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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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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建立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制度所追寻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在地方立法中,必须建立听证制度,以保证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国内外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因而是可行的。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听证程序规则,在确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过程中,还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使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2.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立法的重要步骤和方式,是行政立法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应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确定合理的行政立法听证范围、选择适宜的行政立法听证方式、设置规范的行政立法听证操作程序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3.
立法听证是一种重要的民主立法形式。我国把立法听证纳入地方立法程序,对于促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实践的时间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发展,进而影响着地方立法的民主化。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4.
文章指出研究立法听证范围的必要性在于限制听证的消极影响、保障立法机关一定的自主权利以及考虑现实的承受能力.确定立法听证的范围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我国现阶段立法听证的范围可以采用原则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规规章作为社会规则,其实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行政立法听证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制度设计,其功能价值有待学术界做进一步探究。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对于举办听证的立法者与听证参与人既具有公平功能又具有效率功能,但这些功能并未转化为行动力量。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针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性质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资源、目标、人性、效率的约束条件之下,听证的举行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意义大不相同。制度选择应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考量,并应在理念与制度上以“保障公民参与权”为本位予以树立和建设。   相似文献   

6.
中美行政立法程序的对比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美国相比,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存在着公开性和参与性不强、立法程序单一、利益表达程序虚化、立法听证形式化等诸多问题。为了规制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体现主流民意,同时让弱势和少数群体的声音能够得以表达,必须使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体现程序公开、公民参与、利益多元的原则。结合中国情况借鉴美国行政立法程序与理念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进路。  相似文献   

7.
听证制度有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但听证效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就会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我国地方立法听证效力的表现方式分为对立法者主观的影响和对立法者客观的影响。目前,这两种表现方式都没有很好地发挥立法听证的实效。应当通过强化地方立法听证中立法者的参与和规范立法听证报告的效力来促使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8.
听证制度发轫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在吸收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后进入立法领域。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甚至出现了网络听证。但是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的滞后性以及商品经济的不成熟使得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先天不足。长期以来的精英政治以及近几十年来公众参与政治被误导,再加上立法听证重功能轻价值的工具主义盛行,该制度在我国运行面临诸多困境。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的基石,能引导政府主导权威向理性权威过渡。程序理念在确立交涉规则的同时又体现了立法听证过程中分化与独立的价值,促进了理性选择结果的产生。在程序理念深入和推广的大环境下,一部统一完善的立法听证规则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9.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以及行政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缺陷 ,确立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坚持利益平衡、公正与效率相衔接、公开与保密相协调三原则 ,采取立法方式。  相似文献   

10.
立法听证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程序。立法听证程序规则的设计要遵行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原则;一是公正与效率、效益兼顾的原则。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则应为:确定听证主持人;立法机关发出听证通知;实行混合型听证与公开听证;立法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等。  相似文献   

11.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12.
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 ,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 ,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 ,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3.
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的逻辑起点,对于理性型构立法意志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地方立法领域,由于保障不同,地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听证、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等立法环节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瑕疵,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有待提高。对地方立法机关活动程序及公众参与程序的民主化修复,有助于地方立法民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域外羁押审查可以概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将是否羁押视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是法院被动听审。我国审查逮捕立法与听证化改革均未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权限,导致无论是历次修法还是当前的听证化改革,都因缺乏对模式的准确定位而陷入纯技术性的调整。我国的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应当首先探讨模式定位问题,在回归职权主义本来内涵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并最终建立程序密度高低有致的差序审查格局,而不应当将改革重点放在对有限案件如何进行对审审理之上。  相似文献   

15.
王洪丽  崔永敏 《东方论坛》2005,(5):109-115,126
立法监督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它是法治理论及宪政理论发展的产物,同时它也折射出西方法治理论发展的历程和法治观念的变革,这一历程基本上分三个阶段:自然正义时期,法律正义时期,宪法正义时期.  相似文献   

16.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多维度的协调统一过程,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和谐,立法和谐是法治和谐的重要内容。立法和谐主要包括立法观念和谐、立法过程和谐和立法内容和谐。立法和谐的实现是一项综合、渐进、有序的工程,需要多种因素的准备、积累和配合。  相似文献   

17.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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