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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剖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与主要发达国家征地补偿制度相比,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在于补偿范围小,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现行这种补偿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其表现为否定各经济主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已赋子并普遍承认各经济主体相时独立的经济利益.而征地补偿制度却未能随之施行市场化改革,这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相对独立的利益要求,损害了他们的基本经济权益.本文提出在维护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应逐步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公平对待农民基本的经济权益;有选择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征地补偿方式.完善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
农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反映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征地补偿方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则、农村土地财产权受到侵犯和征地补偿方式违背帕累托最优原则。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深入分析,本文指出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地价形成规律,并努力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同时建立起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阐述了现行征地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认为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冲动,且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并受到"公私"理念的桎梏,而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现实难题,这些都是征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对此,提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市场中引入价格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内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等。  相似文献   

4.
广州万亩果园"只征不转"征地模式给未来农地非农化政策带来了一些新的启示:一是缩小农地国家征收的实施范围,放开农地直接入市非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行为,实现农地非农化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相结合,让农民能有机会直接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二是提高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补偿标准,提高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税费,逐步缩小农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得到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土地国家征用得到的土地补偿之间的差距;三是把农地集体转用与土地股份制结合起来,壮大新集体所有制经济,保证农村集体各层级间及村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5.
结合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法律规定,运用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操作中的数据与相关案例分析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模式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结果表明,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无充分保障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制定的法律规制的缺失等。同时基于现...  相似文献   

6.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唯一能保障其生活就是土地征用补偿。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下,许多农民却出现“征地返贫”的现象。审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其存在一系列问题,应当从将市场因素导入补偿标准、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等方面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现行地方政府强势主导型征地制度呼唤协商机制。构建征地补偿协商机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合理性上分析,协商机制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并有利于提高补偿,保障农民的利益。从可行性上分析,国家相关政策是实行协商机制的有力保障;一些地方的实践做法为协商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其他法域协商购买制度也为协商机制提供了借鉴。建立征地协商机制必须解决以下问题:农民要有自己的的代言机构,;地方政府要改变在土地征收中的角色定位;提高法定的补偿标准;建立独立的地价评估机构及构建完善的协商程序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位阶较低,缺乏就补偿原则、规范化补偿程序等宏观性问题的有效规制。可从征地补偿权益基础、征地补偿原则、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程序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10.
土地征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尤其是随着公共利益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得以产生并逐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征收土地进行补偿。国民政府时期,征地补偿方式多样,既原则执行,又灵活变通,但土地补偿的标准悬殊,地价差别大,公信力不强,土地补偿费拒领现象也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11.
清晰界定农地产权体系构成以及单项权利的主体归属,科学测算单项权利的功能价值,剥离单项权利之间的价值交叉,据此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收益分配,实现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同时,农民行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处分权会诱发农地权利的差异化变动,造成农地权利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事实上的分割共享或者权利归属主体发生彻底转移。另外,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理应作为遗产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亦会导致农地权利主体归属的转移。因此,在土地征收时,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市场交易或者继承获得的农地权利会随之丧失,他们应享有征地补偿收益分配请求权。故而,充分考虑土地处分、土地继承对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格局的影响,亦是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农地产权的制度残缺与效率提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产权制度的残缺性决定了土地产权界定的重大意义。实现所有权主体人格化,稳定和完善承包经营权,明确收益权,是实现农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路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对耕地保护影响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逐年减少是每一个国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指出耕地问题出现的根源主要是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4.
基于房屋与国有土地的密切关联,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重新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房屋所有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宪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因此,房屋被征收时,房屋所有人有权获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正、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这表明国家已从宪法的高度对土地征用制度予以高度重视。然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对照国际的通行惯例,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实施方面仍有一定的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具有不可恢复性和平等性两个特征,然而现代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均无视生命权的这些特性以及实际生活中生命被侵害的事实,这与现代人权思想相悖.而古代命价制度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惩戒.因此,现代民法应当继承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即对生命权受侵害提供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且赔偿金额应为定额.  相似文献   

18.
在城市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出让实现了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分离。《物权法》确立了建设用地的分层出让,明确了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承认了住宅用地期满后的自动续期。这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统一,凸现私法理念,深入推进了土地市场化。  相似文献   

19.
房屋拆迁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是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点之一。通过对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院判决多数认为原告诉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于法无据,抑或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已随房屋评估作价。房屋拆迁的重点在于“地”,若仅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而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疑会引发诸多诉讼,乃至于阻碍城镇化进程。因此,在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之下,可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试点,同时应当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将合理补偿原则作为补偿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独立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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