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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内容 A公司与员工王某于1998年6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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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漯河市某医院于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送被申请人外出培训,培训前后,被申请李某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和2003年10月8日同申请人签订了《关于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协议》和《聘用合同书》。依照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培训学习期满后在申请人处至少工作5年以上,依据聘用合同,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处工作至2013年7月。被申请人自2004年3月向申请人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未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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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权利与义务时,有时会放大协议的效用,使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或对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寻出破绽",致使用人单位在"对薄公堂"时难以站稳脚跟。案例回放1解约协议不明确单位再付赔偿款叶某与一外企公司签订期限4年、税后年薪120万元的劳动合同,并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双方同时签订管理层激励奖金计划,约定激励奖金数额为叶某年薪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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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现年49岁的侯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劳动合用书》,期限为一年,其中约定侯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还”。 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公汽公司认为,侯某在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运营至某市北京大道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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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6)
[案情]
宋某,1967年出生,1990年11月与某国有银行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会计岗.后于1997年10月调任至外勤岗位,当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4年12月,宋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宋某于2005年1月1日进入银行内部劳动力市场;同时停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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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张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在某物流公司,当时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2008年9月,小张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老板给其的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某贸易公司”。小张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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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才交流》2002,(1):55-55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CAIEP)与美国最大的培训公司Alamo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共同开发中国的培训市场达成共识。这是中国培训市场自加入WTO后签订的最大的一个培训合作项目。 Alamo培训公司自1976年建立,已运行20多年,拥有13000多种培训课程,是目前美国国际培训领域中最大的培训公司,曾成功地为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的200强企业进行过卓有成效的培训。迄今为止,公司已培训过各种层次的员工、职业经理人、IT人才、总裁等达500万人次。合作培训项目简介 传统培训* 美国Alamo培训公司与CAIEP 合作,将Leader's Edge(领导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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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毕业被一家机电公司录用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却要求我先在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期限为2个月。该公司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先对录用人员进行试用,如果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约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担心到时候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又要约定试用期限。请问,机电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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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7):102-102
请问:我于2001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公司通知我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了,所以不能再和我续签合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离职期间我按常规照常工作,和公司存在着劳动事实关系。但是我的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按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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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上班八年时间了,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再过两年,我就可以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来该单位上班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请问,这“十年工作期”究竞从何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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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6):103-104
请问:我于2003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和总公司签订了一个用工协议,协议规定我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方能离开,否则必须每年支付1000元的培养费(共5000元),其实我在公司没有接受专门的培训。2003年底,公司调我到下属公司工作,我又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有限期一年,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原协议的问题,但也有一条规定我仍然要在分公司工作5年(这一条超出了合同的期限)。2004年12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现在分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关闭,总公司要求我到其他部门工作,我认为该公司不适合我的发展,就不准备继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支付培养费吗?公司可以此扣留我的档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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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合资公司成立于1994年,由北京某化妆品厂与一家美国公司合资。当时,中方公司有100多名员工在成立之初就被派到合资公司工作。1997年1月,某合资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包括姜女士在内的8名中方派出人员与合资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2002年11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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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外资公司2000年招聘林某为本公司职员,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待遇较好,林某在工作中积极肯干,成绩突出,公司为了让其进一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业绩,决定送其出国培训,并为此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公司从2001年12月始送林某出国培训,承担全部培训费,林某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林某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每服务1年递减1/5培训费的标准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