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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现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内涵、是否须经集体同意、限制条件等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些条款存在政策规范与法律规则矛盾、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冲突,因而造成宅基地资源巨大闲置和极大浪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范围过窄等问题.因此,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为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依法确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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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金华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8,8(5)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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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但它又具有中国特色,集中表现为福利性质即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无偿性、身份性以及流转的受限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目前应从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目标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出发,恢复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使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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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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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9):77-79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物权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了物权法保护范围,将探矿权等准物权正式纳入用益物权体系。特别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转让问题和期满续期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这些是值得肯定之处。然而,《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如,海域使用权应当以专章形式给予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用“不动产役权”代替“地役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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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但短短四条的法律条文并未体现出用益物权的应有权利。单一的住房保障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不能满足农村生活的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的讨论既要考虑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也要重视现实需求,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福利和财产双重属性,与传统物权法上的保障特定主体生存利益的人役权和提升土地资产效用的地上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体现福利属性的初始取得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应体现人役权特点,在之后的体现财产属性的流转及消灭阶段,应适用地上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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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势在必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更为典型。考察实践中宅基地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立法方面的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论述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合理性和前提条件;提出并阐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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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等缺陷,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除了沿用已取得的成就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化解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冲突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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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宅基地发展权的赋予和配置。当前,《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发展权能。法律缺位以及农户以非正式制度方式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事实上的享有,导致政府、集体、农户在宅基地发展权上的争端始终不断。未来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赋予集体和农户对闲置宅基地的部分发展权,并通过债权或物权方式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发展权,进而形成由集体、农户和社会等多主体共享宅基地发展权的局面。《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应当以正式制度的方式承认宅基地发展权,并规定享有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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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将集体林地乃至土地的权属性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视作债权,由此引发出法律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大量调查研究事实,分析了我国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变动过程及其债权性质的缺陷,论证了应将其确立为物权的依据与意义,并对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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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4):37-39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农村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稳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了一些与宅基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等。所以,应制定统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和指导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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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立法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以保障其公平内涵和发展功能的实现,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立法的修改完善,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打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的限制,确认并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权益,并明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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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住房制度的产物,具有福利的性质。随着住房社会福利化向住房商品化的过渡,公有住房的财产性质日益凸显。公有住房的财产性权益不仅体现在其使用权价值上,还体现在其潜在的、特殊的物权属性上。由此引发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买断产权后所有权纠纷、继承纠纷等法律问题开始不断出现。因为公有住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立法少,此类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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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推动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一)完善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也应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要完善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制度,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设立登记机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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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蔡立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7(3):141-148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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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秀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11):70-7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均无定论,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然而,法律对这一问题回避的主要原因则可能是基于农户住宅保障的福利性与农村建设用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存在矛盾,以及立法上"一户一宅"的规定与允许继承后"一户多宅"的矛盾。但是,立法应当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化解上述两个矛盾。 相似文献