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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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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然性1.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党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而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可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也表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权.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可以单独行文,并可以与行政机关联合行文.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起草和制发的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体现国家权力和意志,对国家实施管理的规定、办公室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范畴,其仅适用于职责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或本机关及其所辖系统内部人员.  相似文献   

3.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从本质属性来看,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行政公文,不属于法的范畴;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广度、深度。在一定意义上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阶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不明确、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定,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被广泛运用,其准确适用与否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剖析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意义并提出如何正确引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当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文书处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等三个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使机关文书处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维护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了机关公文的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7.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根据办法规定,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擅自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效。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厦门市的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到发布、备案等各个环节都有了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8.
姚笑云 《秘书之友》2008,(10):32-34
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和措施。它介于行政立法与执法之间,是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范,只有各地方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办法。  相似文献   

9.
曹岑 《秘书之友》2008,(11):44-46
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规划,《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告官”制度。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原因,《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状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规章、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即公民无法对“红头文件”说“不”,导致了不同程度地“立案难”、“胜诉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的立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等。从广义上讲,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公文,可称作"立法性公文(文件)""法规性公文(文件)""立法性规范性公文(文件)"等,也常见有人将它们和类规章文件统称为"规范性公文(文件)"。但从狭义上讲,我们一般所说的公文,专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公务活动中,常常需要将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类规章文件向全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均不能独立行文,一般应履行法定程序后用狭义的法定公文文种  相似文献   

11.
刘爱生 《秘书之友》2009,(12):12-14
“红头文件”从字面理解是带有红头的文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的解释,我国的红头文件是指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它是仅次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文件。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胜似法律,  相似文献   

12.
<正>一、正义、法律、法律正义的概念所谓正义,指的就是公正的道理。纵观古今,正义的含义相当多,其中不乏有公正、公道、公平、公理等意。到了古希腊,正义甚至具有了神圣的性质,可谓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被看作与强力和暴力相对而言的,是与弱肉强食相对立的社会价值,同时具有秩序的含义。所谓法律,指的是法律的一个整体概念,包括了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  相似文献   

13.
如今,我国已有有效法律200余件,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76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的立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等。从广义上讲,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公文,可称作"立法性公文(文件)""法规性公文(文件)""立法性规范性公文(文件)"等,也常见有人将它们和类规章文件统称为"规范性公文(文件)"。但从狭义上讲,我们一般所说的公文,专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公务活动中,常常需要将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类规章文件向全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明确规定,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没有在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息发布平台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湖南省省长周强说,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10月1号开始改版,随后要建立英文版网站,面向全世界公开,及时为海内外人士服务。做出此项规定的背景是,湖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16.
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文秘人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政府文件与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如何区别,什么文件该以政府名义发,什么文件该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把这些问题辨析清楚,有利于规范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行文,提高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文件的制发水平.  相似文献   

17.
公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文.一般来说,公文的种类可分为:规范性公文、法规类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三种.法规类公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我们称其为国家行政法规,另一种是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称之为地方性法规.一、法规类公文的语言特点法规类公文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国家机关到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需要用它来规定有关人员应该遵守的事项、职责等从而保证公务活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健康有序地进行.法规类公文需要对所要陈述对象的定义、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等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因此它在语言方面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除了要符合原则性、合理性、约束性、精确性、稳定性、条理性和时效性外,对措辞方面要求准确无误、周密完善,尽量避免含糊不清、歧义或前后矛盾等.可以说准确性是公文语言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但是准确性并不是仅仅依靠精确词语就能够实现,一味地运用精确词语不仅达不到准确的效果,反而会使语言显得啰嗦.这就需要合理的运用模糊词语.  相似文献   

18.
罗锋 《秘书之友》2012,(5):38-40
一、高校公文主题词规范标引的意义1.规范标引公文主题词是文件规范的应有之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发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它具有严肃性、规范性、程序性和工具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9.
<正>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掀起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崭新一页。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各地纷纷出台问责办法,高举问责利剑",铁腕问责"让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了乌纱帽,但"问责秀"、"假问责"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行政问责办法是行政问责行为实施的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内地六个省市现行的行政问责办法进行比较分析,来探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20.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 2000年 8月 24日发布 )第 38条规定:"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整理 (立卷 )、归档……."一个单位日常处理的文件材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文件材料都需要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整理有其特定的对象,概括地说,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都是整理对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国家档案局 1987年制定 )为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提供了法规依据,目的就是要解决"有文必档"和"有档不归"的问题,具体从上级、本级、同级及非隶属机关、下级机关等四个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来分别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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