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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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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要素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分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主体、受让主体和政府四类;客体为农村土地和流转主体行为;流转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自主权、用益物权、救济权等,承担的义务则主要表现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  相似文献   

2.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相似文献   

3.
张纯 《学术界》2008,(2):221-226
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公权与私权之争.笔者认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私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论的症结在于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现实问题、私法立法不足、主体设置不清.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般私权的特征,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处分、自由交易这些土地.作为所有权本身,在权利的行使上是无限制的.但是这丝毫不排除来自公法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来自于外部而不是自身.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性质是由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公私法划分这一法制体制以及民法本质、所有权本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4.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不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还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规定了不同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利保护,对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强化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5.
矿业权法律属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等.本文认为,矿业权虽然规定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与用益物权最为接近,但仍具有很多特性.矿业权制度的实质是将矿产资源这一自然财富转变为社会财富,并在个人和国家之问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只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矿业权人对财富的进取心,更好地推动矿业开发.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太阳能资源作为一种日趋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太阳能资源符合现代民法理论对所有权客体的要求。国家作为太阳能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具有正当性。太阳能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民法上的所有权而非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权。自然资源领域普遍存在的"国家所有权——私人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可以成为太阳能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8.
以地役权来定位地票交易的法律属性,虽然形式层面,具有相对合理性的面相,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地票交易的实践运行提供规范上的保障。但逻辑层面,这一界定更多的是着重于地票交易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偏重于结果层面的实用主义思维,而没有真正的穿透地票交易的本质属性,为其法律性质在权利平台上找到准确的定位。此外,在价值层面,在各种新型权利不断产生的背景下,以地役权这一具体内容不确定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兜底性用益物权来定位地票交易法律属性,遮蔽了土地开发权这项新型权利的生成,不利于社会转型期新型土地财产权的生成和发展。回归问题的本源,地票交易应定位于土地开发权的交易。  相似文献   

9.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0.
土地利用的立体化,带来了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空间已脱离传统的法律概念而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空间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但并非一项独立的物权。我国应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中规定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表现为主体缺位、内容残缺、权利实现形式单一、客体范围不明等,严重地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应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私权主体地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完善权利人的权能、发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  相似文献   

12.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13.
承包经营权在外部环境、产权关系和权利主体层面均受制于国家战略管制、集体治理场域和亲缘地缘关系,表现出极强的社会关联性和复杂性。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制度变迁的需求和风险,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和退出机制,筹建农民权益维护组织,完善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退出的渐进式改革。  相似文献   

14.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区别。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其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同时用益物权上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可依法自由转让,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原则规定说、不予规定说和具体规定说。文章认为与其将准物权的内容拆散,不如将其在各自的特别法中统一规定,而只在民法典上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同意原则规定说。  相似文献   

15.
水权的权利客体应是水资源,它是水资源所有权以外的、对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的总称。水权的性质判断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它是一项具有强烈公权性质的私权,是民法中的准物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构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角度 ,运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根据我国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实际情况 ,参酌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内容及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权利、义务结构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条件 ,着重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物的利用秩序的公平和稳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物权法的自物权 (所有权 )与他物权的权利结构等方面研究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其次 ,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7.
森林资源采伐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作为由林权派生出的用益权类型之一。森林资源采伐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财产性和用益性。但由于采伐权的客体森林资源本身的环境公益特性,致使采伐权又不同于传统一般物权,从而表现出一些准物权特征。本文主要用于澄清森林资源采伐权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与林权、采伐许可证等概念的关系;同时也兼顾了国有森工企业改制上市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副实,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的深层根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非土地所有者,即集体"主体"虚拟。集体权利主体的多级性法律规定,集体行为事实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等导致集体土地权利的缺失。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选择是设立农民集体大会,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相似文献   

19.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已日益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运作,也就明确了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属性。特许经营权是普通物权而非特别物权、特许物权。其可界定为一种普通的用益物权,其权利客体具有不动产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地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个人的农地权利不仅包括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还包括基于成员权获得的参与农地分配、经营、管理、分享农地其他相关收益的权利。纵观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农地权益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偏向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思路,改革的主要举措在于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永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和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无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尚显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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