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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最终都会归结到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上.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正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权保护上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提升司法实践效率,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可参照消费者协会模式,建立“环境权益保护者协会”组织来加强对环境侵权受害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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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现行环境利益的分配格局,通过新的环境文化的培植和权利、义务的设计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环境权本身就是国家和公民进行环境利益分享的法律分配方式。环境权可以定义为公民享有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权利,分为公民全体环境权和公民个人环境权。公民全体环境权以国家公平分配环境权的义务相对应,而公民个人环境权与其他公民的尊重义务相对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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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环境质量承担环境政治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基于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角度,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实施,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有益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为加强我国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政府应完善环境责任,自上而下重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应严格执法,接受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勇于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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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环境权”的确立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全新认识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和理论,是西方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提出来的。公民的“环境权”,即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而且公民的环境权仅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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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婧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
虽然《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本身,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通过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等成为人类共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在具有里程碑式作用的格拉案中解决由环境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通过格拉案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不仅可以受理因环境问题对《欧洲人权公约》确认的人权产生直接损害结果的案件,同时,亦为法院受理影响生活质量的环境损害案件打开了通道,奠定了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基础。格拉案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在一系列的环境权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的性质及司法保护的原则,并有力地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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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有主次之分。二者的主次地位随条件的不同而相互转化。在其主次矛盾关系中,存在一个平衡点,使二者的关系处于均衡状态,进而使二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得到共同发挥。现阶段,国家环境管理权居于主导地位,但环境管理的重心逐渐向公民环境权偏移,在平衡点的不断调整下二者将达到新的均衡。对国内外的主要环境立法文本的比较可以进一步印证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的可信性,应将其应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公民环境权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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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环境权的面纱:环境权的复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大陆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已历经了25年.虽然学者们似乎观点迥异,但是其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入座的理路".这种"对号入座的理路"在特定时空下确实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广阔的时空内就不再精准.本文试图整合各种关于环境权属性的观点,建构一种不同于"对号入座的理路"的"综合的理路".环境权应是由不同权利形态的权利组成的权利群,是由不同权利样式因素构成的权利束.当下中国环境立法应当确认公民的环境救济权,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权和非政府环境组织请求行政救济和诉诸司法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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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私权与公权性质相结合的新型权利,本文基于环境权的性质分析,结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环境权双重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并建议我国应尽快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环境权的双重性救济,建立良好的环境权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