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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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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食用农产品致消费者损害的侵权案件,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不明确,理论研究也不充分.通过对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法律性质立法例的考察与分析,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立法者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衡量的结果.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评判标准,应当修订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为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2.
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文章通过对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界定生产者、销售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各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其责任构成要件并进而厘定损害赔偿的四种典型抗辩事项。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该表述不仅准确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内涵,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他们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过于笼统,应当加以适当修正,细化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及免除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但在承担主体及承担类型方面都存在立法缺失。为阻断不安全食品的通道,在流通领域形成食品安全预防机制,有必要增加电视台、广播电台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明确区分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经营者等多种身份重合自营商品的法律责任,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安全监管义务,并增加食品市场经营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提高民事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法律责任,从多方面完善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情况  相似文献   

9.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准确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未采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一界定标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并未规定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因此,风险开启、危险控制、运行利益等均不构成使用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机动车所有人将具有安全技术缺陷的机动车租借给他人或者将机动车租借给醉酒、无驾照之人,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亚于拼装车、报废车所有人的转让行为。举轻以明重,立法者应当重新评估租借缺陷机动车或者向无驾照、醉酒之人租借机动车的危险性,统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与第51条,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立法理念和角色定位是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问题。通过对法律理念的重塑和对监管体制完善问题的分析发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注重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及其制度回应,并遵循“禁止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基本原则。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角色定位,中国可在借鉴欧美资源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食品安全基本法”,在条文修改中注意基本法所具有的逻辑自洽、制度自足、规范体系和谐一致等方面的特性;同时注意它作为一般法所具有的严密性、公正性和统领性。  相似文献   

12.
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或推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看,事后救济明显存在不足,预防性行政诉讼尤显必要。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的矛盾与联系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两种情况应该有权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一是食品安全主管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中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挑战,既包括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趋势、高产与优质的不可兼得、农业生产体系的先天病态化、现行标准的模糊执行等仍较严重的内忧,又包括农业发展的对外依赖性风险、农业体系的世界边缘化风险、国外转基因产品的持续流入、外来生物的不断入侵等日益突出的外患,必须有的放矢地采取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搞好农村环境保护,精心搞好综合促动,认真落实农业清洁生产,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升级,积极构筑农业创新体系,尽快健全重大疫病、虫害快速扑灭机制,加紧完善全程监测预警系统等行之有效的应对方略。  相似文献   

14.
粮食生产会受到自然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自然因素、农民种粮意愿和农村劳动力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其中农民的种粮意愿和农村劳动力主要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下,我国粮食生产仍出现“十连增”,主要是因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提升了农民的种粮意愿和生产效率。最后,本文指出了粮食生产安全出现的新问题,并为维持粮食生产的持续增产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建党百年来,农村社会治理主体伴随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业生产合作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协同共治主体、乡村振兴新时代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统领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共同体4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建党百年来,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与农民主体地位相统一的演进逻辑和党的政治引领与农民自治实践相统一的行动逻辑,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演进体系。  相似文献   

16.
为研究中国农村人口结构变迁规律,基于2003~2012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跟踪调查数据,以山西10个村的样本为例考察了近10年来农村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和轨迹。研究发现,农村人口10年来平均年龄增长了4.3岁,而农业劳动力平均年龄增长5.6岁从性别和在家居住时间看,46岁及以上女性和61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是农村生产生活的主力军从工作时间和就业方向选择看,尽管农村劳动力仍以家庭农业经营为主,但外出就业和受雇用已成为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的主要手段从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看,滞留在农村的农业人口质量较差。研究认为,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中国农村人口结构和就业结构已发生巨大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空心化”、农业“女性化”和“老年化”特征突显,这些问题将深刻影响中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中之重是农村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新农村建设与户籍制度改革应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关注农业生产的“老年化”和“女性化”特征,以及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与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影响农产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到一个产业甚至多个产业的安全,更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机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相关法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中间层,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组织支撑,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作用,保证农产品的优质和安全;培育和创新诚信、安全文化,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文化动力。  相似文献   

18.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文章结合北京市通州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优势,明确了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定位及思路。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重点及区域布局:一是建立服务首都的优质农产品加工体系,包括建立加工专用品种和原料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二是打造“运河文化游”观光休闲农业品牌,包括建设精品采摘型农业生态园、休闲度假型农业观光园、科普知识型农业观赏园、运河文化型知名旅游品牌。最后,提出推进通州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四点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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