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中国“固有民法”是近代以罗马私法为参照产生的概念,其所对应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和商品交易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在表达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罗马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形式,并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提供了理想模本.而多层次的中国“固有民法”以成文法典中零散的相关民事规定、民事习惯为主要表现形态.中国“固有民法”与罗马私法用不同的民法表现形态追求着“诚信”等相同的法律理念.近代以来,中国继受了以罗法私法为源头的德国民法典的表现形态.对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两者之间差异性、相同性以及融合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寻找中国近代以来继受德国民法的本土资源,以期为当下中国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中西比较视野的逻辑支持.  相似文献   

2.
四、“礼”的属性、结构形态与价值意蕴如上所述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 ,而不是如西方社会那样主要是依靠“法律”(law)治理的社会。与西方意义上的法律作比较 ,我们将会发现 ,夏商周三代的“礼”(法 )似乎是法律 ,但又不仅仅是法律。说“礼”是法律 ,因为它确实具有某些法律的性质和特征 ,且在古代社会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秩序之和谐的法律功能 ;但礼又决不是西方意义上的行政法 ,不是习惯法 ,也不是民法 ;说“礼”不仅仅是法律 ,因为“礼”是社会秩序的最佳安排 ,是古代君主专制统治者建构的一…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相似文献   

4.
"民事政策"困境的解决和其蕴含的价值有赖于对"私法与国家"这一问题阈的探究,而兼顾管制和自治的"中立性的民法"理论妥当地确立了民法和国家关系,从而不仅为"国家政策能否成为民法法源"提供了理论回答,还为"国家政策如何成为民法法源"提供了指引:即在"有无法律漏洞存在"和"有无可得适用的民事政策存在"的双重控制的前提下,对民事政策进行谨慎的"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私法自治和国家管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公民”视角下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民事主体概念,并非尽如当代中国民法学界认为的那样,是法律与政治高度融合、私法不当公法化的产物。在“公民”视角下,传统民法权利能力制度重抽象人格之宣示,而忽略具体人格之差异的弊端清晰显现。同样,传统民法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观性倾向对弥补权利能力制度缺陷的功能不足亦无法掩盖。于是行为能力制度应于主观性倾向以外另立以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客观性内涵。现代民法人之设计之路,应是“公民”与“自然人”之价值取向的合体。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除了遵循内容要素化,规范、统一、醒目、精练等命名技术规则外,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原因,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民法通则》规定本身及其名称,可发现它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步伐,更好地协调民事立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充分考虑国际间法学交流的便利,通过立法确认并规范使用“通则”这一法律名称。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 ,从小传统上讲是“权治”社会 ,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法治化 ,大量蕴涵西方传统的国家法律势必与中国的民间规范在互动中产生冲突。从小传统看 ,我国法治化的目的是实现从政府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换 ,从大传统看是实现从民间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转换。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密切互动的背景下 ,本文通过在北京进行的法律与社会问卷调查的实证数据 ,提出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越轨的三种类型 ,分析了人们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不同关系下违法的原因 ,指出了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实质上是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协调与妥协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9.
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权治”社会,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法治化,大量蕴涵西方传统的国家法律势必与中国的民间规范在互动中产生冲突。从小传统看,我国法治化的目的是实现从政府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换,从大传统看是实现从民间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转换。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密切互动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在北京进行的法律与社会问卷调查的实证数据,提出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越轨的三种类型,分析了人们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不同关系下违法的原因,指出了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实质上是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协调与妥协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唐思洁 《理论界》2001,(6):54-54
一、民商法的构成 民商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由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组成。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民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民法”一词于清朝末年从日本传入中国,从此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建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身份的基础上,直接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的目的便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大陆商法历来被视为民法和特制法。从一般…  相似文献   

11.
柴荣 《河北学刊》2007,27(1):210-213
民国时期的民法思想是中国近现代民法思想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对民国时期的民法思想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以三民主义为指导,体现了世界民法社会本位的新思潮;其继承清末变法修律的传统,凸显了西方民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民事习惯进一步磨合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2.
中国立法机关的历史变迁经历了无常设立法机关、常设机构和群臣参与、立法权专属于特定机关三个时期.在法律本身是经义或礼仪的附庸那些年代,立法权并不专属,而是控权集团贯彻时势政策的附从机构;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决定了立法产生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分立于其他行为规范.清末以降西方民权思想的引入,开始让中国人认识到人民主权理念支配下的立法权才是国家最重要的主权归属;举凡民政、财税、军政等整个社会生活都应由立法来规范,并且这些法律是能够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的;立法权开始专属于议会机关或类似代表机关.  相似文献   

13.
清代东北管理体制是东北史研究的焦点之一.在半个多世纪的探讨中,产生了旗、民分治、合治,以及军府建置等众多观点.表面上看起来莫衷一是,实际上,并不存在200多年不变的制度.笔者认为,清代东北三将军辖区的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并不能一言以蔽之.简单地说,黑龙江将军辖区,以军府体制从始至终;在吉林将军辖区,雍正及乾隆初年,旗、民分治的体制乍现即逝,亦演变为军府体制;盛京将军辖区以旗、民分治为管理的根本原则.但即使是在盛京地区,也不排除旗、民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扩大.  相似文献   

14.
边疆防卫是任何国家、政权的重要职责。本文主要从具体的史实入手来窥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在西藏的驻防制度,以期对今天的边疆驻防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亲亲相隐”思想最早源自中国古代先秦儒家“父子相隐”的理论学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经久不衰,持续至清朝末年。作者考察了其思想的源起以及在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探讨了传统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成因。  相似文献   

16.
张小也 《社会科学》2006,6(4):174-182
明清两代法律规定的贱民范围很小,清代更是推行了"豁贱为良"政策.但是,社会中的贱民群体却人数可观,而且良贱之别的观念也异常顽强.本文通过分析同治年间九姓渔户改贱为良的过程和制度背景,探讨了制度与文化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相似文献   

17.
清初的黄宗羲与清末的章太炎,二者的思想都对清末的社会变革产生重大影响。章太炎对黄宗羲的责难,却引出了古人、今人都难以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定额非“定额”——晚清各府州县学缺额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多学者把清代各府州县学学额作为实际取额,并以此进行相应的推算。用这种推算方法来研究清前中期未尝不可,但对于晚清来说,则往往夸大了实际数量。晚清战乱灾荒频发,受影响地区经济破坏严重,人口大量损失,应考童生常常不足,文风也普遍下降;同时,许多地方都捐广了数量不菲的学额。在“任缺毋滥”的体例下,缺额成为常态,其中武学本身就不为士人所重视,缺额尤为严重。今后利用清代学额来进行相应推算时,为避免高估,应对缺额现象予以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9.
"讨厌"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个常用词。论述了"讨厌"的成词过程、语义演变。明清时期,它由短语融合成复合词,演变途径为:动宾短语/兼语短语〉复合词。"讨厌"最初表达"令人厌恶",清末发展出"厌恶"义、民国时期发展出"嗔怪"义。认知凸显和高频使用是其词汇化和语义演变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0.
读律与哀矜,既是清代中国听审经验之总结,又是听审实践之指南,因此成为清代听审折狱的核心概念。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否依法听审,乃是清代法律的关键问题。清代法律有"讲读律令"的专门规定,司法官员是否"讲读律令",是否"通晓律意",是他们在听审断狱时能否"具引律例"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儒家倡导的"仁政",是"爱"或"爱民"的政治,也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哀矜"是司法官员的同情之心和怜悯之情,也是"仁爱"的一层意思。哀矜与读律、慎刑、中罚、心服等司法的核心理念之间,都存在着关联。清代中国"情法两尽"的司法模式,与要求司法官员以"读律与哀矜"来听审,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