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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个人本位观的影响,利益衡平理论在传统民事赔偿责任领域表现为个体利益的衡平,即以受害人利益为中心,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相关主体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利益衡平理论在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领域出现明显的发展变化,即从个体利益的衡平走向多元利益的衡平,具体表现为以社会利益为中心,受害人利益、加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多元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2.
论婚内损害赔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探讨在我国亲属法中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否赔偿问题,一直被学界、实务界讨论得沸沸扬扬,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判决。应当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做出让推定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实有违法治的基本理念。那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类案件做出明确规定后,该条为确定不明加害人提供了推定依据,从而为受害人找到请求相对人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这是否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解决已画上圆满句号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4.
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导致在审理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案件时,是否给予行政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与少存在模糊性。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制的考察并对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解读,得出审判实务中突破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赔偿的合理性。针对目前行政赔偿整体偏低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提高行政赔偿标准;否定性行政判决与行政赔偿判决双管齐下;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5.
民意虽然是当前死刑控制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因素,但不应当夸大民意对于死刑罪名减少和死刑废除的阻碍作用。在客观认识民意对死刑控制政策影响力的同时,通过变更刑法条文表述、公布死刑判决数和执行数、重视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及提倡死刑改革的多元化参与等措施正确引导民意,将会有利于我国死刑控制政策的实施。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人员对非法职务行为,目前并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在国家赔偿制度中通过遭受追偿的方式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司法人员因此享有一定的责任豁免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司法人员对非法职务行为应当承担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有助于规范其职务行为,同时有利于保障其正当的职业利益。  相似文献   

7.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竞技体育运动员致害的侵权赔偿定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技体育由于其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使其在具备较高观赏价值的同时,产生了众多的运动员伤害事故.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其性质及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盲目采用所谓的"内部规约"或"行业惯例"等作为处理依据,使得处理结果缺少公信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给其以合理定位,在澄清和驳斥各种侵权赔偿抗辩及习惯做法的基础上,谋求对运动员的保护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以经济学理论当中的博弈论为基础,提出了政府与媒体的两种博弈类型: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认为合作博弈作为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常态,在博弈过程中占据主要地位。为公共利益而博弈,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利益总量成为处理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指导理论,实现政府与媒体之间利益的纳什均衡是处理两者关系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11.
根据公约,外空物体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将国家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考虑到 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具备赔偿的经济实力,二是可以因此使国家加强对发射活动的监 督和管理。但实践中却可能遇到难以确定发射国的情况而使受害人面临索赔的困境。就是说 ,公约采取的是"国家负责"的索赔模式。笔者认为这样的模式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并主 张将私人发射者也列为赔偿责任主体,同时不排除国家的责任,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赔偿主 体,在该私人主体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继续要求发射国作为国家主体进行赔 偿,这个可以称为"连带责任"的模式。这种模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12.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春华 《东方论坛》2008,45(1):119-12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制度。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有着较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程序中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更愿意使用或者接受惩罚性赔偿。但最近几年,不管是哪个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在内,似乎有认可惩罚性赔偿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态度上。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去年5月,我儿子被张某殴打致伤住院。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某赔偿医疗费650元,但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很长时间,张某都以无力偿还为由,迟迟不予履行。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王伟忠王伟忠同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相似文献   

14.
美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在公众场所执行死刑,大众直接自由观看.1936年以后,死刑只能在监狱执行,但是,允许特定的死刑执行见证人观看.1996年至今,有14个州和联邦允许电视直播死刑执行过程.死刑执行的过程向公众公开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人道,应当禁止.但是,可以从死刑犯的利益出发,允许医生、神职人员、心理学家、甚至于亲属作为临终关怀者观看死刑执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受害人被伤害致死,其生前所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债权人,得向加害人行使具有物权性的追偿权;有权接受其遗产者得提出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赔偿;料理死者后事者享有丧葬费等费用请求权;与受害人间无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权享有属于遗产部分的请求权.死亡赔偿是加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家接受死亡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政部门作为请求权人具有妥当性.立法建议民政部门接受赔偿后,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后,所余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7.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导致第三人受有有形损害进而引发受害人受有与其自身的有形损害不相关的纯粹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类损失具有抽象性、间接性及受侵利益不具清晰轮廓和外延等特征.这些特征很可能引发诉讼的泛滥及责任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一类纯粹经济损失之受害人的赔偿也最难实现.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利益衡量问题,赔偿实现过程中需要进行多种政策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18.
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和惩罚机制较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救济措施。民事保护令制度恰是法院发布的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性或终局性人身与财产保护的制度。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这一制度有其法理基础。我国应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具体可对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种类及内容、申请、核发、执行,以及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救济多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但这些救济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补偿基金法律制度具有的公益性、补偿性、及时性等特性和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实践中受害人无法充分及时得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因此,应明确补偿基金支付申请的条件和补偿基金的支付范围,设计合理的补偿基金支付程序,确定补偿基金适用的序位,设置可行的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模式.  相似文献   

20.
"不应诉判决"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独特制度安排.由于审前程序具备解决纠纷的独立功能,因此自诉讼开始被告未积极应诉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缺席,从而做出不应诉判决.不应诉判决源自于司法竞技理念和陪审团审判制度,并在法律的历史变革过程中保持了自身的独特性与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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