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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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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刑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它既没有放松对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没有放弃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线希望;而且对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具有强烈的瓦解作用,又能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保存一批劳动力。总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以下简称“死缓”)长期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死缓”制度确是贯彻少杀政策,改造罪犯的一项行之有效、极为成功的制度,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国际意义。一“死缓”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它是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这在法学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今,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专家,一般都认为  相似文献   

3.
文章提出应当重新构建死缓制度,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加以限制,仅仅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严重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刑罚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死缓制度是中国独创的死刑制度。它设立的理论根据是报应与功利的折衷体现;它的适用标准包括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它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5.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兼顾着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功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终身监禁可以溯及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被决定适用终身监禁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后,应依法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或不再执行终身监禁.  相似文献   

6.
我国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国内的大量存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轻刑、慎刑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以死缓制度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从价值论视角对死刑使用逻辑进行再思考。死刑的价值基础在于公平价值和功利价值。适用死刑在规范阶层、必要性阶层、执行阶层应当符合相应的价值基础,同时价值基础应该从公平价值逐渐向功利价值倾斜。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具有执行属性,体现在其于刑罚论中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死刑制度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适用死刑时进行第四层判断,即以死缓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为标准进行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判断。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终身监禁制度是附属于死缓的刑罚措施,认为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得以从宽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刑罚强度比死刑立即执行轻,比普通死缓重。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针对贪污受贿犯罪新增的死刑措施,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弥补贪污受贿犯罪刑罚力度上的空当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变得更加严厉。  相似文献   

10.
略论死缓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死刑适用制度,其对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和限制执行死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死缓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文章列举阐述了死缓制度的七个缺陷,认为这些缺陷是客观、明显存在的,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认为死缓制度属不科学合理的制度,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法律条文,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其一,逻辑不严谨;其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与国情不符,于法理不合;其三,“审判的时候”这一规定不严密.据此,本文拟从以上三方面分别说明修改刑法第44条的必要性,并就如何修改提出初步意见.  相似文献   

12.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13.
死缓制度是否具有人道性,是一个抽象性的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死缓制度人道与否,不能仅仅通过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对比从而得出肯定的结论,也不能因为其手段严厉而轻易予以否定.衡量死缓制度人道性的标准应为:以民意为视角,判断对罪犯适用死缓能否与犯罪的严重性相称、死缓是否是适合某类罪犯所有的惩罚方式中最轻的一种.目前在我国,从法律、政策、实践等层面予以综合考虑,死缓制度符合民意,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人道性.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首次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目前存在着一些分歧,包括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条件、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使用等。对于这些规定理解使用上的分歧,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出发,结合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只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三种方式1。虽然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对死刑适用标准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模棱两可,致使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适用规则不明,标准不一,存在恣意性。根据对126份样本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三种死刑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罪后被告方赔偿及被害方谅解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判断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不一,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虚置化,赔偿谅解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致使量刑失衡。基于此,提出以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为基石,以赔偿谅解、人身危险性为调节的综合性死刑适用方法,实现死刑适用规范化。  相似文献   

16.
限制减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全新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考虑,对刑罚体系中的死刑缓期执行进行修正,加以限制。限制减刑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不仅体现法制社会中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同时对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文章从限制减刑制度的定义入手,以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及标准来阐述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说明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意义,并对目前限制减刑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求更好地发挥限制减刑制度在替代死刑,限制死刑适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19.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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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具有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性质和危害都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与关押没有期限等特点。无期徒刑具备条件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却存在失之过轻的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具备条件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并列规定在同一个量刑幅度时,是选择无期徒刑还是选择死刑应分为三种情形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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