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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崇尚的美德,反之,见危不救则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总结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现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但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义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立法中未涉及见义勇为者因过失造成受害人状况进一步恶化时能否享受豁免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提出借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提出见义勇为不应当成为法律义务.通过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助力见义勇为做出的正确回应. 相似文献
2.
见义不为现象的法律救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昕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2):131-134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定社会和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作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实行法律保护是救治当前道德冷漠现象的一剂良方,是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又进一步充实了法律的正义精神,是法律价值的全面体现。但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相应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推行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两者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相似文献
4.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方秀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5):732-735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5.
孙日华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1):86-90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应该将范围限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后,不能对见义不为者进行法律的制裁,否则将导致更多的道德风险.准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是,二者之间又缺乏未来反复合作的机会.如果排除道德因素,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要解决信息、信任造成的见义勇为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利用现行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诈骗罪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重新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申报和调查程序、公益基金运作、免责条款等,最终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6.
陈方秀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5):732-735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7.
马陇平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48-51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保护是一个热点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分为救助行为与对侵权行为制止两类,对第一类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法律的保护均无异议,但对于第二类见义勇为行为则存在见义勇为造成新的损害赔偿问题和见义勇为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故对见义勇为行为应首先进行分类和定义,做到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杜绝见义勇为行为的滥用,防止公众对公众权力救济信心的丧失和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李乾宝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16-18
目前我国法律对如何调整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尚无明文规定 ,从现有的民法角度上看 ,见义勇为行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权。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 ,建议对民法通则若干条文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9.
金强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6):51-55,127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见义勇为的权益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尚不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应以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为归依,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实行政府先行补偿、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救助联动机制、妥善运用救助基金,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0.
11.
论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兼论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学华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3):47-50
见义勇为事例的不断涌现给法律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有些学者呼吁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立法.实际上,现行法律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制度足以调整见义勇为问题,当前各地纷纷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在实践中的欠缺.解决见义勇为,不需要专门立法,而需要大力普法. 相似文献
12.
安徽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还不够系统、完善.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督,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3.
张雪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65-67
补偿和激励见义勇为有多种方式,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和激励并无统一观点。通过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分析其产生生理资本性成本、人力资本性成本、社会资本性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了补偿和激励两个计量模型。运用货币手段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补偿和激励,以期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14.
证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陷,指出我国应尽快出台《证人权益保护法》,并以专门法的形式详细规定证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各项权益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5.
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6):64-68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为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付出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时,自身的损失却往往不能得到社会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而造成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立法的缺失,损害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要保障见义勇为损害得以救济,须在认清见义勇为的多层属性的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进行统一立法、完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机制。立法中应着重关注救济资金来源的明确与保障,规范、协调一致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建立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损害救济的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桂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4):25-30
我国当前的对女性就业机会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表现在招收录用、职业培训、退休年龄、下岗等各方面.为了在法律上对之进行规制,我们应该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推行生育保险,促进就业. 相似文献
17.
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缺陷,导致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明显不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有效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8.
王家阳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02-110
鉴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制度对全社会传播正义的价值与公平责任制度守望互助的基本理念最为契合,因此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宜定性为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一。由于精神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结合见义勇为者亟须优待的社会需求,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损失范围。关于具体的精神损害补偿路径,应采取多样化的救济机制,并且对精神损害补偿数额加以限制,实现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受益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为《民法典》时代中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解释论方案。 相似文献
19.
林小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19(6):7-13
当前,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整个妇女群体的个体权利保护能力的不足以及相关制度和立法、执法中的障碍,是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但对上述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又未能涵盖,因此,在妇女权益保护制度方面引入公益诉讼已成为必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是空缺,已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栗占荣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1):59-61
我国现行法律给人予太多的困惑,如劳动法管不到农民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交通法规大幅度减免机动车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违背重在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精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倚轻的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等,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