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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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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调对接与和谐司法关系密切,其本身具备解纷、效率及秩序三大价值。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案件受理类型不明确、诉前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员物质保障不力、对接模式存在不公正隐患等问题。因此,应明确诉前调解受理范围,规范诉前调解期限,建立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物质保障,实现诉前法官与诉讼法官的分立。  相似文献   

2.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至非诉机构、以充分发挥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S省P县法院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实证调研,分析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加强法院的指导、对案件进行类型化调解、创新工作机制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杨晓兵 《南都学坛》2015,(2):122-123
<正>一、我国法院非讼化调解的现状我国的委托调解与国外作为司法ADR主要形式的非讼化调解在很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从各个法院运行的具体情况来看,委托调解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1)法院根据调解案件的需要自己组建调解员队伍的模式。法院的调解员由法院聘请,在法院从事非讼化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主要由退休法官、优秀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组成。目前,这种模式在一些地区已发展为附设在法院内的规模较大的诉调对接中心。(2)由司法局选派优秀的调解  相似文献   

4.
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中承担的角色期望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法院邀请调解、委托调解,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虽然法院角色扮演行为大多数与角色期望相一致,但是法院角色存在越位、缺位、错位和模糊现象。出现法院角色失调的根源是一些法院错误理解诉调对接目标、片面践行能动司法和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性不足。为使法院正确扮演自己的角色,应该从正确理解诉调对接目标、理性对待能动司法和加强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性对法院角色失调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5.
论诉调对接的法理基础与价值诉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在能动司法理论的基础之上,能动司法理念在内涵和特征上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创建与实施提供了法理支撑。对诉调对接的社会功能不能做过高的期望,其价值取向应定位于实现诉讼与调解的平衡,实现新时期调解制度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诉讼压力沉重的局面,还有赖于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  相似文献   

6.
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到各类调解中,是律师与调解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该制度中律师混合着“代理人角色”与“调解员角色”,而这两种角色在地位、理念、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冲突。此角色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存在律师调解员中立地位易受影响、难以适应调解工作、存在道德风险、参与调解动力不足等问题。从比较法视角看,建立和培育专门从事调解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化解角色冲突的关键,但其目前在我国仍面临着律师行业与商事调解欠发达的困境,因而现阶段可主要从制度完善层面缓解因律师调解角色冲突产生的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是实现调审分离的重要举措。该文以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通过对X区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的实证考察,发现该制度的组织结构呈现"科层制"特征,并按照"诉前—诉中"双轨制的运行程序开展调解活动,在案件分流、防止法院调解裁判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组织结构与运行程序上仍存在问题,需从优化人员组成、健全管理机制、运用合意诱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启动方式、畅通部门衔接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大调解的格局之下,调解作为民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其作用和效果在不断加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由于其独特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之中,一直保持较高的调撤率。而各地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创新机制,使得调解的比例持续增高。虽然调解能够及时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但案结事了不意味着法律的公平正义一定得到彰显。因此在推动民事诉讼诉调对接的同时,应当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保持对于法律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9.
文章根据对西部某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剖析了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同时选取了几个发达国家的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在借鉴国外成熟模式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诉调对接机制的确立与运行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马克斯·韦伯的正当性概念为诉调对接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与价值基础。合法性是诉调对接机制的制度根基,规律性是诉调对接机制的合理性体现,道德性是诉调对接机制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1.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从理论上寻求“诉调对接”的存在价值,指出“诉调对接”是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互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平台。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就“诉调对接”的原则确定、流程设置、平台搭建、核心保障等问题提出具体设想,并对构建“诉调对接”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就司法审查的程序启动、审查原则、结果判断、强制执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相似文献   

12.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3.
诉调衔接是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诉前调解呈现强制性倾向、矛盾纠纷预防不足、多元主体联动性不够;诉中繁简分流标准模糊、诉调资源配置不平衡;诉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审查方式过于严苛。在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实施RCEP、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借鉴浙江等省和闲鱼法庭经验,解决相关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诉前建立健全一站式诉调衔接机制、合理引导诉前调解;诉中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促进审判资源归位;在执行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  相似文献   

14.
以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应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完善社区调解制度。社区调解制是社区调解员采取说理的方式,运用情、理、法化解居民之间纠纷的制度,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与社会秩序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海市社区调解在全国占领先地位,但是上海市社区调解制度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似文献   

16.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三调联动”)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崭新思路。借助覆盖范围广泛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充分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的理念与价值已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不少国家都结合国情建立起适合本土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文构建起一对分析模型,即纵向三角结构的权威模式和横向线性结构的协作模式,对凉山彝族地区的刑事和解运作——德古调解和检调对接进行了考察,指出德古调解是典型的协作模式,而检调对接属于权威型和解模式。德古主导的刑事和解实践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不少冲突。从长远来看,应通过修法允许德古调解对国家制定法的适度背离;近期可操作性的办法则是从刑事和解程序和效力等方面消弭德古主持刑事和解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裴蓁是电视节目《新老娘舅》的特约人民调解员之一,其理性、公正的调解风格受到不少百姓的欢迎。前不久,他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裴蓁工作室",专门为群众调解处理矛盾和问题。从事人民调解员已有十余年,裴蓁说自己喜欢这份工作,因为工作为他带来了全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从理论上寻求“诉调对接”的存在价值,指出“诉调对接”是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互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平台。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就“诉调对接”的原则确定、流程设置、平台搭建、核心保障等问题提出具体设想,并对构建“诉调对接”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就司法审查的程序启动、审查原则、结果判断、强制执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相似文献   

20.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单靠法院一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非诉调解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并不认可,这使得大量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为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的功能,但在效力的正当性、效力的内容及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协调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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