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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6)
一、从立法上规定与完善罪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们知道,要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正确定罪,其次要正确量刑。而要正确定罪又要求查清犯罪事实,恰当地列举罪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确定该种犯罪的罪名,以便做到犯罪的“名”与犯罪的“实”相符合。显然罪名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与标志。正确确定罪名,说明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反映了犯罪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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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定罪与量刑、罪名与罪状以及独立性与附随性的矛盾.建议废除本罪,代之以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增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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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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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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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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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的一个类罪名。由于刑事立法上的模糊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刑法理论界对偷税罪、抗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问题的理解上还存在争议 ,需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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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罪名的设立为打击和预防消防安全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在罪状设置方面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切实有效地实现刑法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宗旨,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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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证罪及相关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以"证人"概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经历或者知悉案件情况的人。据此,应从四个方面完善与证人有关或者与伪证罪相近的罪名:一是把伪证罪主体中的"证人"扩大为一般主体,科学划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是取消包庇罪的规定;三是补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状,使之与妨害作证罪相协调;四是把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诬告陷害罪归入妨害司法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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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刑法成熟的立法经验.立法态度上应重视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上须注意总则与分则的协调;立法范围上需适当拓宽并增加罪种和罪名;分则条款设计上应当注意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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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加之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此罪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此罪的适用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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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罪是新设立的一个类罪名,从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新类罪名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统一。尤其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七个新罪名的设立,使原来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无法定依据加以惩处的现象从此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稳定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妨害司法罪新罪名的设立还存在许多缺陷,还有值得我们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商讨和完善的地方。笔者从三个方面对妨害司法活动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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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5):74-77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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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1):71-73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