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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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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品广 《社会科学》2022,(4):133-144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均已涉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元素。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建立在寡头相互依赖理论基础之上,既可以破解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难题,又可以成为经营者集中协同效应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规制漏洞的重要价值。但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日益受到外部干扰等新兴理论的挑战,实施中产生的制度竞合、结构导向与救济难题也引发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本地化视角下进行制度调适,通过妥善处理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以及构建恰当的分析范式,在发挥制度价值和化解制度困境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2.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并不具有稳定性;此外,通过市场份额推定虽然较为容易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但可能造成没有协同行为的寡头市场被过度干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当采用设定一般性的法律要件(要素)的方式来直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4.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制度。通过对2009年我国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以及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分析,反映出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申报资格、程序的细化、调查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的方面包括:以不同行业来定明经营者集中不同申报标准;强化基本控制标准的指引性,在实施条例或指南中细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判断是否会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时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因素;以20%-35%作为我国界定市场份额的安全港标准来考虑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以市场份额标准为主,辅以HHI标准并结合其他因素来计算市场集中度;还应从是否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人为壁垒,是否增加其他经营者的沉没成本,集中后的技术优势是否成为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重要因素来考量。  相似文献   

6.
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可能具有反竞争效应,然而在芝加哥学派“假阳性错误”成本大于“假阴性错误”成本的理论观点以及反垄断监管困境的双重影响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长期采取宽容的态度。但是芝加哥学派的错误成本理论在应用于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时存在局限性。频繁实施的初创企业并购非但不会导致超大型平台走向自毁,反将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抬高市场进入壁垒。即便市场经历漫长期间之后最终完成了自我纠正,规制不足所造成的“假阴性错误”成本也会十分高昂,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行业创新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均会受到长期不利影响。因此,在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加大监管力度,应当成为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取向。基于这一取向,未来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思路需要进行以下调整:以初创企业市值、用户规模、流量规模等补正并购的既有申报标准;确立契合平台经济特点的竞争损害分析框架;针对超大型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不同效应建立宽严相济的法律制度;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加广泛的证据收集权,强化参与并购经营者的证明责任,并通过结合这二者的方式来化解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取监管信息上的...  相似文献   

7.
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判明某个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考察集中的竞争效果.可口可乐集中汇源一案中,集中通过传导其支配力量,集中必然导致可口可乐在果汁饮料市场拥有支配地位.依据杠杆理论,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消除潜在竞争.同时集中将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的裁定是正确的,但需对论证理由进行说明以增强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企业并购规制是反垄断立法的重要部分,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欧盟通过对并购规制的改革,在实体标准方面引进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的新评价标准,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不再是惟一的评价并购的标准。通过对欧盟改革前后并购评价标准的经济分析和比较,对我国并购规制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2023,(7):114-121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11.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2.
董新凯 《学术界》2023,(11):67-80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相似文献   

13.
产业链功能效应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从企业和产品视角考察从企业和产品视角考察,产业链具有整合效应、集聚效应、竞合效应、协同效应四大效应。1.整合效应当前,我国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整合主要有两种方式:(1)凭借科技、资源和资金优势并购同行业企业,实现产业整合,扩张企业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以提升盈利水平。(2)结合企业资源优势,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下游拓展,实现相关多元化发展。产业链整合无论是并购同行企业还是实现相关多元化发展,都必然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等,而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靠自己、靠银行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资本市场在产业链整合…  相似文献   

1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被各国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在反垄断的立法进程中也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作为重中之重。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认定标准,这是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国外一些较为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两种(或多种)文化融合之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增加,超过了两种(或多种)文化相对独立时各自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简单加总,则文化整合产生了乘数效应.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文化差异的企业合并,由于文化的乘数效应,并购企业的经营效益可能成倍于单个企业经营效益的简单加总,也可能由于企业文化冲突难以协调而产生文化风险,使并购企业的经营效益小于单个企业经营效率的简单加总,甚至使企业并购失败.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竞争的核心已转向企业文化的竞争.因此,企业的并购过程不仅仅是企业间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优化组合,更重要的是企业文化的优化组合.  相似文献   

16.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2,(3):132-137
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公用企业实施的反垄断调查问题,其结果将直接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反垄断产生深远影响。电信业互联网接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要素在于对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应对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具体合理的规制措施,以消除互联网接人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7.
欧美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美是较早制定和实施并购规制政策的国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和多次修改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并购法律规制体系.从欧美近百年并购规制政策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效率作为并购竞争效果评估的肯定性因素日益受到重视,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只要并购带来的效率能够强化并购企业采取有利于竞争和有益于消费者的行动能力和动力,从而抵消并购可能给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反垄断当局就不会宣布并购与有效竞争不相容.中国是处于转型经济中的发展中大国,并购规制政策中需要考虑效率因素,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指南中也应设立效率条款,以体现并购规制政策的价值取向,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司法认定的重要依据,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其罪过形式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非法所有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更有利于揭露该罪名的本质、把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非法占有目的,即是行为人欲意控制、支配、利用、处分他人财物并追求不法获益的内心意念。同时对其进行司法认定还应该关注如下三个要素: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内容。  相似文献   

19.
曹阳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8):174-183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相似文献   

20.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重要的事前竞争监管制度,具有预防垄断风险的功能。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赋能的同时,也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带来巨大挑战。数字经济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制度风险是系统性的,需要全面梳理和系统建构,而数据要素作用是系统性制度风险的源头。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数据—结构—行为—政策”(DSCP)分析范式,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提炼出数据要素性、结构复杂性和行为不确定性三组风险点。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应当抓住数据这一关键要素,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征和新问题,围绕审查范围、竞争分析和救济设计方面的制度缺口,进行顶层设计和政策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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