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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继红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3):267-273
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保函、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海运中极为普遍。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各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效力等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国际货物海运中,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尝试厘清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探讨清洁提单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方式,旨为应对清洁提单保函带来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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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瑛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4):27-29
对虚假清洁提单进行了概述,并从一般保函的效力出发,讨论了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关于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效力认定进行了阐述,认为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且有必要确立其效力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4.
唐颖侠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3):63-67
提单欺诈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海事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涉及货物运输、保险的贸易中,单证交易已经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利用单证进行欺诈也就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海事欺诈手段。海事欺诈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体系,日益成为航运界比较重要的危害,我国成为海事欺诈的主要对象。对提单制度的完善正是其发展的新契机。 相似文献
5.
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对班轮条件下提单仲裁条款和租约下提单中的仲裁比较和中国对临时仲裁的效力认可以及影响仲裁条款的情形探讨,对当前的海运提单仲裁条款的适用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尹冀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5):62-65
承运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签发提单,承运人不如实签发提单的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无疑构成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欺诈,并应当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享受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对此,承运人应当从严把握签单,对保函的接受亦应当慎重。 相似文献
7.
薛宁地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1-123
刘白玉教授称他在翻译实践中发现大量关于海运提单的误译。他举出了若干例子,并分别进行了述评。刘教授所提出的翻译方法与他所作的述评均有可商榷之处。为促进学术讨论,特撰文与刘教授以及研究商务英语的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论述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面临的几种常见提单风险: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空头提单;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出口采用FOB的提单风险.并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做好资信调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承运人的选择权;谨慎订立买卖合同,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9.
董璐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05-11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运输的纠纷往往参照海运提单中的仲裁援引条款解决。虽然这一做法已成为商业习惯而被广泛应用,但从法理上这类援引条款的效力仍饱受质疑,适用规则不清晰。基于对海运提单流转方式和仲裁条款独立性的考量,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双重法律结构,在该结构中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明示的援引条款并入海运提单,成为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间的仲裁合约,对当事双方产生合同效力。我们应从海运提单中的法律性质出发,论证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法律属性,阐明仲裁援引条款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8,27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1.
俞飞颖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即:利用设定“质保金”进行欺诈;利用抵押担保进行欺诈;利用中介合同进行欺诈;利用“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利用空白合同和“钓鱼”合同进行欺诈 相似文献
12.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通常在以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全套提单都是通过银行转给买方的。如果信用证另有要求,将部分提单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会对开证银行和买卖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对卖方来说,这样的信用证并非不可接受。 相似文献
14.
宁贞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2):45-46
履约保函与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在涵义、功能和适用条件等方面不同。在进岀口贸易项下,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出口方(申请人)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履约保函的申请人有义务委托银行开立保函,银行付款之后有权要求申请人予以赔偿。履约保函会给申请人带来风险,申请人应主动加强合同管理,通过预警风险来提高自身合同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
15.
刘志云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9-45
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的生效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海运服务也一样。本文通过对GATS与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分析,认为GATS给我国海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承诺,而是谈判进展,并提出我国海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相似文献
16.
刘志云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13-17
我国加入WTO后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生效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 ,海运服务也一样。通过对GATS与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分析 ,认为GATS给我国海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承诺 ,而是谈判进展 ,并提出我国海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相似文献
17.
刘志云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2,2(4):13-17
我国加入WTO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生效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海运服务也一样。通过对GATS与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分析,认为GATS给我国海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承诺,而是变判进展,并提出我国海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相似文献
18.
马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4):326-328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19.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问题。正确界定“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同时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相区别,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梁克秀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3):84-84,92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有价证券的债权牧场生和物权特性,它作为债权证券证明的权利在于提单持有人对运输的货物有提取权;而作为物权证券证明的权利则在于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占有权,提单上记载的权利得以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以提单的占有和转移为前提;而有价证券的特征就是民事权利与权利证书本身的紧密相连,即没有权利证书,民事权利就不能实现,也不能转让给他人,持有提单的人就是权利享有人。有价证券按其证明的权利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提单具有债权证券和物权证券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