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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区块链技术从比特币到以太坊的应用扩展,标志着其引发的冲击正在从货币领域走向法律领域。区块链系统的分布式存储和可自动执行特性支持其能够对传统合同、企业组织和市场等主要治理机制实现更为高效的功能性拓展乃至替代。区块链治理的可行性也能够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中获得充分的说明。作为一种新生的和发展中的治理机制,区块链在与企业组织和市场的竞争中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区块链治理机制运行的基本逻辑中蕴含着重要的法理学意义,因而必然会对既有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产生挑战并推动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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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迫在眉睫,但网络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落后,治理工作面临治理对象局限于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网络法治体系尚待完善等主要问题.区块链技术所包含的时间戳技术及其可溯源防篡改特征、分布式账本技术及其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技术及其自动化特征将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区块链技术具有一定的限度,其所包含的匿名性问题、去中心化特征、代码治理模式将给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带来监管机制、传播机制、立法机制的挑战.对此,必须坚持开发区块链技术与监管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区块链技术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的配合、区块链技术赋能与党的舆论工作的融合,构建全方位、全天候、多层次的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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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并非以完全匿名化的技术措施贯穿全链条网络,区块链技术以节点利用机器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去中心化处理为特征,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个人信息处理者集中化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为逻辑,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及运行逻辑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范逻辑产生冲突。冲突的化解需要在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特性的前提下衔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规范区块链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坚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为价值面向,区分区块链多方主体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角色定位与责任分配、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合规义务以及创新区块链监管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优化与相对解释论的立场,构建区块链上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根据区块链具体应用实践以及信息服务主体对链上个人信息处理的关键要素有无实际影响力和参与程度,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主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的分级分类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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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安全法的角度观察,相较于互联网,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及其应用具有更高的网络安全性,并正在采取新的技术措施加强其安全性.然而,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并非绝对安全,技术与法治耦合保障区块链安全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当从网络安全战略的高度重视区块链的安全应用,从"零信任安全"的理念构建区块链的安全架构和法治保障体系,在区别私有链、联盟链及公有链的技术特性和区分区块链技术安全与应用安全的基础上解决区块链产生的特殊网络安全法律问题,运用网络安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在政策、标准、规则及机制等方面推进区块链安全的国际合作,践行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相似文献   

6.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极具变革性的技术,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可追踪、数据不可篡改、开放性和货币属性等特征。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有助于解决社会工作在服务方法、服务内容、服务评估和服务研究等方面的困境。应在社会工作的服务方法、服务内容、服务评估、服务研究等方面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正视人才、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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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具有自我激励、自我监管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账本技术,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广泛应用于跨国供应链的存证与监管、跨境支付以及贸易管理便利化等方面。但基于数据库的技术特质,区块链仍然难以突破法律上“技术中立”原则的约束。链上所记载的数据只是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镜像记录”,而不是贸易交易关系本身。区块链技术不能脱离贸易当事人的行为发挥法律功能,区块链技术也不可能在法律的真空中独立构建起一套贸易“代码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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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飞 《社会科学》2020,(3):96-104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乃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集合,具备主体、财产(代币)、成员权、表决机制等组织要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时,投资者经由智能合约完成投资,取得投票、分红等权利,类似于众筹尤其股权众筹,但两种模式下所涉主体关系、组织治理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亦非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信托,其法律关系结构区分显著;更非公司,不具有公司完备的中心化组织机关及法定性特征。从商事合伙主体要素、可推知的投资者意思、发起人最终控制者地位、衡平投资者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考量,当下适宜将其界定为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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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是在计算机代码中构建的形式定义的承诺,合约参与方可以执行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分散的承诺协议。从智能合约的技术维度分析,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性、执行性、匿名性三个特征。其功能在于寻求弥补传统合同法方面的不足,增加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旨在消除法律强制执行的必要性。相较于传统合同法律框架,智能合约以牺牲灵活性换取效率,不确定因素订约对智能合约的影响更小,可以避免多重解释和重复谈判,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的保护隐私安全。从传统合同法维度分析,智能合约在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合同解释等方面影响合同法律规则。面对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法的影响及其不足,应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律框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完善智能合约的形成规则、履行机制及违约和救济规则,建构现代合同理论,为智能合约这些新类型的无名合同预留法律规制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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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国  朱士涛 《江淮论坛》2023,(1):132-138+193
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难题需要运用创新性、前瞻性和科学化的思路与方法予以化解。区块链作为数字技术的突出代表,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匿名性加密性等优势和特征,为解决城市社区治理难题提供了可行而有效的解决方案,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区块链嵌入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也不是万能的,它还会存在技术异化风险,要求人们科学处理科技与人文的对立和冲突,在实践中找准实践路径,做到既注重治理效率,又兼顾公平,始终坚守区块链发展为实现居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导向和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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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作为“元技术”的区块链正由加密数字货币时代过渡到智能合约时代。立足法律向度认识区块链技术支撑的智能合约,首先要解决智能合约的定性问题,即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基于数字加密的区块链结构赋予合约的信赖保障机制、去中心化系统与区块链体系架构的底层技术支撑共同促成了合约的生成、发布与执行,是智能合约合同属性的本质依据。智能合约可以认为是符合当下社会发展趋势的合同形态。分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和价值引导的必要性等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一样,都是内在本质与外在形式的统一,应当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容与程序框架内提供解释与救济,以有效回应当下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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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英 《社会科学战线》2021,312(6):209-216
区块链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产业变革带来了新动能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无限可能。文章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依据,阐述了区块链技术的内涵与核心特性,剖析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可行性与适配性,进一步从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过程和治理模式四个维度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对社会治理创新的影响机理,指出区块链技术将会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走向主体平等化、机制高效化、过程透明化和模式服务化。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还将会面临政府权威、安全监管和价值认知等方面的挑战,政府要高度警惕各类潜在风险,确保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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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首次强调科技支撑在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区块链技术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利用区块链技术可规避传统基层社会治理困境,诸如:行政色彩浓厚、需求与服务不对等、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等.区块链技术具有智能合约、时间戳、分布式账本等特点.基于此,创新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三大机制:需求评估机制、服务供给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区块链+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的信任关系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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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成因,腐败治理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撑.当前我国反腐工作面临信息来源碎片化、可信度低、查证成本高、缺乏统一规范、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腐败治理的效率.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去中心化、安全性高、开放透明的扁平化的信息传输体系,能够实现价值传输的泛化管控.合理运用区块链,能提高监督效用,打造"不敢腐"的监督利器;充分发挥信息价值,建设"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全社会联动,开展"不想腐"的廉政教育.区块链在腐败治理领域中的有效运用还需一系列支撑条件,重点是优化腐败治理体系、健全法规制度保障、清除利益与观念障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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