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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从2003年6月28日,到2005年6月28日,已整整两年的时间。两年之后的今天,扣押民工身份证的情况依然存在,且为数不少。身份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证明,缘何至今依然要掌握在别人的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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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陈洪刚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追缴赃款326万余元及来源不明财产584万余元.
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贿赂326万余元,并有58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还包庇、纵容岳村等人涉黑团伙,伪造居民身份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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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份盗窃”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志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1):77-87
"身份盗窃"行为的日益普遍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危害,现行刑法的制裁体系严重滞后。依赖于"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的制裁体系,虽然在客观上可以部分实现对于"身份盗窃"行为的刑事制裁,但这一体系的形成,更多地不是一种立法的主观追求,而是一种意外形成的立法效果。深入思考和研究"身份盗窃"行为对于传统刑事立法的冲击和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逐步实现"身份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已经越来越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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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语种,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其内涵博大精深。然而,时下汉语使用混乱却随处可见:随意造字,不讲究语法,词不达意,语汇贫乏,表达混乱,书写不规范等等。第二代身份证出现语病就是一例。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建议立即改进"第二代身份证"设计版面。韩德云认为,"二代证"有4处语病。一是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而另一面则印有"居民身份证"五个大字,"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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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三种不同观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定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通过对三种不同的观点的透彻分析和理论探讨指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以及按盗窃罪和牵连犯处断不妥,应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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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兰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38-42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需要给予报应的针对国家的行为,犯罪必须接受惩罚,惩罚表达了社会对犯罪的谴责和对正义的追求,并且也可以用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企图破坏社会规范的人。支配传统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是报应性和惩罚性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崭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害人及其亲友、整个社区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最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就是所谓“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或“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恢复性司法运动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则开始扩大至成年人犯罪,并且由最初仅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财产性犯罪向现在的严重犯罪甚至暴力性犯罪扩展。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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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铭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20-125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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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芳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9):83-86
判断某一民事违法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除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标准外,要衡量多种因素,如国家需要、法制文明、刑法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上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也就是刑民分界关系并非非此即彼。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后,并不能因此在逻辑上推断其丧失了民法上的评价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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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31-36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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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松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11-14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形态中加以研究.本文认为,应把它放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予以关照,并进而提出将继续犯置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研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指导实践的功能.基于此,本文对继续犯的内部构造、涵摄范围等本体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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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聚众犯罪的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特定性,不能称之为特殊主体。聚众犯罪是不同于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的独立犯罪形态,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均应负刑事责任时,这种聚众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则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转化犯存在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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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5):37-41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一种由特殊的犯罪主体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典型的证券犯罪。现行法律在该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上存在某些矛盾与冲突,在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时应进行必要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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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高能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6(4):86-90
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当中,犯罪的本质只能是刑事违法性而非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刑事司法;其内容既包括行为在客观上与法的秩序相违背,也包括行为人本身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罪过并具有归责可能性。刑事违法性中所指的“法”应指法律规范而非法律条文,指实定法而非应然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非抽象的法律原则或公共政策。相对于社会危害性而言,它是一个真正完整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标准;在司法的意义上,它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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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