景下,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即便侧重于环境保护,落实可持续发展,也要协调财政目的,兼顾纳税人权利保护。否则,极可能丧失税的特性,沦为环境法的附庸,导致税制原则落空,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生态税法律制度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缺少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税种分散、费多于税、缺乏系统性等缺陷.构建与完善我国生态税法律制度,应在确立生态税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改革与完善,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排污水污染物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该法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之规定不明确,造成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文章从超标排污行为的持续时间、超标排放的污染因子与间接排放三个方面,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阐明法条真意,以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6.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但同时也是排放环境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我国实施了环境保护税政策。在此背景下,分析环境保护税对制造业供应链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环境保护税会减少供应链利润,降低制造业供应链的经济可持续性;第二,环境保护税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破坏,增强制造业供应链的环境可持续性,但是过高的环境保护税会有负作用;第三,环境保护税会提高物价,降低消费量,减少消费者剩余,不利于制造业供应链的社会可持续性。虽然环境保护税减少了供应链的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但会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绿色消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排放权交易政策旨在通过污染物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来建立排污控制的市场体系。它的理论基础源于科斯从明晰产权的角度,为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而提出的全新解决方法。排放权交易政策与传统的排污税政策相比,在环境容量管理、促进价格发现和不确定性条件下有更好的效果。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排放权交易实践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我国亦在为融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作积极的准备。  相似文献   

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率先采用的制度,但该法中的总量控制制度无论是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法律实施层面都没有成为实际运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使总量控制从宣言变成活的制度,即具有运行功能的污染物排放总行为控制制度。要赋予该制度运行能力,《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须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制度,对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目标的主体、确定许可排放总量的主体、分解许可排放总量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税的宪政思考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论是征税权的扩张还是用税权的滥用,都表明我国税权控制与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此,必须转型税法研究的传统范式,以宪政的视野和高度,实现税之内涵在宪法层面上的重新界定与回归,处理好税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从而通过税及税权的规范化有效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缘起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税法试图以税收这一经济工具调控污染者的行为,以促进环境保护目的的达成。环境保护税立法平移了排污费制度,既未能实现对污染者付费原则误读的矫正,在理念上又忽视环境税法横亘环境法与税法这一复合属性,使得环境税的激励诱导效果难以发挥,并且有沦为环境法附庸的危险。唯有对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正确的理解,并引入税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纳税人基本权保障原则,环境税法的立法目的方能达成。  相似文献   

11.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我国税收法律机制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尽快制定包括ODI税收条款在内的海外投资基本法;明确ODI税收激励的产业和区域政策导向;完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规定;强化税收激励机制;扩大税收协定网络;规范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相似文献   

12.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创设了内外有别的"内部市场",内部市场具有一定经济合理性,但引发诸多税收、税法问题,引起税法效力减损,对此,税法应予以适当引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主体利益平衡,从而进行"有效规制".但内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复杂问题",单纯的税法规制措施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有限性,需要从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环境法、国际法等法律角度和经济、政治等非法律角度对其予以"综合规制".  相似文献   

13.
环境税初探     
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不少弊端。为有效发挥环境税的作用,应当在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的基础上,依法确定环境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2条——关于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与协调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未能反映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有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世界上两大税收协定范本(UN范本和OECD范本),及其注释关于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与协调的最新修订成果,及时修订我国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的相关规定,为我国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5.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级次低、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完善我国税法体系需要构建税法的塔式体系结构,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提升主要税种的立法级次,规范税法解释权,避免税法解释政出多门等。  相似文献   

16.
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善、税法规则如何复杂,偷逃税、避税、税收筹划始终是税法运行实践中无法消除的事实,也是各国税务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税收征收究竟是以形式还是以实质为标准,始终是税法领域存在争议的话题。实质课税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和发展有着十分相似的路径。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肇始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还是经日本学者升级后的实质课税原则,二者在税收立法中的确立最初都是源于反避税的需求,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当时税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从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演进过程来看,实质课税原则经历了被否认到被允许的过程。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质课税原则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被确立,这与大陆法系通过税收立法确定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明显的区别。从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背景来看,反避税是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税收立法或税收司法实践中产生或确立的直接动机或最初原因。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在税法中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法律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关系"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而经济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只有将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结合起来,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税收问题,使税收的经济性与法律的权威性相契合。尽管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称谓,理论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质课税原则的诸多争论中可以发现,实质课税原则并没有被全盘否定,而是实现税法上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技术性、手段性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要求纳税人按其实质的税负能力来纳税,最终实现税负的公平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税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并非适用于税法运行各环节的全部领域。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张广义国际税法学说,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主要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客体、主体、法律规范的构成和原则等方面,比较分析了国际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相区别的特征所在。  相似文献   

18.
对合伙企业的跨国所得进行课税时常常要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而协定的适用又离不开国内税法,由于各国国内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不同,当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税收待遇时,其对合伙企业所得的性质会产生识别冲突,从而导致双重征税和不征税。因此,课税时应结合税收协定与缔约国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居民资格、企业利润、特别报酬予以分析,以便进行正确的定性,正确适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相似文献   

19.
税收关系是建立在税法事实基础上的行政关系,而税法事实是民法事实经由税法评价后的结果。在民法事实转化为税法事实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民事行为的定性常引发纳税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征纳双方对于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认识不统一。从实践考察可以发现,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可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和经济实质三类。基于税收效率原则、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等理由,法律形式应当作为一般定性标准在税收征收程序中适用;为避免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侵害国家的财政利益,法律实质应当作为矫正标准在税务检查程序或在纳税人提出主张的情形中适用;经济实质作为裁量性最强的标准,应对接税法价值目标,有明确税法依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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