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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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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将排放权交易列为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之后,排放权交易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知和熟悉,目前已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最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作为一项较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绝对控制模式与相对控制模式.文章着重论述这两种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的构成要素,比较两者的优与劣,并针对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2.
《东岳论丛》2017,(5):111-117
碳排放权交易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出现的市场化减排手段,一国通过设定排放上限,以较低的减排成本实现其减排目标。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连接已经成为国际碳市场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其重要性,纷纷与其他市场建立起交易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国际连接。成功的市场连接会带来高于成本的预期收益,可以更低的减排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中国已经开展了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旨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如何有效地推动试点间的相互连接,进而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形成,构建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连接的能力,是当前中国碳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被公认为在低碳经济下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立法问题已成为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势在必行。我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为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应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从交易原则、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容、交易程序、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展开立法研究,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4.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来确保环境质量的一种成本效率手段,实践中,水污染物的排放权交易(即水质交易)在众多国家却屡陷困境.本文对该领域理论研究的相关主题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并集中考察了水质交易过程中的三个根本性内容,即水质交易的时空约束问题,水质交易的市场结构问题以及水质交易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行为问题.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上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针对性地完善水质交易的各项基础条件,进而逐步将现行的非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发展成为可交易的水污染物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碳排放交易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之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国际两大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其各自独特的运作模式成为全球减排温室气体的典范。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应在碳排放交易模式、节能配额制度以及惩罚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职能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市场主体的非社会合理性和市场的失效,所以排污权交易还需要外力进行干预.现阶段,能担当此任的非市场主体只有政府,而政府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定位自身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职能.结合国际上的有效做法,目前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于规划性职能包括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等;服务性职能即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保护性职能如维持交易秩序等;驱动性职能如制定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政策等;和监督性职能这五大方面.  相似文献   

7.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我国环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排污权交易这一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江苏省和浙江省在太湖流域开展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排污权有偿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使用费、排污费双重收费而使得产权问题更加复杂化,遭遇了法律依据不足、产权不明、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制度冲突、公平竞争等一系列法律障碍.加强区域合作,建立环太湖流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合理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得以顺利实施的法律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8.
排放权客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放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权客体的准确界定是排放权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学界对排放权客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排放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视角诠释排放权客体.通过对排污权客体制度的重构,解决排放权交易中的物权法障碍.  相似文献   

9.
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促使我国由参与国际 CDM项目转向培育“本土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丰富的理论支撑,但是中国的碳交易依然面临“有价无市”的局面。利好的是,“后京都时代”中国碳交易法律政策环境正逐渐优化,碳交易本土法制环境初步形成。行政管制和政府干预是碳交易公平和碳市场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构建以行政管制为特色的碳交易法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0.
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是消除环境污染外部性的一种经济手段,欧美国家在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中期,排放交易制度开始在美国应用于酸雨控制计划,而后逐步用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层耗竭物质和二氧化碳等排放控制.本世纪初,欧盟及其成员国把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践,英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实施大规模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还成功地运用于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控制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的排放控制.近年来,波兰也采用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成功经验都为我国探索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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