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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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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生物引起的国际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热点问题。《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解决国际转基因生物引起的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法律文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为此召开了三次缔约方会议,成立了损害和赔偿责任法律技术专家组。转基因生物损害的活动、范围、损害的范畴、责任者的确定、财务保证机制和法律文书是国际损害责任中最主要的问题。损害的活动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运输、越境、处理或使用,损害的范围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环境损害、传统损害和采取防止措施所需的费用。在财务保证方面,建立转基因生物国际损害赔偿基金。在法律文件方面,可以先制定一个无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然后再制定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生物技术发展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快速发展的现代生物技术导致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出现,人们在获益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这些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的危害。本文重点讨论了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在分析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3.
虽然目前尚无科学结论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不良影响,但国际社会十分关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2001年1月,包括我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时,进口国可以对其实施安全评价与标识管理。而欧盟也明确提出了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两大原则:安全预防和事先知情同意。  相似文献   

4.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食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由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转基因食品贸易问题的规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中国作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大国,要积极完善转基因标识制度,转基因安全评价制度、积极参与世贸组织谈判、参与制定新的规则,大力发展我国的转基因产品出口贸易。  相似文献   

5.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实质是人类对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的忍耐力评价标准。作为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基因生物安全具有整体性、不可逆性、长期性特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科学本质在于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价,利用各种手段降低、消除转基因生物可能造成的风险。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为了满足人们对公共价值——转基因生物安全价值的需求,须尽快修正和弥补现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立法之负面效应与不足,而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必须以人本主义为价值理念,以社会秩序为价值定位,以公共安全为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6.
生物安全及其评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广义的生物安全应包括人类健康、农业和环境生物(生物多样性)安全三个方面,而狭义的生物安全则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生物入侵引起的生物安全两个方面。文章分别从转基因生物技术和外来生物入侵两个方面探讨了生物安全问题,并就两者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7.
农业转基因技术日益发展,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含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威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立法与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多方管理情况下联动机制的缺位、社会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失落、转基因生物损害救济制度的缺失、转基因废物处置制度的立法空白等,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实践,应采取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安全管理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基因安全管理是转基因生物产业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安全管理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技术支撑体系的现状,从转基因重大专项整体安全评价、抗虫抗病基因的整体规划、终止子技术应用等方面,强化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转基因重大专项整体安全管理的全程监管力度;科学运用转基因的多样性和专化性,整体上避免转基因作物基因的单一性或多样性;强化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控制在转基因作物上广泛使用终止子技术。  相似文献   

9.
文章介绍了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产生的争议,以及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我国的发展概况,分析了转基因农产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我国的贸易地位,最后结合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讨论了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体系的建设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转基因生物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一直是科学家和一些国际组织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在现有的科技手段无法确切了解和掌握转基因生物对环境总体影响的情况下,有关转基因生物规制的国际立法举步维艰.从转基因生物规制的早期国际立法入手,通过分析转基因生物国际法规制的新发展,提出了转基因生物的规制与政府所选择的决策理论密切相关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政策制定上应采取的学习-行动原则.  相似文献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应急处理的规定为各国生物安全应急处理立法提供了指南和参考.在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应急处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应从应急预案机制、肇事者的应急义务、主管部门的应急义务、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而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生物安全与我国的生物安全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生物安全法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一个环境法分支,也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文章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生物安全法,本质上是在没有科学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为行为主体设定特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开展较晚,法律法规体系急待完善。  相似文献   

13.
UPOV公约构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框架。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国际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作为UPOV公约成员国,中国必须应对挑战,在品种权的取得条件、权益分配以及“农民权”的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以加强转基因植物的保护,促进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是一种充满争议的法权,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承诺对知识产权予以国际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呢?这一问题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本文以药品这一特殊商品为例,从理论与实践层面阐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关系,以论证如同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知识产权予以国际保护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当今世界,“雁行模式”和“价值链分解模式”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分工的两种主要模式。“价值链分解模式”是笔者的新概括。本文的新观点是,全球雁行模式将成为对区域雁行模式有支配作用的模式;价值链分解模式将成为主导性的国际分工模式,它能使发展中国家得到比“雁行模式”更先进的技术,但它的弊端是,会危及产业安全,发展中国家必须进行再创新和自主创新,才能趋利避害,实现跨越式发展。  相似文献   

17.
《欧盟宪法条约》自2004年由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签署后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它的诞生是欧洲一体化演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在内容上包含许多创新之处,如在机构改革方面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专职欧盟外长,缩小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和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在决策表决制度上采取"双重多数表决机制"等;在权力分配方面特别重视保持权力平衡。但它也存在条文冗长、分散、不方便适用等缺陷。由于内容的特殊性,《欧盟宪法条约》将在国家主权理论、国际法主体以及国际条约法等方面对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推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尽管在表决过程中,《欧盟宪法条约》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是从长远来看,无论未来的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名称,欧盟将不会停止其制宪活动。  相似文献   

18.
国际竞争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指标。按照通行的指标体系衡量,中国属于科技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实力在世界上居20~30位之间。中国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等各方面的隐忧。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必须发挥后发优势,规则尽快与国际接轨,发展“新经济”,聚集优秀人才。  相似文献   

19.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目前,国际上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采取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种模式,美国率先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其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双重格局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通过分析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影响,论述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促使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为了促使良性国际商事关系的形成,各国政府在推动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同时,必须调和个体利益、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不可让渡的人权保障原则,并引入"永久保障"(Ew igke itsgarantie)条款;1961年的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了对外经济自由原则。德国《基本法》和德国《对外经济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维护国际商事关系有序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在国内层面而且在国际层面提供了人权保护,使个人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在国际商事关系中与在国内具有同等的地位。德国法的规定对各国构建良性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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