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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美俄卫星相撞提醒人们,在“星满为患”的今天,外空活动的规制对所有国家都有利。文章主要从确立外空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加强监管和预防,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三方面入手,提出对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需要建立一定秩序;报废卫星应要求登记国予以处理,不应当继续占用轨道资源;对于给他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外空环境的保护法制,需要进一步强化。建立国际太空管理局对外空的探索和开发进行管理,是一个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国际法治要求加强国际法的立法质量和系统性,改善遵守国际法的状况,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外空国际法治面临着条约内容严重滞后、新领域依赖软法治理并出现碎片化趋势、外空法的执行单纯依赖国家意愿、欠缺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外空国际法治的发展有赖于适时修订五大外空条约,进一步完善外空软法,改进外空条约的执行情况和建立有效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外空领域的延伸,所以它与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比可持续发展原则,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应是外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外空环境与外空活动一体化等四个方面。在现有外层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形下,强调并践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所面临的问题包括空间碎片问题、地球静止轨道问题和空间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制定《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这对解决上述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把这一原则规定到《外用条约》中来,或有意推动使其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使其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外层空间专利的国际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层空间专利的国际保护关键在于国内法上对外层空间专利的承认与保护,而国际法上并不妨碍各国对于外层空间专利的保护,而且为外层空间专利的国际保护提供了现成的机制。文章认为,外空法一些具体的制度为外层空间专利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更为专门而明确的帮助。但一些不具备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能力的国家依据是外空法中的"共同利益原则",否认外层空间专利权,是外层空间专利国际保护的最大障碍。不过共同利益原则高度抽象,并没有明确否定外层空间的私人财产权,它们对该法律原则解释的出发点是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为国际空间站这一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空间合作项目确立了法律框架。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既继承了现有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交叉豁免制度、刑事管辖权规定、国际空间站上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丰富了国际空间法的内容。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法律范本,也为空间商业化利用订立了基本规则,对中国的空间活动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从外在现实需要而言,既是全球化的视野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趋同化的要求,也是国际法视野下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从内在理论基础而言,财产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的权利脆弱性和易受侵犯性,以及经济学视野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低风险性和高收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对刑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同时,刑事政策视野下道德和"第一次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无效性,决定了"第二次法"--作为保障法的刑法的合理介入.  相似文献   

7.
目前,航天搭载物实验已从早期的纯科学研究向民用、商业化方向发展,并且呈现出国际合作的新特点。而航天搭载物知识产权在授予条件、申请主体等诸多方面面临着困境,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在适用于航天搭载物时需要作出新的解释。为鼓励各类实体积极从事外空研究与开发,各国应在外空条约的基础上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并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经验完善国内立法;各国应就制定航天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以适应外空活动商业化、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关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尚存缺陷,美国等国的国内单边立法突破了外空条约体系,国际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现有理论无法保障和推进外空资源的开发活动。完善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权属的关键是在联合国外空体系下,确定国家应该是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的第一权利主体,私人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各国应当相互承认资源权利并丰富资源优先权的内涵,进而构建以国家财产权为核心的空间资源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未来的战场将在太空,“天军”也将成为21世纪的决定性军事力量。然而,中国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反卫星武器试验却在国际上饱受非议,通过分析《外空条约》第4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外空军事发展现状,可以发现中国发展反卫星武器不仅不违反外空法且具有正当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其伦理基础,但并非绝对的和无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尊重基本伦理原则:公正原则和功利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在保障权利人对其智能成果所拥有的效益权之同时,防止这种权益对他人造成不公正的待遇和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以及给予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智能成果的创造者以适当的补偿。功利原则要求:在将一项智能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时,权衡其利弊得失,若这种保护给有关各方面带来的利大于弊或得多于失则可行,反之则不可行。  相似文献   

11.
外空活动许可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外空活动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外空活动需要国家的控制与监督,由此外空许可制度应运而生.外空活动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世界主要空间国家相继制定了国内空间立法,对外空活动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各国情况各有不同,在立法形式和具体内容上也不尽相同.但在这些千差万别的国内立法背后,有关外空活动许可制度仍存在一些共性的东西,集中体现在强调对国际义务的遵守,普遍重视安全保障措施,重视环境保护,将保险作为许可的前提几个方面.与世界主要空间国家相比,我国外空活动许可制度在调整范围、立法层次、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我国应在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空间立法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提高立法层次,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并加强许可的程序保证.  相似文献   

12.
由于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之间的关联性,有必要考虑二者的协调问题。协调的主要领域包括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航空航天物体的法律地位与管理制度、与太空旅游有关的亚轨道飞行器的管理制度、空间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等。国际法层面上的协调与国内法层面上的协调是两种主要的协调途径。  相似文献   

13.
外层空间军事化的内涵包括军事化利用人造卫星和外层空间武器化两种情形。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制,应当根据这两种情形而采取相应的具体模式。既有的国际条约法不能够充分地、有效地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进行规制,未能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完善国际条约法又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建立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应当是实现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规制的理想路径。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实践行为已经基本符合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物质要素,即国家实践的要求,但在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方面还有所缺失。国际社会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促成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建立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之争辩长期受国际战略平衡视角所主导,环境保护在其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环境保护对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的工具性价值日渐凸显,它已成为推动军备控制谈判的主要考量之一。现行外空法无法有效保护外空环境;一般国际环境法则仅限制外空军事活动的外在影响,而不禁止军事活动权本身。国际社会急需加强外空军备控制,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试验、部署和使用,以确保外空可持续性开发利用,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17.
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国是指依《登记公约》进行登记的一个发射国。当存在多个发射国时,应当共同决定登记国。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登记国。如果外层空间物体所有权转移给其他发射国,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移给非发射国,则不能由非发射国进行登记,但非发射国可以对外层空间物体行使管辖权或控制权。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对登记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国际空间合作有多样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立了八项指导原则,国际合作可以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撑,故非常必要;然而在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消极影响,既缺乏国际协定或国际习惯的规范,又没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执行,所以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的制定和执行,但是该指南23关于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局限性;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在技术合作、法律合作、设立基金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或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19.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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