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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6 毫秒
1.
日本共犯与身份理论中的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为解决均具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有必要引进"加减的违法身份"的概念。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的主体即为加减的违法身份。均具身份者教唆、帮助对方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以实行犯所触犯的罪名作为共犯的罪名。均具身份者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均构成对方罪名的共同正犯,除非存在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明确规定,均以各自的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反腐败的态度仍然是坚决而明确的,在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上也在不断进行刑事规范的调整。我国刑法受贿罪经历了多次立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与刑罚档次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数额+情节”的刑罚模式得以正式确立。我国受贿罪的刑罚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理性化与刑罚均衡化的现实价值,但是,受贿罪与贪污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格局应有所改变,单纯调整刑罚而不触动规范构成有其现实不足,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多元困境,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反腐败追赃追逃的国际司法协助,改善我国法治化反腐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4.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 ,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5.
贿贿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各国刑法几无例外地对此罪作了规定.在英美普遍法中,贿贿罪是指“自愿地给予或收受任何有价之物以作为一个职务行为或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的非法报酬.”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都规定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具体的贿贿犯罪罪名.如日本,刑法上规定了“受贿罪”、“第三人供贿罪”、“枉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等几个不同的罪名;奥地利则规定了”公务受贿罪”、“企业主管受贿罪”、“鉴定人受贿罪”、“引诱违反义务(行贿)罪”和“干涉之禁止(受贿)罪”等五个不同的罪名.其基本内涵大体上是比较一致的.  相似文献   

6.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神”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8.
王东阳 《南都学坛》2008,28(5):94-9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缩小,更不宜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从其自身性质以及与同属贪污贿赂罪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关系来看,应当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才与之刑罚相当;挪用公款罪罪名称谓的完善改为"挪用罪"是比较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10.
试论商业贿赂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无商业贿赂罪名的规定,但是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中包括了商业贿赂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受贿罪。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增加能明确区分受贿罪、行贿罪的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商业贿赂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增加从打击日渐猖獗的国际商业贿赂犯罪方面极具合理性。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研究是针对我国刑法体系中行贿罪研究的缺失而提出的。通过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入刑的合理性以及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讨。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关于此罪规定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针对种种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使得本罪的相关规定更加的完善,整个刑罚体系与国际接轨,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增设的意义主要在于适应打击当前贿赂犯罪以及诉讼证明的现实需要。“利用影响力”既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本罪客观行为结构的重点。同时,“关系密切人”是理解和认定本罪行为主体的关键。此外,在界定本罪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现行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于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就应该反思目前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6.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主要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新情况,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提出修正建议。其中既有拟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罪名,也有对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一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和法定刑设置上的修正。从总体上来说,此次草案的内容是较为科学和明确的,但亦存在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从理论与实践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问题.然而,我国刑法立法从来没有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范,只有处罚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这就产生了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借鉴日本刑法相关规范,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以此为载体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纳入刑法规范,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化.这将是缓解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比较妥当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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