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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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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2.
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日信托法都是从英美法系整体移植而来,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着种种差异。本文通过对两国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信托公示效力、信托管理人制度、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以及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的不同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上的差异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3.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4.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5.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论由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由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纳入其中的信托法在各国、各地区信托法中居于多数。这一权利属于并不可以由所有人出于满足自己利益需要而行使的、非绝对所有权性质的财产权利,且它在本质上还属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这一权利与英美财产法中的所有权观念并不冲突但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观念冲突。由少数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信托法为避免这一冲突采取的以否定这一权利为内容的方案既不成功也无必要,该权利的存在致使需要对该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的内涵作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7.
信托法初探     
信托(trust)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财产关系中,信托人通过委托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这一委托并对该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或处分,但却必须将由此所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部法律目前已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在我国,信托法已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关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由有关国家机关加紧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信托法在各国的存在状况及该法…  相似文献   

8.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9.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与灵魂,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划分,也直接决定着信托功能的发挥。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看,立法机关倾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这种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双重所有权"建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大都是按照"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应将英美法系信托的精神和理念纳入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0.
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运营监督人的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从而无法实现“政资分开”的目标,行政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难以避免。因此,作者提出引入信托制度设计,由国家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运营合同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期望通过建立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最大化的运营国有资本的权力,有效阻隔政府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同时在信托法框架内,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也可以确保国有资本不受侵犯。文章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信托经营实践进行探讨,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类型化的设计以规范我国国有资本信托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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