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我国未来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完善陈运生,曾庆群监护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实质上是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的补充,从而为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合法途径。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照护、财...  相似文献   

2.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11):18-19
<正>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实施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相似文献   

3.
监护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来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国以来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承认监护制度,但直到民法通则颁布,才使这一制度初步确立。监护制度的确立,解决了监护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维护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场所,无人照管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随时  相似文献   

4.
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和急救技术的发展使得相当数量的脑损伤患者得以生还,同时也带来了植物人数量的大幅增长.该类人群因脑部受到损伤丧失意志能力而失去意志自由,在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需求,亟待通过建构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补正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缺陷,而我国相关规范的缺失及实践操作中的不明确已经成为植物人权利保护的桎梏.外国立法中对成年人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废除、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大修正以及确立意定监护制度的新趋势,为我国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充分的借鉴.结合我国实际,应舍弃对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直接认定或宣告制度,将其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并引进意定监护,确认预先指示的法律效力,同时强化司法权的监督功能,建构由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个部分构成的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 ,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 ,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存在若干缺陷 ,应当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完善。一、立法缺陷1、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相似文献   

7.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等级划分不合理;划分标准缺乏准确性;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过于保护;相关配套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针对于此,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重新构建,应依照新的划分标准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个等级,建立并完善宣告、亲权和监护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8.
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对象、产生程序以及监护中止等方面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着重大区别,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开始、监护对象、监护人范围、监护方式以及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老年人利益保护。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方式不断弱化的特殊情形要求我国设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从监护层次、监护人监督、意定监护三个方面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路径,保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人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诉讼权利的代理问题体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的情况;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告的情况。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的权利,大都持支持的态度。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得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文章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当代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去行为能力化,实现与行为能力的脱钩。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为先导,在当代人权理念和可行能力视角下,存在过剩介入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过少保护的问题。在比较法上,除德国照管制度实现了与行为能力的彻底分离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仍然与行为能力藕断丝连。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体系编排上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纯粹当作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老龄化社会图景的变迁认识不足。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沿袭先行剥夺或者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模式。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及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解决过剩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可对第28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做限缩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泛化解释,并重新发现"意思能力"的功用,实现去行为能力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及缔约责任规定比较笼统,没有考虑其特殊性。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年龄段及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进行了划分和分析,论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将年满16 岁不满18 岁的大学生确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立法建议;论证了在高校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种类及责任承担原则  相似文献   

14.
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内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三,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发展和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随着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逐步显现的。历史条件的变化造成了权利能力制度的虚化和功能变换,行为能力制度成为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核心。在现代民法主体制度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界定主体属性功能日益强化,控制行为效力功能也逐步扩张。在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当采取总分则结合的体例安排,应当并存于财产法和人身法部分,应该通过一般条款和其他原则性规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发挥留有余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价值首先在于其在民事能力构造中的独特作用,其次应该在民法理论中合理建构法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疆域。  相似文献   

16.
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 提出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由于其意识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观点, 并对划分的标准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我国的监护制度立法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人保护仍存在着很大缺陷,有待我国民法典能将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主体资格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民事责任能力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否定其独立地位,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中的缺陷。通过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辨析,从而对民事责任能力进行概念界定和分类,有助于解决现有理论学说难以解答的民事活动特殊现象,为民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医疗实践中,医方往往以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来对患者同意能力进行评估,此种将民事行为能力与同意能力混同的作法应当受到质疑。事实上,患者对于特定医疗服务之同意行为并非属于民事行为,且其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更不能划上等号。将患者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区别开来,不但有利于医疗领域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更可使患者的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20.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关系学校、教工、学生和家长等多方主体利益,更关系国家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以分为因物的原因、因人的原因和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受教育阶段学生的行为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学前教育阶段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初等教育阶段学生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一般,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特殊;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同受教育阶段中,不同类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各方主体(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的法律责任分配是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不仅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而且有利于构建一个权责明确的社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展体育运动事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